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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旱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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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旱涝年型
全区自明朝洪武元年(1368年)到新中国建立(1949年)的582年中,旱灾274年(次),涝灾211年(次),共计485年。(不计单纯因黄河、卫运河等决口而造成洪涝年),平均1~2年一旱涝。几乎每年非旱即涝。旱涝年间隔越来越短,在旱年中特旱34年(次),重旱60年(次),占旱年次的43.3%。轻旱年为多,占56.7%。旱年平均间隔期由明代的3.1年,清代的1.8年,到民国时期只1.2年。涝灾中特涝15年,重涝29年,占涝年的13.7%。轻涝年最多占86.3%。涝年平均间隔从明代的5.5年降到清代、民国的1.9~1.7年。建国后,35年共发生旱涝灾害23年,其中旱年16次,平均2.2年一遇。涝年7次,平均5年一遇。本区旱涝年发生较多。在1.5年内必有一年旱、涝灾害发生,且旱年又多于涝年。旱年占45.7%,涝年占20%,旱为涝的2.3倍。
本区旱涝年份除具有年数多、机遇高的特点外,还具有连续性。连旱一般2~3年以上,如1639~1641年,1845~1847年,1978~1982年,出现3~5年旱灾。连涝年一般3~4年。如1948~1951年,1953~1956年, 1961~1964年,都连续多水偏涝3年以上。
久旱骤涝,涝后有旱,也是本区旱涝灾害发生的主要特点。大水年前或后常伴随着旱年或连旱年份发生。如1932~1933年连旱, 1934年大水之后,1935~1936年又偏旱, 1937年大水,1938~1942年连旱迎来了1943年的大涝,1960年10月后连续200多天无雨大旱,而1961年夏秋又大涝。
除全区性旱涝年份外,局部性旱涝也时常发生。建国以来,全区大涝共发生2年(1961、1964年),而局部性大涝有8年。全区性大旱共发生3年(1965、1968、1972年),局部性大旱共发生8年。在正常年份,既有局部偏旱,也有局部偏涝的特点,一般规律是,当平均降水小于距平均值时,局部偏旱多(如1951、1967、1976年),当年平均降水大于距平值时,局部常有偏涝发生(如1956、1962、1983年)。
二、旱涝的季节性
除全年性旱、涝灾害外,本区最长见的是季节性旱、涝,一般规律是春旱、夏涝、秋又偏旱。据建国后35年统计资料的定量分析,春、初夏、盛夏、秋四阶段共发生旱涝85次,占统计年份季数的60.79%。其中涝21次,占15%。旱64次,占45.79%。
春季多旱,旱年共发生23次,占统计年数的65.7%,平均1.5年发生一次。初夏多旱,共发生21次,占统计数的60%,平均1.7年发生一次。盛夏易涝,35年共出现13次,占37.1%,平均2.7年一次。秋季多旱,35年 共发生秋旱17次,占48.6%,多为轻旱。
德州地区1368~1949年旱涝年定性分析表

德州地区1951~1985年旱涝灾害分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