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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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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的批准权限集中在中央,只对一部分地方性税收的减、免事宜授权于地方。地区级批准减、免的范围有:(一)产品税和增值税,因生产经营、价格等发生较大变化,国营和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一年内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县以下集体工业企业和乡镇工业企业(除列举不予减、免照顾的产品外),一年内减、免税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国营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从1980年8月9日起至1983年底止的各项技措贷款,按规定符合用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归还货款,一年内审批减、免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按照简单加工产品列举范围,对商业、外贸企业简单加工具体免税的规定,对工业企业自制产品加工过程简单的产品,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商业企业、外贸企业、基层供销社为了处理残次、冷背商品。物资企业为了处理积压物资、委托加工整理改制成的产品,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对城市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所属建筑材料厂生产的建筑材料产品和所属基建、修缮工程队、站生产的产品,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对因自然灾害的直接影响,纳税有困难的乡镇企业,需要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对农民个人出售自产的刺绣、草、条、苇编织品。需要列举具体项目免税的等。(二)营业税,物资部门所属单位的仓储、中转业务所收取的仓储费、办理代办业务所收取的手续费,集体建筑按装企业承包国家计划内的建筑按装工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定期减免税的;在实行专业化生产中,工业企业将一部分工艺性加工扩散给其它企业对承接企业收取的加工费,从取得收入起,在一至二年内免征营业税的;对大、中学校加工、修理、修配业务,由于收入少纳税有困难,以及对大、中学校组织学生的劳务收入等,具体免征营业税范围的规定;对个别乡镇企业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及为社员生活服务的服务性业务收入,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定期减免照顾,一年减免税额在2万元以下,以及村办企业需要给予定期减免的等。(三)所得税,新办国营、集体饲料工业免征所得税三年;对某些新办的国营食品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一年;专门生产酱油、醋等12种产品的国营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新办城镇集体建材、食品、建筑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的审批权;地区级国营企业,遇有特殊情况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在一年内给予减免所得税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以及县级国营企业一年减免所得税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遇有特殊情况,纳税有困难,除对乡、镇、村企业列举不予减免税照顾的产品外,在一年内给予减免工商所得税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照顾,以及村办企业需要给予定期减免税的;城镇集体企业1983年底以后用新增利润归还技措贷款,还款超过80%以上,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等;对小学办工厂,由学生进行业余生产的产品,需要给予定期减免税或增值税的;城镇待业知青经工商管理部门发证,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等。
1984年地区税务局和财政局分设后,地区批准减免税款1884.6万元,逐级上报批准减免税款1570万元,共3454.6万元。1985年,地区批准减免税款1978.6万元,逐级上报批准减免税款1893.4万元,共38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