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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离、退干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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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复员转业是从1950年开始的。1950~1985年本区共接收排以上复员干部4036名。新中国成立后退出现役的排以上干部主要是办理转业。1958年以后退出现役、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本着“就地安置,回本人或配偶的原籍安置,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愿意回农村的应予鼓励”的原则,在1969~1972年接收的1291名复员干部中有658名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将1508名1969~1975年间复员的军队干部改办转业,其原随军家属转为非农业户口。1985年,本区各县(市)相继建立了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是年,本区共安置55名军队离休干部,74名军队退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