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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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区内开始宣传人口节育知识。1972年,全区推行“晚(晚婚)、稀(间隔4年)、少(一对夫妻
最多生两个) ”的生育原则。1973年;全区提倡“一对夫妻一对孩,两胎相隔四五年”的生育精神。
1978年,全区人口出生率为17.50‰,比1963年的人口出生率下降20.82‰。197 9年,全区提倡“一对
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自当年4月起,独生子女由县计生部门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其子女可优
先入托儿所、幼儿园。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干部、职工者,每月领取儿童保健费5元;是村民者,
由生产队决定每月补贴儿童保健工分或保健费:此保健费享受到独生子女7周岁为止。1982年,中共
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把计划生育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向全国人民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
生育工作的指示》。结合这一指示精神,区内推行计划生育责任制,在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时,
实行“一票否决”(即达不到计划生育指标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违犯计划生育要求的个人不能
评为先进个人)制度。1988年7月地方规定,男年满2 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晚婚并按
计划生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男女双方按晚婚要求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晚
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2个月。以上增加的假期,视为出勤。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
人口,可免去一年的集体义务劳动工。1991~1996年,全区强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有
效地控制了人口增长, 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自1991年始,全区普遍实行抽样调查、重点管理、
“一票否决。、追踪奖惩等制度。1992年,地委、行署提出“清底子、建班子、搞服务、上路子”的
工作思路,并树立了东阿县高集乡和阳谷县七级镇两个先进典型。1993年5月起,区内婚姻登记由民
政、公安、计生办3家联合办公。6年间,地区和县市共制定法规性文件132件,其中地区建立的计划
外生育报告制度和做法由国家计生委转发全国;县、市、乡、村普遍建起人口学校,采取多种形式落
实独生子女优待政策。1992年,地委、行署下发《关于全区计划生育工作3年实现“三为主。实施方
案》;1993年,行署下发《关于全区计划生育“八五”期末基本实现“三为主”的意见》。经过几年
的努力,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实现了“三为主”的目标,有5个县市被省委、省政府授予“三为主”
先进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