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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募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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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以前,历代朝政均实行募兵制。他们招募新兵格式不同。明代规定:男子16~60岁为成丁,成丁要服官役。役有三等:按户服役叫“里甲”;按丁服役叫“均摇”;临时应差叫“差役”。清代规定:应募者,系土著良民, 18岁以上,25岁以下,身高1.6米以上,无嗜好,身无残疾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