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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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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沿明制,本区各县基层政权设置不一,名称不同,主要有相当现在乡、镇级的区、团、乡、镇、段、约、里和相当现在村庄的乡、保、庄。
清朝在基层组织方面还增设了保甲制度,即“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保甲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民众的言行。
民国初年的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军阀政府期间,本区各县基层政权设置仍沿用清制,仅仅在数量上有所增减。如1906年齐河县共10乡76区,至1924年则变为8区37镇93乡,辖861庄。1928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县组织法》,规定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为区、乡、镇、闾、邻。乡、镇全为自治组织,置乡镇公所,设乡(镇)长。十乡(镇)至五十乡(镇)设一区,置区公所,设区长。1935年国民党将保甲容纳于自治组织之中。1937年9月19日,国民党政府制定了《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区署为县政府辅助机关,代表县政府督导各乡(镇)办理各项行政事务及自治事务。设区长一人,指导员二至五人。区的划分以十五至三十个乡(镇)为原则。乡(镇)划分以十保为原则,不少于五保,不多于十五保。乡(镇)置公所,设正、副乡长。保的编制以十甲为原则,不少于六甲,不多于十五甲。保设办事处,置正、副保长。甲以十户为原则,不少于六户,不多于十五户。甲长由会议选举,办理执行保甲规约、清查报告户口、抽选壮丁及役务训练,辅助军警搜捕“匪犯”,办理互保连坐等。1930年夏津县设10区16镇辖273村。
1938年前后,日寇侵入德州,先后在各县建立起日伪政权,实行区、乡、镇、保、甲制度。区、乡、镇皆设公所,置区、乡镇长,任期均为一年。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内有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政府。1938~1945年,根据地各县按“三三制”原则(共产党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民主人士各占1/3)相继建立了抗日民主政府。本区各县在这一时期大都实行区、村(行政村)制。区设区公所,受县政府管辖和区参议会的监督。区设正、副区长,区政委员会为区公所最高集体领导机关。区公所设文书、民政、财粮、文教、武装助理和公安员。区长为区政委员会主席。
1946~1949年,本区人民政权在抗日民主政权的基础上更加完善,多数县以下实行区、村制,有的县还保留了乡级。户口在一百户以上的自然村划为一个行政村,作为区公所的一个行政单位。百户以下几个小村合编为一个行政村,村间距离以不超过三里地为原则。五百户以上的大村则设立镇公所。村政委员会作为村政集体领导机关,下设文化教育、经济建设、优待救济、调解等委员会分理村政。1949年,沧南、泺北二专署12317.9平方公里范围内辖21个县(市),共计168区、1308乡、11445村。以上区、村的设置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
1949年,本区各县基层政权大部分采取区、村制,没有乡政权。1950年冬,开始了民主建乡工作,至1953年底,全区建乡1246个。1955年下半年以后,进行了逐步撤区的工作。乡设人民代表会议和乡政府。一般规定五百户三千人左右划一乡,一村或集镇超五百户三千人的仍划一乡。
乡人民政府设民政、财粮、民兵、治安保卫、建设、生产、文教、调解等委员会。乡干部的配备,一般乡6至7人,其中乡党委正、副书记各1人,乡长、副乡长各1人,文书、财经员各1人。与此同时,建立健全了镇政权。1953年,全区共建镇12处。1956年全区共建镇9处,镇不设立各种工作委员会,而根据任务,按民政、生产合作、财政、建设、文教、卫生等业务设专职干部(一般按700~1400人配1名干部)。1958年后,全部撤销了镇的建制。1982年本区共有8个城关公社改为城关镇,它们是陵城镇、平原镇、夏津镇、晏城镇、乐陵镇、临邑镇、济阳镇、宁津镇。1984年农村政社分设、建乡的同时,增建镇至53个。
1958年,本区普遍建立起人民公社,实行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公社的规模,在平原地区一般是一乡一社。一社划若干生产大队(一般500~1000户),每大队划若干生产队(一般100户左右)。社员代表大会和公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公社的各项事务。公社管理委员会设主任(社长)1人,副主任(副社长)2至5人,主持公社日常工作。公社管理委员会下设农业、水利、工交、供销、粮食、财政、文教、劳动福利、民政、人民武装等专职干部或部门。生产大队建立管委会,是社委会下属的行政和生产组织,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生产与各项行政工作。公社设立党委会,实行工农兵学商一元化领导。公社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2~3人。生产大队建党支部,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
1983年底,本区部署政社分开、建乡建镇工作。至1984年,本区13个县(市)共建乡204个,镇53个,街道办事处5个,村民委员会1004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