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四节 利率变化

档案浏览器

一、存款利率
1950~1952年城乡执行同一个利率。1952年后,定额储蓄、定期储蓄(整存整取),城市和乡村有了差别。城市最高年利率为9.6‰、12‰;乡村最高年利率为13.5‰、15‰。1954年以后,城乡利率恢复一致。
1955年9月以后,大幅度降低了储蓄存款利率,定期一年以上的储蓄存款利率由12‰降为6.6‰。1957年,对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利率进行了调整,并重新规定了统一的结算时间。1959年又降低了存款利率,同年6月,又调高了储蓄存款利率。1960年6月,调高了华侨储蓄存款利率。1965年,降低了储蓄存款利率。1971年,又大幅度降低存款利率,简化了各种存款和利率种类,城乡储蓄存款只保留一年期和活期存款。党费、团费、工会会费存款不计息。
二、贷款利率
1956年1月,实行信贷结算制度,改变了只分工业和商业,不分用途的贷款利率档次,按照用途分类。为了发展农业、扶持贫困农民。关于农业方面的贷款降低了信用社的放款利率。对公私合营和私营企业的贷款适当减少了种类,简化了档次。对军属、烈属、极贫户的优惠利率取消。1963年4月1日,调整利率,取消对个体手工业、小商贩,未定息合营企业的贷款和利率。
1979~1985年,贷款利率进行了较大调整。一是利率差别扩大,根据贷款的期限长短、行业的不同等情况实行差别利率;二是实行了浮动利率;三是实行优惠利率和加收利息制度。改变了在信贷资金上吃“大锅饭”的状况。信用合作社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高或低于银行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