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济的管理包括登记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等。
建国初期,国家采取了保护个体经济的政策,个体经济得以稳步发展。1950年,全区经过清理整顿后的个体商贩共有38311户,到1951年底发展到39599户。
1953年以后,各县(市)逐步把个体工商户组成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生产小组。到1957年初,据现属13个县(市)统计,加入合作店(组)和其它经济组织的个体商贩共有10390户,12259人。基本完成了对个体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8年以后,在“大跃进”的影响下,在某些行业中过多地把合作商店改为国营商业,对保留下来的合作店(组)也大部分集中合并,采用国营商业的管理办法。合作店(组)变成了坐门等客,按月领钱的“官办商店”。1961年,我国进入了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各县(市)动员并入国营、公私合营的一部分小商贩退出来,恢复合作店(组),允许商贩独立经营。对个体商贩,在货源分配上,确定了适当的批另差价,取消了地区限制,允许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城乡贩运,采购三类农副产品。到1962年底,全区共有个体商贩14537户,14978人。
1963年,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商贩主要开展了三项工作:一是清理整顿,登记发证。经过数次清理,全区共淘汰和取缔了个体商贩6960户,7168人。到年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证的个体商贩共有7475户,7820人;二是组织合作店(组)。据8个县的城关镇统计,个体商贩共组成合作店(组)191处,从业人员996人,占8个县城关镇商贩总人数的7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合作店(组)发放了长期或临时营业执照;三是进行教育和监督管理。对个体商贩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并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采用六定(定员、定量、定时、定点、定活动、定范围)的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个体工商业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受到批判和摧残。收缴了他们的营业执照,没收了他们的财产,还有的作为投机倒把分子被判了刑。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新肯定了个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从1979年到1985年,对个体经济逐步放宽了政策。在货源供应上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在贷款上与国营企业同等待遇;在税收上给予照顾;在经营场地上,积极扩建集贸市场,提供足够的经营场所;在经营方式上,允许走街串巷等。1984年,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了四条措施:(一)发展个体户不限数量。(二)在发展对象上除在职、退休干部、职工(不包括有技术专长的退休职工)外,都允许从事个体经营。(三)在经营范围上放开。商业,除凭票供应的紧俏商品外,都允许个体户经营。运输业不受运输工具和区域界线的限制。饮食服务业,不受经营品种和服务项目的限制。建筑业允许搞力所能及的建筑承包。(四)在经营方式上,允许座商经营,允许行商贩运,允许个体工商户向零售商店进货,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城办厂开店,可以自产自销,可以来料加工,可以收售结合和批零销售。由于政策对头,保证了个体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到1985年底,全区已有个体工商业57391户,居全省第四位,比1979年增加了9.7倍。从业人员86013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6%,比1979年增加了9.9倍。拥有资金9484万元,经营额41832万元。其中,商品零售额30133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6.6%。
附:个体劳动者协会
1983~1984年7月,全区13个县(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和209个乡(镇)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相继建立起来。1985年6月,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筹备委员会成立。8月22日,全区个体劳动者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23名委员组成的个体劳动者协会第一届委员会,通过了协会章程和各项决议。至1985年底,全区各级劳协会为会员处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共62起,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108期,培训人员1829名,通过互帮互助为469户有资金困难的会员解决资金10.7万元,为开展各种形式的自我服务活动,共建立联购分销组织197处,购销额达3606万元。
第三节 个体经济管理
个体经济的管理包括登记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等。
建国初期,国家采取了保护个体经济的政策,个体经济得以稳步发展。1950年,全区经过清理整顿后的个体商贩共有38311户,到1951年底发展到39599户。
1953年以后,各县(市)逐步把个体工商户组成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生产小组。到1957年初,据现属13个县(市)统计,加入合作店(组)和其它经济组织的个体商贩共有10390户,12259人。基本完成了对个体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8年以后,在“大跃进”的影响下,在某些行业中过多地把合作商店改为国营商业,对保留下来的合作店(组)也大部分集中合并,采用国营商业的管理办法。合作店(组)变成了坐门等客,按月领钱的“官办商店”。1961年,我国进入了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各县(市)动员并入国营、公私合营的一部分小商贩退出来,恢复合作店(组),允许商贩独立经营。对个体商贩,在货源分配上,确定了适当的批另差价,取消了地区限制,允许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城乡贩运,采购三类农副产品。到1962年底,全区共有个体商贩14537户,14978人。
1963年,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商贩主要开展了三项工作:一是清理整顿,登记发证。经过数次清理,全区共淘汰和取缔了个体商贩6960户,7168人。到年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证的个体商贩共有7475户,7820人;二是组织合作店(组)。据8个县的城关镇统计,个体商贩共组成合作店(组)191处,从业人员996人,占8个县城关镇商贩总人数的7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合作店(组)发放了长期或临时营业执照;三是进行教育和监督管理。对个体商贩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并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采用六定(定员、定量、定时、定点、定活动、定范围)的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个体工商业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受到批判和摧残。收缴了他们的营业执照,没收了他们的财产,还有的作为投机倒把分子被判了刑。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新肯定了个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从1979年到1985年,对个体经济逐步放宽了政策。在货源供应上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在贷款上与国营企业同等待遇;在税收上给予照顾;在经营场地上,积极扩建集贸市场,提供足够的经营场所;在经营方式上,允许走街串巷等。1984年,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了四条措施:(一)发展个体户不限数量。(二)在发展对象上除在职、退休干部、职工(不包括有技术专长的退休职工)外,都允许从事个体经营。(三)在经营范围上放开。商业,除凭票供应的紧俏商品外,都允许个体户经营。运输业不受运输工具和区域界线的限制。饮食服务业,不受经营品种和服务项目的限制。建筑业允许搞力所能及的建筑承包。(四)在经营方式上,允许座商经营,允许行商贩运,允许个体工商户向零售商店进货,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城办厂开店,可以自产自销,可以来料加工,可以收售结合和批零销售。由于政策对头,保证了个体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到1985年底,全区已有个体工商业57391户,居全省第四位,比1979年增加了9.7倍。从业人员86013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6%,比1979年增加了9.9倍。拥有资金9484万元,经营额41832万元。其中,商品零售额30133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6.6%。
附:个体劳动者协会
1983~1984年7月,全区13个县(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和209个乡(镇)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相继建立起来。1985年6月,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筹备委员会成立。8月22日,全区个体劳动者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23名委员组成的个体劳动者协会第一届委员会,通过了协会章程和各项决议。至1985年底,全区各级劳协会为会员处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共62起,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108期,培训人员1829名,通过互帮互助为469户有资金困难的会员解决资金10.7万元,为开展各种形式的自我服务活动,共建立联购分销组织197处,购销额达36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