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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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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本区丧葬旧俗为木棺土葬,礼仪繁缛,迷信色彩浓重,浪费不少耕地和木材。
新中国成立后,本区各级政府倡导丧葬习俗改革,主要是推行火葬。1967年5月,德州市火化场建立并开始化尸业务。同年5月10日,德州市民政局印发了“破旧立新、推行火葬”的宣传材料,大力推行火葬。至1978年,禹城、乐陵、齐河、商河、陵县、夏津、武城、宁津等县相继建立了火化场。当年全区化尸1.8万具,火化率达62.77%。1979年以后,全区推行火葬工作出现了回潮,火化率大幅度下降。1981年全区火化场仅化尸5千多具,火化率跌至13.64%。1982年,地区行署发文规定,人死后一律实行火化,不准土葬。当年火化尸体1.3万具,火化率回升至42.45%。
此后,本区又多次召开殡葬改革工作会议并派出检查组到各县(市)督促、检查殡改工作的开展。截止1985年底,全区累计化尸13.5万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