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社会福利院
新中国成立前,本区曾有外国人及外国教会设立的所谓慈善机构。1949年春德州市创建了“生产教养院”。社会福利院(包括儿童福利院、残老院)的兴起则是在1959年。是年,宁津、夏津、武城、禹城、临邑、商河等县建立了儿童福利院。1963年本区城镇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统一为社会福利院。这年专区在禹城建立专区属的禹城社会福利院。至1963年底,本区已建成了多层次、多门类的福利事业单位1087个,共有干部职工110余人,服务人员2000余人。1965年12月,本区城镇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全部更名为社会救济院,1981年起改为现名。
1965年,本区县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多数撤销,全区只保留了“德州专区禹城社会福利院”及“德州市社会福利院”两处。1966年,禹城社会福利院撤销。
城镇社会福利院的主要任务是收养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同时也采取收费办法收养双职工家中无力照管、生活不能自理的残废人员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退休孤老职工。城市社会福利院接收对象的生活待遇,在1949年时每人每月27.5公斤小米作为伙食及杂支费用,被服、医疗等费用根据实际需要报支。1956年调整为1周岁以内婴儿每人每月11元;1.5~7周岁的幼儿每人每月8元;儿童、残老及其他类型的人员6.50元。被服、医药、杂支每人每月按4元调剂使用。1985年的供给标准为残老、儿童每人每月8元;幼儿10元;婴儿11元。其中被服、医药、杂支每人每月按3元调剂使用。1959年2月开始,残老、儿童及其他类别的人员每人每月10元。另外,春节每人补贴1元,“五一”、“国庆”、“元旦”3个节日都是每人补贴0.20元;轻病号每人每天补贴0.10元。
1980年社会福利院收容人员每人每月伙食费15元,服装费3元,零用钱1元。1984年提高至伙食费每人每月20元,服装费4元,零用钱2元。1985年再次提高福利院接收对象的生活待遇,生活费每人每月24元,被服费4元,医疗费2.50元,杂支费1.50元,零用金2元。
二、农村敬老院
1956年本区农村合作化以后,即开始对缺乏劳动力或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无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实行“五保”。1958年本区各县、各人民公社和大队都大办敬老院、养老院等。1959年,德州市和平原、夏津两县建起农村敬老院147处,收养五保老人3522人。1961年,本区有1000处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2万多名“五保”老人。1965年经缩减,仅保留了公社、片及生产大队所办的敬老院。1983年全区符合“五保”条件的有9072户,9914人。其中老人9168人,孤儿200人,残废528人。全区有“五保户”725人,在9个县的47处敬老院集中供养。
1985年,本区采取政府拨款,乡、村自筹和集体、个人捐助等办法,建城镇敬老院20处,集体供给金额12.5万元,收养老人、残废、孤儿等303人;乡村办敬老院96处,有工作人员171人,集体供给金额24.4万元,收养老人、残废人及孤儿等1033人。
第一节 福利事业
一、城市社会福利院
新中国成立前,本区曾有外国人及外国教会设立的所谓慈善机构。1949年春德州市创建了“生产教养院”。社会福利院(包括儿童福利院、残老院)的兴起则是在1959年。是年,宁津、夏津、武城、禹城、临邑、商河等县建立了儿童福利院。1963年本区城镇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统一为社会福利院。这年专区在禹城建立专区属的禹城社会福利院。至1963年底,本区已建成了多层次、多门类的福利事业单位1087个,共有干部职工110余人,服务人员2000余人。1965年12月,本区城镇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全部更名为社会救济院,1981年起改为现名。
1965年,本区县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多数撤销,全区只保留了“德州专区禹城社会福利院”及“德州市社会福利院”两处。1966年,禹城社会福利院撤销。
城镇社会福利院的主要任务是收养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同时也采取收费办法收养双职工家中无力照管、生活不能自理的残废人员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退休孤老职工。城市社会福利院接收对象的生活待遇,在1949年时每人每月27.5公斤小米作为伙食及杂支费用,被服、医疗等费用根据实际需要报支。1956年调整为1周岁以内婴儿每人每月11元;1.5~7周岁的幼儿每人每月8元;儿童、残老及其他类型的人员6.50元。被服、医药、杂支每人每月按4元调剂使用。1985年的供给标准为残老、儿童每人每月8元;幼儿10元;婴儿11元。其中被服、医药、杂支每人每月按3元调剂使用。1959年2月开始,残老、儿童及其他类别的人员每人每月10元。另外,春节每人补贴1元,“五一”、“国庆”、“元旦”3个节日都是每人补贴0.20元;轻病号每人每天补贴0.10元。
1980年社会福利院收容人员每人每月伙食费15元,服装费3元,零用钱1元。1984年提高至伙食费每人每月20元,服装费4元,零用钱2元。1985年再次提高福利院接收对象的生活待遇,生活费每人每月24元,被服费4元,医疗费2.50元,杂支费1.50元,零用金2元。
二、农村敬老院
1956年本区农村合作化以后,即开始对缺乏劳动力或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无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实行“五保”。1958年本区各县、各人民公社和大队都大办敬老院、养老院等。1959年,德州市和平原、夏津两县建起农村敬老院147处,收养五保老人3522人。1961年,本区有1000处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2万多名“五保”老人。1965年经缩减,仅保留了公社、片及生产大队所办的敬老院。1983年全区符合“五保”条件的有9072户,9914人。其中老人9168人,孤儿200人,残废528人。全区有“五保户”725人,在9个县的47处敬老院集中供养。
1985年,本区采取政府拨款,乡、村自筹和集体、个人捐助等办法,建城镇敬老院20处,集体供给金额12.5万元,收养老人、残废、孤儿等303人;乡村办敬老院96处,有工作人员171人,集体供给金额24.4万元,收养老人、残废人及孤儿等103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