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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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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补肋
自1950年始,本区对极端困难的烈军属发给临时补助。1950年发放优属粮46.5万公斤,1952年全区为烈军属发放补助粮42万公斤,款6万多元,并安排74名军属长期就业,121人短期就业。1954年9月,本区共发放烈军属补助款4万多元,此外,还拨专款修建烈士子弟小学、补助烈士子女入学费等。
二、定期定量补助
自1957年起,本区对烈军属和复退军人进行定期定量补助。1961年末,全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军属6677户,17379人,补助款57万元;复员军人年末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3595人,补助款4.6万元。1962年,全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共20471人,补助款58万元。1980年全区开支定量补助款135万元,在乡定补对象人均每月7.49元,城市人均每月18.78元。
三、退伍红军老战士定期补助
1957年,本区共有在乡退伍红军战士16名。自1960年始,对在乡退伍红军本人由二等残废抚恤待遇改为定期定量补助,每月15元,对其不能独立生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3~4元。1972年初,由原每月15元提高到25元。1981年老红军生活补助提高到30~35元。个别资历老、贡献大的老红军提高到40元。1983年对退伍红军战士一律在原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对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
1985年,本区对7216人发放了定期抚恤金186.9万元,年人均259元。
对在乡三等残废军人,自1985年始,由一次抚恤终了改为长期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