第一节土地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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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土地私有制,使少数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清末,聊城县的任、邓、朱、傅、耿5大地主,均
占有土地数百亩乃至上千亩。据1923年4月《全国第八次农商统计调查资料》记载,茌平、高唐、临
清、冠县、阳谷、东阿6个县,总农户为262581户,其中自耕农(地主、富农和中农)占60.85%,半自耕
农(贫农、下中农)占9.15%,佃农占7.94%,雇农占21.7%。至1934年,6县总农户共有22651l户,其中
占有土地100亩以上的地主10994户,占总农户的4.9%,无地或占有少量土地的贫雇农有66810户,占
总农户的29.5%。临清市唐元村4l户194人,有耕地5118亩,13户地主占有全村90%以上的土地,其中
张姓一户地主占有土地在干亩以上。1951年初,中共聊城地委在聊城县第二区白庄、东阿县第四区科
庄、 莘县第三区草佛堂3个自然村调查,土改前的1945年,共有280户1398人,耕地5248亩,人均耕地
3.75亩。其中有地主、富农29户130人,耕地1203亩,人均占有耕地8.92亩;中农11S户583人,耕地2460
亩,人均占有4.2亩;贫雇农138户635人,仅有耕地1524亩,人均占有耕地2.4亩。据1934年《中国实业
志--山东省》己述,境内地主剥削农民形式主要有3种:一、出租土地。地主将土地租给佃农耕种,
收取地租(包租和分租等)。分租,即地主与佃户合种,产品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佃户负担人工,畜
力、农具、肥料、种子多由双方均摊,收获按各半、四六、三七分成(即地主分五成或四成、三成),
租期一般为3年,也有1年或超过3年的。包租,一般租期3~5年,由中间人说合,少数双方面立契约,
写明祖期、租额、交租方法等。一般每亩每年租额粮食35~50公斤或现金3~5元(银元)。另有一种小佃
租,也称"二八地"租种形式。佃户负责田间管理和收割打轧等农活,产品按"二八"分成(地主八成,佃
农二成)。二、雇工。分为长工、季节工、短工、杂工。长工,工期以一年为限,年终付给工钱,;
中途雇工主动要求辞退,需求得地主同意,不要工钱(地主则可随时解雇雇工)。年工资一般45元,或
粗粮14斗(约210公斤);季节工,又称零工,多在收麦、收秋时临时雇用三五天或者十余天,工资以天
计算,每天工资3~4角;杂工,即佃农要无偿为地主打官差、出杂工,还要常年为地主看坡护院,女
工要无偿为地主打里工,诸如纺线、织布、做针线、洗衣服等,地主只管饭不给工钱。三、放债。有
贷款、贷粮两种。贷款,有长期和短期之分。长期以一年为期,利息按月计算(一般月息1.5~2.5分不
等),到期不还,利息转为本金,利上加利,农民称其为"驴打滚";短期,以月计息,月息2~3分,最
高5分,到期不还利再生利。贷粮,农民多在春天青黄不接之际向地主借粮,以贷高梁、小米为主,
分有息无息两种:无息属于"情借",借高梁还小麦;有息,借一斗还一斗半。还有的折价偿还,粮价
听涨不听落,春天借粮时,按市价折款,再按月息2~3分计息,秋后偿还时按市价折粮,地主广方只
听涨不听落。有的形成借一还二、还三,连续几年成为还不清的"阎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