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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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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镇压反革命
德州地区的镇压反革命运动,是从1950年秋开始的。当时,本区地主阶级反攻复辟破坏活动甚为猖狂。道会门有一贯道、大灵山、无极老母道、圣贤道等;特务组织有和平党、依斯良母队等;伙匪5股50余人。以上反动分子经常进行造谣惑众,挑拨威胁、抢劫谋杀,破坏生产及社会秩序,甚至阴谋策动叛乱,对人民生命财产及国家建设造成了很大危害。1950年10月,中共中央下达《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后,德州地区从上到下,层层建立了镇压反革命办公室,实行“党委领导,全党动员,统一计划,统一行动”的办法,给以摧毁性打击。至1951年1月,全区伙匪5股已消灭4股,捕获40余人;积案3000余件大部清理完毕;逮捕罪大恶极地主及有血债的恶霸团头、道首××××余人;处决反动地主×××人。
至1953年4月,历经两年零5个月的时间,全区镇反运动基本结束。
二、禁烟 禁赌 取缔娼妓
1950年2月,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查禁斗争。1952年,贩毒和吸食鸦片等毒品的情况又不断发生。同年7月,对贩毒、吸毒的犯罪活动,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开展禁烟毒运动。如夏津县奋战三个月,破获毒案8起,查获毒贩8名,依犯罪情节分别进行了处理。经过此次打击处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烟毒在本区基本禁绝。
本区解放前,暗娼、妓女院各县(市)都有,特别是日本侵占时期更加盛行。德州市就有“书寓”、“班”、“堂”(妓女院名)数10家。据平原县城关、恩县(1956年撤销)城关镇统计,当时有妓女院10处,妓女80余名。建国后,对暗娼、妓女院一律予以取缔,并惩办和改造了一些有罪恶的妓院老板和鸨母。对明妓暗娼,采取了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并作好安置工作。外地者由公安局送回原籍,由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到1952年,全区的明妓暗娼已基本绝迹。
三、肃反
1955年秋,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展开斗争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本区组成肃反领导小组,设立了肃反办公室。运动从1956年初开始,历经4年的时间,至1959年底结束,查出一批暗藏在国家机关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按照中央“大部不抓,一个不杀”的方针,履行了法律手续,并按其坦白程度及政策界限,给予从宽处理。运动初期曾出现扩大化的错误,地委和各县(市)委及时成立了肃反甄别定案小组,认真复查,恰当处理。
四、打击刑事犯罪
1980年,全区开展了同流窜犯罪分子的斗争。针对流窜犯罪分子居无定所、食无定处、行无定向、甲地作案乙地销赃的特点,采取设卡堵截,严密控制,在复杂场所建立联防组织的措施。如德州市公安局抽调88名干警,组织4259名治安积极分子,建立了5道防线,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形成了一个严密的预防体系。至1981年全区共抓获流窜犯× ×××人,其中本区在档的×××人,不在档的×××人,外地流入的×××人。另外,坦白自首的××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 ×起,其中特大案件×起,大案××起。
1983年,本区凶杀、放火、抢劫、强奸、盗窍、流氓、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猖獗,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同年8月,全国人大召开了六届二次会议,做出了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严重刑事犯罪的决议。打击的主要对象是:流氓团伙分子,流窜作案分子,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投毒犯,爆炸犯和重大盗窃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头子,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以及其他通辑在案的罪犯。本区从地区到各县、(市)、乡(镇)层层成立了“严打”指挥部。自1983年8月至1987年1月历经3年又6个月的时间,共抓获各类犯罪分子7千余人,侦破各类案件万余起,摧毁各类犯罪团伙×× ×个。如齐河县挖出以赵子海为首的28人拐卖人口的犯罪团伙。从1972~1983年,他们冒充国家干部、职工,以探亲、做买卖为名,先后从四川、湖北、湖南、江苏、福建、广西6省十几个县的40多个村庄,以诱骗、劫持、拐卖18~45岁的青壮年妇女52人。先经他们蹂躏后,再以每人600~2000元的身价卖出。先后卖给齐河、禹城、济阳、临邑4县的20多个乡村。赵子海一人从中渔利一万余元。案发后,赵犯及其团伙受到应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