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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复退人员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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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建立山东省复员委员会德州办事处,负责接收转运第三介绍区(黄河以北) 23个县的复员军人。
1950~1958年,本区共接收安置复员军人3万多人,其中营以上干部17人,连级558人,排级2725人,班级6688人,战士15899人。对家居城镇的复员军人,采取政府介绍职业与自谋生计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就业。这期间共安排2856人就业。
1959年成立德州专区复员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办公室。1984年各县(市)相继建立了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
1959~1985年,全区共接收复、退军人111994人,其中退伍军人110666人,复员军人1328人。来自农村的共97198人,均做了妥善安置。1965~1975年,为4751名退伍军人修建房屋8936间,除村帮工帮料外,国家拨款34万多元。1977~1985年,本区分配安置复、退军人用木材2千多立方米。1982年为退伍军人拨修房款8.7万元,并供应平价建筑材料。
二、志愿兵安置
根据志愿兵退役后回地方安置的原则, 1983年本区始接收3名志愿兵,1984年接收94名,1985年达244名,全部予以妥善安置工作。
三、残废军人安置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冀鲁边、清河、鲁西等地区回家的老弱病残军人即由政府发给安家费、路费、便衣费、鞋袜费等。新中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政府对革命残废军人更加关怀。1959~1985年,本区共接收残废军人557人。对家在农村的一等残废军人,除领本人残废金外,另发给相当于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对城镇户口的二、三等残废军人,凡能工作的即安排就业,用工单位不得拒绝接收。1980年全区接收伤病残退伍军人134人,有79名复工复职,55名被录用为新职工。1985年安置伤残退伍军人6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