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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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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反革命案件
建国初期,本区各种特务、恶霸分子、反动道会门头子以及反动党团骨干分子相互勾结,进行破坏活动。地主阶级反攻复辟活动也甚为猖獗。尤其是铁路沿线解放较晚的齐河、禹城、平原、德州市及济阳等县,土地改革搞得不彻底,一些有血债的反革命分子隐蔽下来。1950年7月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是年8月上旬,全区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1951年2月政务院《惩治反革命条例》颁布以后,对恶霸、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进行大张旗鼓的审判。地委成立了由地委书记、专署专员,公、检、法“三长”参加的裁判委员会,负责对死刑案件的审批。还成立了由专员王道和为审判长、法院院长傅炳翰为副审判长的地直机关镇反临时法庭。各县(市)也成立了人民法庭。比较大的县还以区为单位或联合两个区设立了分庭。据统计,全区共逮捕人犯××××人,由法院处理的××××人。为了扩大镇反运动的教育效果,全区采取各种形式召开宣判大会120场次,参加宣判大会的有29万人次。
1955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全区开展了肃反运动。肃反运动主要是在内部进行,打击的重点是混入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反革命分子。在内部肃反的同时,对社会上隐蔽下来的反革命分子、而又有现行破坏活动的,也同时进行打击。据统计,运动中共判处反革命案犯×× ×人,其中被判处死刑的××人,被判处死缓的×人,无期徒刑的××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其他刑罚的×××人。
1961~1978年,全区共判处历史反革命案件×××件,占整个反革命案件的31.1%。在这些案件中,50%以上是有血债的历史反革命杀人案。其次是有历史反革命身份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如平原县历史反革命杀人犯傅宝元,历史上曾充当土匪头子、匪独立大队长,为匪期间,曾参与杀害我干部、战士及群众112人,其中由傅犯亲手杀死的就有16人。解放后,傅犯畏罪潜逃,长期隐瞒历史,曾6次化名匿居。直至1970年又行凶伤人,才被逮捕归案,鉴于傅犯历史上所犯罪行特别严重,被判死刑。
1961~1985年,全区共判处反革命宣传煽动案×××件(不包括“文革”中的错判案件),其中1961~1965年判处××件,1966~1978年判处××件,1979~1985年判处××件。“文革”期间,全区判处“恶攻”的案件有× ××件,其中经过复查改判纠正的冤假错案占91.6%。
二、审判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案件
本区1951年12月和1952年2月先后开展了“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偷工减料、反盗骗国家财产、反盗窍国家经济情报)运动。全区参加“三反”运动的共有一万余人。经查有贪污行为的3643人,其中贪污百万元(旧币)以下的占80.7%;百万元以上至一千万元的占18.2%;一千万元以上至一亿元以下的占1.1%。经审理后构成犯罪的共有186人,其中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7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4人,管制的10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41人。此外,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603人,免予处分的12854人。在查出的有贪污行为的干部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有13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有26人。如原德州实业公司电力公司经理孙林森是1938年的老干部,1951年任电力公司经理期间,借去天津、青岛购买机器和材料的机会,以收授贿赂和回扣,重开发票等手段,贪污受贿5810万元(旧币),并由于其工作的过失,使电力公司损失25000万元(旧币)。孙用贪污的钱在青岛嫖妓女,大吃大喝,进行挥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五反”运动中,共判处不法资本家和不法工商户盗骗国家财产、偷税漏税案件138件,141人。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73人,剥夺政治权利的2人,单处罚金的14人,教育释放33人,其他处理的19人。
1953年11月,全国粮食实行统购统销。1954年1月全区组织74名法律干部成立了人民法庭27处。至1954年11月,全区法院共判处破坏统购统销案犯3861人,其中粮、棉、油贩子2862人,套购囤存粮食的奸商402人,隐瞒地亩多报人口、牲畜、农作物及其抗拒征购的324人,不法面食商273人。这些案犯中,被判处死刑的3人,有期徒刑的221人,管制的101人,罚款的2075人,受其他处罚的254人,宽大处理不予处罚的1207人。共没收罚款99988.99元。同时,对其中的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进行了公开宣判。印发布告1000份。共收到群众揭发和检举信1118份,有200多人主动到统购统销法庭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有2926名粮商粮贩主动到区政府进行登记。至1954年底,全区法院对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案件的审理工作基本结束。
1963~1965年,全区开展“四清”运动(即清账目、清仓库、清财务、清工分),同时,对“四清”案件进行审理。据统计,“四清”运动中,全区共判处投机倒把案件147件,159人,贪污案件41件47人。判处的贪污案犯中大部分是农村中的社、队干部;投机倒把案犯中大部分是农村中的小商小贩。从判处的案犯情况看,确有少数基层干部违法乱纪,化公为私,侵吞集体财产。但是,当时把一些不同性质的问题都认为是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的反映,扩大了打击面,挫伤了不少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1982年1月根据中央的《紧急通知》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展开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全区共判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964件,2114人。内属中央确定的打击重点257件,353人。其中,贪污受贿94件112人,投机诈骗52件74人,盗窃公共财物111件167人。个人非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1人,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1人,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21人,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31人,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74人,不满2000元的225人。这些犯罪分子中,被判死缓的1人,无期徒刑的3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65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93人,有期徒刑缓刑的58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6人,做其他处理的17人,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5万多元。据统计,1982~1985年4年判处的经济犯罪案件占建国35年来判处经济案件总数的16.4%。
三、审判严重刑事犯罪
50年代初,由于人民政权刚刚建立,一些社会渣滓乘机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无恶不作。对此,在镇压反革命的同时,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给予严厉惩处。据统计,1951~1953年共判处杀人、抢劫、强奸案件1571件1690人,占建国以来判处这类案件总数的34%。60年代初,本区按照中央在对敌斗争中要实行“从严方针”的指示,1961~1963年共判处杀人、放火、投毒、强奸、抢劫以及贪污、盗窃案2019件,2239人,占建国以来判处这类案件总数的12.6%。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建国以来刑事发案最高的时期。1979年国务院曾召开全国城市治安工作会议, 1983年邓小平同志亲自指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并规定三年为期,进行三个战役。从1983年8月开展“严打”斗争,至1985年底,共判处各类犯罪案件1937件,2387人。
另外,还审判侵犯妇女儿童权利案521件,538人,拐卖妇女案354件,398人,其中有9名罪大恶极的人贩子被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