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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干部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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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专署建立干部保健委员会。对县级以上干部实行保健措施。对地委正副书记、专署正副专员,除定期查体外还进行随访,了解健康状况,按时向省卫生厅保健处汇报。规定县级干部一年一次健康查体,建立保健病历,如发现病情,及时向组织部、人事局汇报,组织会诊和出具副食供应征明。
1982年办理干部保健证376人,其中一类46人,二类330人。
1984年9月,重新制定了保健范围和保健措施,根据干部参加工作的年限、职务(技术职称)级别分为两级管理。一级保健:地委正副书记及顾问、行署正副专员及顾问,行政十三级以上在职干部、行政十四级以上享受地、专级待遇的离休干部,1937年7月7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地专级待遇的老干部,四级以上的教授及相当技术职称的科技、文艺、编辑人员。二级保健:地委、行署各部、委、办、局(包括局级公司)的正副职及同级调研员、巡视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相当县级企事业单位(院、校、站、所)的正副职及同级调研员。经批准享受县级待遇的十八级以上的离休干部,四级以下教授及相当技术职称的其他科技人员,全国劳动模范。
1984~1985年,对687名在职及离休领导干部、高级知识分子,进行了健康查体,其中地专级干部54人,县级干部204人,知识分子26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