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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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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1985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96314件,审结95210件。其中,婚姻案件占66.6%,房屋、债务、继承、抚养、宅基等案件占33.4%。审理结案方式:判决13488件,占14.17%;调解解决66299件,占69.64%;撤诉、终止、外转和其他方式处理的15423件,占16.19%。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自1952~1985年共受理二审民事案件4287件,审结4360件。其中,维持原判的2497件,占57.27%;改判的700件,占16. 06%;发还更审的395件,占9.06%;其他处理768件,占17.61%。
一、审判婚姻案件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全区婚姻纠纷急剧上升。仅乐陵县在3个月内就有27名妇女自由结婚;233对夫妇因感情不合,提出并被批准离婚;46个少女解除了包办婚约;23名寡妇携带财产改嫁。1953年上半年,全区开展婚姻法宣传月活动。年底,各级法院共处理严重违犯婚姻案件10起,处理一般婚姻案件3363起。1960~1962年,婚姻案件出现了新情况,因生活问题引起的占很大比例。有的为临时解决生活困难,将自己不到婚龄的女儿许配他人作童养媳,有的妇女外流到生活较好的地方与他人姘居或有夫另婚等。这个时期,婚姻案件在整个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为90%以上,仅陵县1962年就受理因弃夫另嫁引起的离婚案件达88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婚姻家庭问题上也出现了新特点。自1980年至1985年,共审理婚姻案件7748件,其中离婚案件占90%。
二、继承案件
1951~1985年全区共审理继承案3664。其中,1951~1955年审结2298件,占60%。
三、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1951~1985年共审结17156。其中土地案件6127起,山林、水利案259件;债物案3451件。建国初期,1951~1955年审理2403件,占70%。多系解放前公民之间的旧债;房屋案1951~1985年共审结5256件;损害赔偿案,1951~1985年共审理2060件。其中1980~1985年审结1775件,占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