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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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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检察分署成立后,即开展了监所检察工作。当时,没设专门机构,也未配备专职人员,而是遇有任务临时抽调人员。主要是检察未决犯的关押时限是否超过,狱政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看守人员有无违法行为。1955年3月,检察署制定了“关于试行监所、劳改监督制度的意见”,对监所、劳改队对在押人犯情况,犯人的违法活动,犯人的申诉,死伤情况等及时报告检察署,并组织一定力量及时检察处理。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该项工作被迫停止。1978年检察机关设置了监所劳改检察科(后改为监所检察科),实施了对监所执行政策、法律的监督。并协同公安机关整理监狱秩序,办理犯罪案件、受理人犯及其家属的申诉案等。1982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文件精神,检察分院组织了3人的驻队检察组,进驻德州劳改支队。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地开展起来。
一、时限检察
检察看守所对人犯的羁押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拘留、逮捕、起诉、判决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经过历年来的检察,发现看守所违犯羁押时限的现象时有发生。1961年,据全区11个监所检察,共刑事拘留181人,其中拘留5天以内的30名,6~10天的27名,10~30天的75名,1~6个月的44名,7~12个月的3名,一年以上的2名。判决羁押不送现象也十分严重。全区已决犯81人,羁押不送的期限是:半年以内的35名,7个月至1年的11名,1~3年的14名,3~5年的17名,7~14年的4名。检察机关对时限问题,特别是久押不决的检察提出建议。要求:对久押未决人犯,应分别不同情况迅速加以处理;因材料遗失的案件,建议劳改部门会同原承办单位研究,追查、补充材料或重新审讯调查,另行立案;建立健全案件转移交接制度;建立重大案件由专人负责的制度;严格批捕制度和手续;一定要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和逮捕拘留条例办事。同时,检察机关内部也建立健全了工作制度。对每一人犯的案件逐一登记,及时掌握诉讼进度,登记在册,发现将要超过时限的或已超过时限的案件,及时与办案单位联系、催办。
二、对又犯罪案件的打击
对劳改、劳教、就业三类人员的重新犯罪活动的打击,也是监所检察工作的主要内容。1961年,对重新犯罪的劳改犯起诉加刑的6名,重新犯罪的未决犯从严判处的8名,行政处分的21名,批判斗争的9名;1962年,批准逮捕重新犯罪的就业人员3名,起诉、加刑的重新犯罪分子13名,未决犯重新犯罪加重处刑的6名,就业分子管制、劳教各1名,给予行政处分的24名。1963年,受理就业人员重新犯罪要求逮捕的案犯12名,其中,批准逮捕4名,作其他处理的8名;对劳改犯起诉加刑的7名。1981年,受理劳改犯重新犯罪的案件5起,就业人员又犯罪1起,起诉法院判刑的6起。1984、1985年,劳改犯重新犯罪的19名,就业人员重新犯罪的5名,看守所已决犯人2名。办理又犯罪案件有:脱逃、盗窍、伤害、反革命、强奸、诈骗、赌博、流氓、杀人、抢劫妨害公务等,其中,脱逃、盗窍、伤害案为多数。在办理劳改劳教就业人员犯罪案件中,按照政策,区别对待,准确地打击重新犯罪分子。对好逸恶劳,抗拒改造,多次逃跑,屡教不改分子;逃跑在外作案,危害社会治安分子;以反革命为目的潜逃在外,企图进行复辟活动分子;组织逃跑的为首分子;行凶报复,致人伤亡的分子;确系无理取闹,抗拒改造,屡教不改分子依法惩办。对因顾虑家庭偶尔逃跑的分子;因管理不善,狱霸威逼,他犯拉拢等原因逃跑的分子;打架斗殴,后果不太严重的或因过失造成一定损失的分子,主要是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三、对不服判决申诉的检察
1963年受理犯人申诉案件13起,其中纠正错误2起,提前释放1起,驳回申诉10起。1964年,受理申诉案件16起,其中犯人申诉10起,就业人员申诉4起,劳教人员申诉2起。经审理,平反冤案1起,纠正错案1起,驳回申诉1起。1980年,受理犯人申诉1553件,查阅档案2210份。经复查改判无罪释放的141人,免于刑事处分的28人,提前释放的9人,改判刑期的191人。
四、对监外执行的检察
察检机关经常与当地政府、公安派出所联系,了解对外执犯的管理情况和帮教情况。1982年全区有监外执行罪犯182名,各县(市)普遍建立了帮教组织。临邑县检察院帮助有关社、队建立了罪犯登记卡和花名册,对他们的思想改造、群众评议都有详细的记录。1985年全区建立了169个监管组织,协助建立了54条制度,做到了组织落实,措施落实,人员落实。宁津县检察院主动同公安、法院、乡镇派出所和村里的监管小组多次探讨,查漏洞,找不足,建立了交付监管、半年联查、重点帮教、外执犯守则、考查解除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平原县检察院采取了“四见面”、“五查五看”的检察制度。“四见面”,即:与执行单位见面,与基层管教组织见面,与外执犯本人见面,与外执犯家属见面。“五查五看”是:一查法律文书、档案材料是否齐全,看执行单位、监管组织对监管对象是否登记入档;二查监管帮教组织和监管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看监管组织是否真正起到了作用,监管制度和措施是否切实可行;三查监管组织对外执犯的掌握情况,看外执犯的改造表现;四查执行法律、政策情况,看是否按法律、政策监督改造;五查外执犯的改造情况,看是否有重新犯罪行为。同时,帮助外执犯勤劳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