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章 简述 资料库:德州市情资料库 章节:德州地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e/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e/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e/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e/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e/section/1/article/42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e/section/1/article/42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清朝末期,本区各县设巡察局,办理警务。1909年(清宣统元年),由各知县兼任正巡官,原巡官改为副巡官,并添置区官。执掌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并掌司法、户藉等。
    民国期间,1912年德州设立巡警局,后改为警察署。1914年,平原、临邑、商河、济阳、乐陵、夏津、齐河等县改组警制,巡察局改为警察所。1928年,各县警察所改为公安局。
    1945~1949年,解放区地区级设公安局、司法科(渤海区一、二专署后分别改称泺北专署和沧南专署),县级政府中,设立司法科、公安局。
    建国后,1950年组建德州专区,专署设公安处,山东省人民法院德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人民检察署德州分署。1954年,第一部国家宪法颁布后,政法系统自成体系,地区设公安处、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县设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公、检、法机构停顿。1968年6月,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1973年后,逐步恢复了公、法机关,建立了德州地区公安处、德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78年和1980年先后恢复和建立了德州地区检察院和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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