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水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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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山灌区水费征收1974年开始贯彻"以水养水"的方针,实行水资源有偿开发政策,试行按亩低价
收费办法。1980~1983年,计收标准为每亩征收水费l~3元、水利粮0.5~1.5公斤。1984~1985年,执行山
东省政府(1982)59号文件规定,改为按亩计量供水收费及水利粮,由地区和县市分别核定。灌区内计
收标准为,供水到县市每立方米水为0.011元;供水到田间,每立方米水0.037元(含用于补助沉沙池渠
内群众生产、生活粮款等)。1986年,地区对各县市按用水量计收水费,计收标准由每立方米水O.011
元(地区提成50%)改为每立方米水0.006元(只收沉沙池、引水渠及3条干渠部分供水成本费及黄河水资
源费)。各县市计收标准根据灌区分级管理、合理负担的原则自行核定。1987、1988年,每立方米水分
别提高到0.007元和0.00 8元。1989、1990年,每立方米分别提高到0.0099元和0.0098元。1980~1990年,
位山灌区共收征水费7521.56万元, 其中地区提成5485, 594万元,县市分成1338.034万元,乡镇分成
178.58万元;黄河水资源费456.852万元;征收水利粮折款653.58万元,其中地区提成粮折款428.83万元。
1995年,位山灌区用水量为l0.32亿立方米,核收水费1869万元,每立方米水费0.018元。1996年,位山
灌区用水量为14.05亿立方米,核收水费2085.84万元,每立方米水费0.0184元。引河灌区水费征收1985
年行署批转《徒骇河、马颊河调蓄水灌溉征收水费通知》后,当年开始征收水费。其征收标准按位山
灌区水费标准的一半计收,即农用水每立方米0.005~0.006元(阳谷0.005元、聊城、茌平0.0055元、冠县、
临清、高唐0.006元),地区提成50%,县市、乡镇留成5 0%。1986年,改革水费征收办法,实行地、
县市分别计收,地区对县市按平均每立方米水0.0031元计收(阳谷为0.0028元,聊城、冠县0.003元,茌
平、高唐、临清0.0 034元),县市内自行规定计收标准。1987~1988年后,地区对县市平均每立方米水
收费0.003~0.004元。1985~1990年,共计用水5.18亿立方米,应收水费245.93万元,实收159.46万元,地
区提成150万元,县市分成9.46万元。1995年,地区行署转发《聊城地区徒骇河、马颊河灌区管理办法》、
《聊城地区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使水费收缴工
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当年,共调蓄水9500万立方米,提引水量7660万立方米,灌溉面积达到100多
万亩次,计收水费60万元。1996年,计收水费9l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