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救济
新中国成立前,本区曾有社会救济活动。1941年山东省政府拨款在济阳、齐河、德县各成立厚生所一处。1946年6月德州解放后成立了救济委员会,各区成立了分会,并发放了第一批救济粮5万公斤。
新中国成立初期,本区农村救济对象主要是灾民、难民和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等。1952~1956年,本区农村救济对象除孤老残幼外,还有人口多、劳力少的困难户、年老体弱的小摊贩、被取缔了的迷信职业者等。
1957~1977年,农村的社会救济对象主要是因灾造成的困难户,部分穷社队的孤老残幼和人口多劳力少的困难户等。
救济措施主要是国家救济,其次有集体补助和互助互济等。1961~1985年25年间,国家给本区发放了3千多万元的社会救济款,其中用于农村的达2千多万元。
二、扶贫
1978年,本区确定34个公社作为扶贫重点。1979年扶贫工作即在全区范围内展开。全区各级政府均建立了扶贫领导班子,确定了扶贫对象,制订扶贫规划,并与之签订合同或协议。采取层层承包、责任到人的办法开展工作。
工作伊始,主要是扶持贫困户发展家庭饲养业,方法不多,路子不宽。1983年开始,采取了因地因人制宜的扶贫办法。贫困户缺什么就补什么,贫困户想干什么、能干什么即扶持什么。
1979~1984年3月,本区已有12513个贫困户通过扶持脱贫或基本脱贫,其中有5%左右的脱贫户成为富裕户。没有脱贫的户,生活和生产面貌也都有了变化。全区被扶的21502个贫困户,当时人均收入为51.9元,人均口粮150公斤,户均住房3.16间。扶持后人均收入175.53元,人均口粮308公斤,户均住房4.13间(新建房7000间),还添置地排车1133辆,大牲畜1593头,自行车2105辆,银行存款28万多元,归还借款40多万元。
德州地区1980~1985年扶贫工作情况表
三、城市救济
城市贫困户救济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对象是城市贫民、失业工人等。救济方式主要是国家定期救济。
1962年,本区城市贫困户有101户,116人享受定期救济金4566元。有495户,1512人享受临时救济金6286元。
1976年,城市贫困户有74户,114人享受定期救济金8324元。有206户,383人享受临时救济8305元。
1982年以后,城市贫困户大为减少,至1984年,全区仅有47人享受国家定期救济900元。398人享受临时救济8000元。
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对象是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本区企业关停并转而精减退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规定,对老弱或长期患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的退职老职工发给其原工资标准40%的救济费并报销三分之二医疗费。1963年,该项救济工作(简称“40%救济”)在本区全面铺开。1965年,本区对精减退职老职工进行首次普查登记。当年底全区80人领取“40%救济费”,共计12337.87元。
1983的第四季度,全区又对退职老职工进行了普查登记,全区共有24065人,批准享受“40%救济”的有1826人,加上原办的375人,共计2201人,占登记职工总数的9.15%。
特殊救济是1978年以来新增加的城市社会救济项目。其主要对象为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宽大释放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右派摘帽(未改正)人员,错划地富成分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的人员等。
1961~1984年城市定期和临时救济情况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