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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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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批捕
1953年,德州检察分署建立之后,开始承担审查批捕任务。当时,对需要逮捕的反革命分子和其它刑事罪犯分子,公、检、法(公安、检察院、法院)“三长”(处长、检察长、院长)统一向地委汇报,由地委决定,公、检、法各自履行法律手续。对公安机关呈请逮捕的人犯,检察署只以签发逮捕的形式执行。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逐步制定了审查批捕工作程序和办案制度。同年3月,检察分院提出了“试建侦查监督制度的纲要和试建监所劳改监督制度的纲要”;7月,制定了较详细的审查批捕工作程序和主要的办案制度。强调要与公安机关联系协商,了解搜捕任务和案件审理情况,采用“零送零批”的送案法和收发登记、编号、专人审查、集体研究、检察长批准的办案制度。对特殊情况下,需要逮捕的个别人犯,可采取检察长参加公安机关向党委的汇报。统一决定后,属检察院批准的即办理法律手续;对上呈报的即提出审查意见,呈报上级机关。“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机关被撤销,在公安机关设立批捕科。1978年10月1日检察分院重建。1979年5月,制定了“立案、侦查、侦查总结、起诉”自办案件的四个程序。7月19日山东省检察院为了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简化案件批准手续,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批捕权下放到县,对公安机关要求批准逮捕的一般案件,均由检察机关直接审查决定,不再报请党委讨论批准。要求各县(市)院批准逮捕的同时,向地区分院报一份较详细的材料备案。1980年以后,批捕工作的程序逐步健全。1982年,分院把侦察监督的重点放在防错防漏及纠正违法乱纪方面。德州市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坚持做到“三不放过”,即:与案件有牵连的人没查清不放过;与案件有牵连的事没弄清不放过;案件中发现的疑点没有排除不放过。对公安机关呈捕的案犯有××人作了不捕的决定;对没有呈捕的同案犯发现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让其呈捕。1983年,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案件的质量,严防错捕、漏捕,分院转发了最高检察院“关于审查批捕案件质量的标准”,对批准逮捕的案犯,严格掌握批捕条件。据统计,全区1961~1985年共受理呈捕案一万余件,批捕占82.4%;不捕的占10. 9%;退补的占6.7%。
二、审查起诉
本区审查起诉工作试点于1954年8月,各县(市)则从1955年2月开始试点工作。同年7月,根据省检察院对审查起诉工作的指示,结合当时对敌斗争的任务,对审查起诉工作做了部署。要求:德州分院、德县、禹城、平原、德州市5个单位全部承担;齐河、济阳、商河、夏津、临邑5个单位只将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担负起来;德平、乐陵、恩县、武城4个单位,在做好审批以外,有条件时,可有重点的审查起诉几起案件。9月,中共中央下达了“凡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人犯,侦查终结后,需起诉的,应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10月,按省检察院转发最高检察院的电话指示,重新作了部署。要求凡是未担负或部分担负的单位,从本年11月份开始,一律全部的担负起来。但因当时检察机关人员少,经验不足,对审查起诉工作的法律程序和办案制度掌握不严,故审查起诉比重不高,仅占76.7%。1961年,随着审查批捕工作的全面开展,审查起诉的数量和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办结率为92.6%。1964年,贯彻“矛盾不上交,发动群众就地改造犯罪分子”的方针,刑事案件强调多种处理,起诉率降为85.13%。“文化大革命”期间,地区和各县(市)检察院撤销。1979年重建后,队伍得以充实和加强,审查起诉业务重新恢复起来,当年起诉率为76%。以后逐年上升。1980年为86%,1982年提高到93.9%,1983年达95.5%。1984年7月后,重点强调了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