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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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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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待遇
公办教师 1949年12月,根据教师的学历、工龄、教学成绩等进行评级。全区小学教师的工资共分为五个级别。初级小学教师,甲级180斤米,乙级165斤米,丙级150斤米,丁级135斤米,戊级120斤米;高级小学教师,甲级220斤米,乙级200斤米,丙级180斤米,丁级160斤米,戊级140斤米。
1951年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有所增加。其中,高中、后师的教师为360斤米至480斤米,初中、前师的教师为280斤米至440斤米。中等学校的职员240斤米至350斤米,工人,130斤米至200斤米。初级小学教师180斤米至280斤米。
1952年,教师工资由薪粮制改为工资分制。即按猪肉、花生油、小米、面粉等几种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为工分值。全区初级小学教师为四级,分别为:125分、115分、105分、95分;高级小学教师分为三级;分别为:135分、125分、115分。完全小学校长略高于教师,勤杂人员略低于教师。中等学校教师最高为180分,最低为130分。每工资分折实核算,全区各县(市)略有差异,一般每分约合人民币0.23元左右。小学教师每月28~31元,中学教师每月29.9~41.4元。
1956年,根据教育部〔56〕30号文件,改工资分制为工资制。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统一定级。全区教职工工资普遍增加。以德州市为例,是年全市有教职员765名。原每月工资总额为4379.39元,改革后月工资总额为6288元。原工资每人每月平均为26.65元,改革后每人每月平均为38.11元,提高了43%。
1956年至1985年,教育部门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一样,按照国家文件规定进行了调资和工资改革,到1985年底,全区教育部门工资总额为3667.53万元,平均每年每人671元。比1963年增加208元,比1978年增加168元。1980年前实行工分制,略高于同等劳力。
民办教师 本区于1981年下半年开始在民办教师中试行《联教计酬教学责任制》。试行办法是:以教师的政治表现、工作态度、业务水平、教学效果、以及学龄儿童入学率、巩固率、合格率等方面情况为依据,把民办教师分为一、二、三等教师和试用教师,联教计酬。除国家补助直接发给本人外,乡、村每年给予民办教师的报酬,每人平均数应相当于或略高于乡、村劳动力全年的实际收入,男女同酬,并提倡实行乡、镇统筹统付工资制度。
二、福利待遇
自1953年开始,全区公办中、小学教师全部享受公费医疗;
1956年始,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国家固定职工实行退休制度;自1979年11月1日起,对全区普通中学和小学中公办教师试行班主任津贴。以每班学生数为标准,中学每班35~50人的每月6元,51人以上的每月7元。小学每班35人以下的每月发4元,36~50人的每月5元,51人以上的每月7元。小学每班35人以下的每月发4元,36~50人的每月5元,51人以上的每月6元。盲聋哑学校,每班15人以上的每月6元,14人以下的每月5元;自1985年开始,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增加教龄津贴。全区享受教令津贴的人数为19068人,月增教令津贴134034元。民办教师的补助费,1980年按照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改善民办教师待遇和减轻其负担问题的通知》,每月发给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13元,中学民办教师16元;1981年,又根据国务院〔1981〕国发144号文件,再次增加民办中、小学教师补助费,平均每人全年增加50元。
三、政治待遇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下达了《人民教师应算为革命工作人员》的文件后,党对知识分子的政策逐步落实。
1985年,全区中、小学和幼儿园专任教师51103人,其中,党员4309人,占8.4%,团员13712人,占24.9%,出席县党代会的代表564人,县人大代表1013人,县政协委员304人;省人大代表3人,全国人大代表1人,中共十大代表1人。每年9月10日教师节前后,全区广泛开展尊师重教活动。教师们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在社会上的地位有了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