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本区各级人民法院共进行了三次较大规模的案件复查。
1953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各级人民法院过去时期所发生的错捕、错押、错判问题的指示》(简称“三错”)开展了复查工作。至1953年底,全区共检查出“三错”案件184起,计错捕8件,错押137件,错判39件。在查出的“三错”案件中,临邑县所占的比例最大,共100件,占全区“三错”案件总数的65%。对造成错杀案负有主要责任的中共临邑县委被改组,县委书记被撤职并追究了刑事责任。
1962年7月,开始对1958~1961年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复查的重点是反革命案件和重大普通刑事案件。整个复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1962年7月至当年底,复查内部刑事案件;1963年2月至1964年4月复查社会刑事案件。1958~1961年期间,全区基层法院共判处内部人员1482人,经复查维持原判的占90.6%,改判占9.4%。其中改判无罪的12人,免予刑事处分的57人,减刑的35人,做其他改判处理的35人。共判处社会刑事案犯9046人,其中列入复查范围的3328人。经过复查,维持原判占90.8%;改判占9.2%,其中改判无罪的23人,免刑的51人,减刑的121人,做其他改判处理的109人。这次复查由于受1957年以来“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其复查结果并不能完全反映1957~1961年期间错判案件的真实情况,有些该改的未改。不仅如此,在复查案件的同时,1963~1964年为了配合当时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对少数基层干部当中存在的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又当作阶级斗争的反映,以“反革命破坏”等罪名判了刑,造成了一些新的错案。
“文化大革命”期间,把一大批无辜的干部、群众打成“反革命”,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据复查后统计,全区1966~1978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中,冤假错案占70%。从1979年开始至1980年5月基本结束,共复查各类刑事案件5849件,6257人,改判1814件, 1891人,占复查案件总数的31%(改判无罪的960件,989人);维持原判的4035件, 4366人,占69%。在复查中“三类”案件(指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刘少奇、邓小平同志鸣不平而被判刑的所谓“反革命”案件)以及与“三类”案件有关的104件,107人。其中纯属“三类”案件的14件14人,又兼有其他罪的非纯属“三类”案件90件93人,改判98件101人,占94.2%;维持原判的6件6人,占5.8%。改判案件中,无罪的84件86人,免予刑事处分的4件4人,减刑的10件11人。“恶攻”案件(即攻击党的领袖、攻击毛泽东思想、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攻击“三面”红旗、攻击无产阶级专政、攻击“文化大革命”)533件,542人,经复查改判488件496人,占91.6%;维持原判的45件46人,占8.4%。改判案件中,无罪的428件434人,免予刑事处分的23件24人,减轻刑罚的34件35人,改变性质刑期不变的3件3人。其他反革命案件在“文革”期间共判处470件543人,改判177件194人,占37.7%;维持原判293件394人,占62.3%。改判案件中,无罪的127件139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5件16人,减轻刑罚的27件31人,改变性质刑期未变的8件8人。普通刑事案件4065件4372人。经复查改判760件801人,占复查案件数的18.7%;维持原判3305件3571人,占81.3%。改判案件中,改无罪的98件99人,免予刑事处分的71件71人,减刑的587件625人,改变性质刑期不变的6件6人。
在全面复查“文革”期间判处的案件的同时,还复查了“右派”被判刑的案件190件192人,改判111件113人,占59%,维持原判79件79人,占41%。改判案件中,改无罪的89件91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7件17人,减刑的5件5人。此外,还复查起义投诚案件41件41人,改判无罪23件23人,维持原判18件18人。
在已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当事人中,原系干部职工的266人,其中重新恢复和按排工作的190人,因年老体弱而做退休、退职安置的34人,已经死亡予以抚恤的29人,原系农民的,改判后给予经济补助的248人,整个复查工作共支付冤狱费46万多元。
第四节 案件复查
建国以来,本区各级人民法院共进行了三次较大规模的案件复查。
1953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各级人民法院过去时期所发生的错捕、错押、错判问题的指示》(简称“三错”)开展了复查工作。至1953年底,全区共检查出“三错”案件184起,计错捕8件,错押137件,错判39件。在查出的“三错”案件中,临邑县所占的比例最大,共100件,占全区“三错”案件总数的65%。对造成错杀案负有主要责任的中共临邑县委被改组,县委书记被撤职并追究了刑事责任。
1962年7月,开始对1958~1961年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复查的重点是反革命案件和重大普通刑事案件。整个复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1962年7月至当年底,复查内部刑事案件;1963年2月至1964年4月复查社会刑事案件。1958~1961年期间,全区基层法院共判处内部人员1482人,经复查维持原判的占90.6%,改判占9.4%。其中改判无罪的12人,免予刑事处分的57人,减刑的35人,做其他改判处理的35人。共判处社会刑事案犯9046人,其中列入复查范围的3328人。经过复查,维持原判占90.8%;改判占9.2%,其中改判无罪的23人,免刑的51人,减刑的121人,做其他改判处理的109人。这次复查由于受1957年以来“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其复查结果并不能完全反映1957~1961年期间错判案件的真实情况,有些该改的未改。不仅如此,在复查案件的同时,1963~1964年为了配合当时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对少数基层干部当中存在的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又当作阶级斗争的反映,以“反革命破坏”等罪名判了刑,造成了一些新的错案。
“文化大革命”期间,把一大批无辜的干部、群众打成“反革命”,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据复查后统计,全区1966~1978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中,冤假错案占70%。从1979年开始至1980年5月基本结束,共复查各类刑事案件5849件,6257人,改判1814件, 1891人,占复查案件总数的31%(改判无罪的960件,989人);维持原判的4035件, 4366人,占69%。在复查中“三类”案件(指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刘少奇、邓小平同志鸣不平而被判刑的所谓“反革命”案件)以及与“三类”案件有关的104件,107人。其中纯属“三类”案件的14件14人,又兼有其他罪的非纯属“三类”案件90件93人,改判98件101人,占94.2%;维持原判的6件6人,占5.8%。改判案件中,无罪的84件86人,免予刑事处分的4件4人,减刑的10件11人。“恶攻”案件(即攻击党的领袖、攻击毛泽东思想、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攻击“三面”红旗、攻击无产阶级专政、攻击“文化大革命”)533件,542人,经复查改判488件496人,占91.6%;维持原判的45件46人,占8.4%。改判案件中,无罪的428件434人,免予刑事处分的23件24人,减轻刑罚的34件35人,改变性质刑期不变的3件3人。其他反革命案件在“文革”期间共判处470件543人,改判177件194人,占37.7%;维持原判293件394人,占62.3%。改判案件中,无罪的127件139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5件16人,减轻刑罚的27件31人,改变性质刑期未变的8件8人。普通刑事案件4065件4372人。经复查改判760件801人,占复查案件数的18.7%;维持原判3305件3571人,占81.3%。改判案件中,改无罪的98件99人,免予刑事处分的71件71人,减刑的587件625人,改变性质刑期不变的6件6人。
在全面复查“文革”期间判处的案件的同时,还复查了“右派”被判刑的案件190件192人,改判111件113人,占59%,维持原判79件79人,占41%。改判案件中,改无罪的89件91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7件17人,减刑的5件5人。此外,还复查起义投诚案件41件41人,改判无罪23件23人,维持原判18件18人。
在已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当事人中,原系干部职工的266人,其中重新恢复和按排工作的190人,因年老体弱而做退休、退职安置的34人,已经死亡予以抚恤的29人,原系农民的,改判后给予经济补助的248人,整个复查工作共支付冤狱费46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