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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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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优待
为了提高优抚对象的政治地位,在“八一”、新年、春节等重要节日,对其进行走访、慰问,为他们送光荣牌(匾)、光荣灯,贴春联。召开群众大会时为他们设光荣席。招工、招生、乘车、购货等方面都给予照顾。
二、经济优待
代耕是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及建国初期本区对烈军属进行物质优待的基本形式。1940年底,本区即施行《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由各村组织代耕队,帮助烈军属耕种管收。1949年11月泺北专区有烈军属7.6万户,享受代耕者有2.9万户。新中国成立后,本区各级政府动员人民群众继续为烈军属代耕。1956年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兴起和发展,代耕制被取消。
优待劳动日是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本区对孤、老、复员、残废军人、烈军属实行物质优待的办法。1971年本区共有3.8万户享受优待,优待劳动日641万个,户均优待劳动日165个。1978年4月,本区有优抚对象13.7万户,共66万人。1979年,本区共优待2.2万户,优待劳动日468万个。
粮、款定额优待,是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区对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进行经济优待的主要形式。优待面进一步扩大,优待标准逐步提高。1985年,本区共优待4.1万户,优待现金958万元,户均230.70元。
自1983年下半年开始,本区开展了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致富的工作。1984年7月,据8个县统计,共发放“优抚”资金70万元,共扶持3879户,占优抚对象总数的2.78%。其中。967户已富裕起来,24户成为万元户,有些户已开始发展成为专业户、重点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