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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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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区在1956年建立公证机构。当时,公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证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私营工商业签订的加工、定货、经销、代销等经济合同,以及涉及公民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的公证业务。1959年随着司法行政机关的撤销,公证业务停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区13个县(市)于1980~1982年相继成立了公证处,共配备干部45名,其中公证员40名。开展了对收养子女、财产继承、房屋买卖、遗嘱、委托、协议、合同等业务的办理。仅1981年就办理公证6850。至1985年,全区共办理国内公证5.6万件,其中民间的公证1.7万件,经济合同3.9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