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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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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交通银行德州办事处开始对预付拨款进行核定。规定预付拨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合同总值的20%。1954年后,根据本区农业投资比重较大和填平补齐项目较多的特点,在掌握上采取了四种方法:一是对投资额较大,施工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工程,预付款额度为25%;二是投资额小,施工期在三个月以内的项目,预付额度为35%;三是对填平补齐、弥补性质的投资项目,其预付款额度一般掌握在70%;四是水利工程,一般按其民工工资的百分比核定。
监督每次拨款的预付款是否合理,本着基本满足施工企业的购买材料、周转使用为原则。
常年实行以来,几种不同额度的预付款,一般偏高。一度出现了材料积压,影响按进度结算工程拨款的推行。
水利工程的民工自带工具和粮食都难解决,对水利工程的民工工资采取了事先预付给部分生活费的权宜措施。
对填平补齐的小项目,如文教卫生、造林、抚育和小学补助等数额小,遍布全区各乡镇和村庄,预付款拨付到70%的办法。
1976年,基本建设事业发展,预付拨付款制度已不适应,改为两种形式:国营建筑公司所承揽的工程,改为中央流动资金的统一备料制度,不再拨备料款。对集体建筑企业仍实行预付款制度,签定合同,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其额度和计算公式不变,这个办法直到1985年。
1985年,本区改革了基本建设财务拨款制度,对设备投资实行了控制总额、货到付款的办法。地区建行的具体做法是:一是审查设备订货计划。包括审查工程当年需要的设备数量,审查为下年的储备款,审查上年度库存设备的可用数,审查当年采购数量。二是审查订货合同,所列设备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设备订货计划相符。
在实际工作中,坚持钱货两清,禁止预付定金,做到维护结算纪律,保证了双方经济利益。
德州地区历年基建拨款支出统计表
单位:万元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