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税
是1950年由货物税、货物产销税和货物流通税合并而成的一个税种。它以产制的应税货物为课征对象,以产制人为纳税义务人。1953年货物税的年收入额,占整个税收总额的比例,由1953年前的50%以上,降为10%左右。
应税货物完税后,须发贴完税照、完税证和检验证。凡应税之货物征收一次税后,行销全国。
二、工商业税
是1950年统一税制时设置的一个新税种。它包括工商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1958年取消工商业税。其营业税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其所得税部分确定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1973年1月1日起,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而成为工商税。这个税种在本区是个主要税种。凡在本区从事一切工商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经营收入的,都按规定征收工商税。其收入,1973年占全区税收总收入的70%左右,1983年高达80%以上。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取消了该税种。分称三个税种:(一)产品税。凡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国营、集体、个体企业等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产品所属的税目按照不同税率纳税。1985年,全区产品税总收入9837万元,占原工商税总收入的49%。(二)增值税。是以商品法定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共开征机器机械及其零部件、汽车;钢材、西药等12类产品,税率为6个档次最低为6%,最高为16%。1984年全区征收增值税259万元,1985年征收463万元,比1984年增长79%。(三)营业税。是本区的主体税种之一,11个税目全部开征,收入逐年增长。1984年仅第四季度就征收入库789万元,占工商税收入总额的6.17%,1985年征收入库5313万元,占工商税收入总额的28.5%。
三、国营企业所得税
是对国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83年和1984年相继进行了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一步和第二步改革,建立了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小型企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及饮食业一律适用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率为10—55%。根据规定,本区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为国营企业按1983年的收据,固定资产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的为小型;国营小型商业零售企业,以独立核算的自然门店为单位,按1983年收据,年利润不超过8万元、职工不超过30人的为小型。物资部门所属公司、门市部及县工业供销企业,均依照小型商业零售企业标准划分小型物资供销企业。小型企业划定后一般一定七年不变。利改税的1984年,全区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4108.4万元,比1983年增加1294万元,增长46%。
四、牲畜交易税
是对牛、马、驴、骡、骆驼五种牲畜按照交易价格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自1950年起,凡在本区境内进行五种牲畜交易的公民、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论在集市成交或在集市以外成交,以及互换,一律按照成交额的5%税率纳税。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59年8月20日通知规定,暂免征牲畜交易税。1961年12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通知,恢复牲畜交易税。1979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市场牲畜交易量大为增加财政收入,从1983年3月4日起,凡成交五种牲畜,不分对象(或互换),全面开征牲畜交易税。1984年全区征收牲畜交易税32.9万元。1985年征收63.2万元。
五、建筑税
是对用预算外资金、各种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活动征收的一种税。1983年10月1日起,在全区开征税率为10%的比例。自1985年1月1日起,对自筹基建全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部分,加征10%的建筑税,即按20%征收。全区1984年征收建筑税61万元,1985年征收692万元。
六、农业税
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建国初期,实行以户为单位,以中亩为负担标准,每一农业人口扣除中亩几分地后,按产量比例计征的税制。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除个体农户外改为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计征。1958年后,一律实行比例税制,取消了按人口扣除免税额的规定,对个体农户实行加征税额。1979年起又执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减免政策,重点照顾贫困户。即:人均口粮不足365斤、人均分配不足40元的生产队一律免征农业税。1985年,国家对主要农产品实行合同定购,农业税在本区财政收入中仅次于工商税,居第二位。1961~1985年间农业税征收共27358.7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11.8%。其中,1961年收入208.7万元,1966年收入1383.7万元,1978年收入818.4万元,1984年收入1522.8万元,分别占同年份财政收入的9.6%、31.8%、7.5%、9.7%。
第一节 主要税种
一、货物税
是1950年由货物税、货物产销税和货物流通税合并而成的一个税种。它以产制的应税货物为课征对象,以产制人为纳税义务人。1953年货物税的年收入额,占整个税收总额的比例,由1953年前的50%以上,降为10%左右。
应税货物完税后,须发贴完税照、完税证和检验证。凡应税之货物征收一次税后,行销全国。
二、工商业税
是1950年统一税制时设置的一个新税种。它包括工商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1958年取消工商业税。其营业税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其所得税部分确定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1973年1月1日起,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而成为工商税。这个税种在本区是个主要税种。凡在本区从事一切工商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经营收入的,都按规定征收工商税。其收入,1973年占全区税收总收入的70%左右,1983年高达80%以上。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取消了该税种。分称三个税种:(一)产品税。凡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国营、集体、个体企业等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产品所属的税目按照不同税率纳税。1985年,全区产品税总收入9837万元,占原工商税总收入的49%。(二)增值税。是以商品法定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共开征机器机械及其零部件、汽车;钢材、西药等12类产品,税率为6个档次最低为6%,最高为16%。1984年全区征收增值税259万元,1985年征收463万元,比1984年增长79%。(三)营业税。是本区的主体税种之一,11个税目全部开征,收入逐年增长。1984年仅第四季度就征收入库789万元,占工商税收入总额的6.17%,1985年征收入库5313万元,占工商税收入总额的28.5%。
三、国营企业所得税
是对国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83年和1984年相继进行了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一步和第二步改革,建立了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小型企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及饮食业一律适用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率为10—55%。根据规定,本区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为国营企业按1983年的收据,固定资产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的为小型;国营小型商业零售企业,以独立核算的自然门店为单位,按1983年收据,年利润不超过8万元、职工不超过30人的为小型。物资部门所属公司、门市部及县工业供销企业,均依照小型商业零售企业标准划分小型物资供销企业。小型企业划定后一般一定七年不变。利改税的1984年,全区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4108.4万元,比1983年增加1294万元,增长46%。
四、牲畜交易税
是对牛、马、驴、骡、骆驼五种牲畜按照交易价格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自1950年起,凡在本区境内进行五种牲畜交易的公民、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论在集市成交或在集市以外成交,以及互换,一律按照成交额的5%税率纳税。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59年8月20日通知规定,暂免征牲畜交易税。1961年12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通知,恢复牲畜交易税。1979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市场牲畜交易量大为增加财政收入,从1983年3月4日起,凡成交五种牲畜,不分对象(或互换),全面开征牲畜交易税。1984年全区征收牲畜交易税32.9万元。1985年征收63.2万元。
五、建筑税
是对用预算外资金、各种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活动征收的一种税。1983年10月1日起,在全区开征税率为10%的比例。自1985年1月1日起,对自筹基建全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部分,加征10%的建筑税,即按20%征收。全区1984年征收建筑税61万元,1985年征收692万元。
六、农业税
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建国初期,实行以户为单位,以中亩为负担标准,每一农业人口扣除中亩几分地后,按产量比例计征的税制。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除个体农户外改为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计征。1958年后,一律实行比例税制,取消了按人口扣除免税额的规定,对个体农户实行加征税额。1979年起又执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减免政策,重点照顾贫困户。即:人均口粮不足365斤、人均分配不足40元的生产队一律免征农业税。1985年,国家对主要农产品实行合同定购,农业税在本区财政收入中仅次于工商税,居第二位。1961~1985年间农业税征收共27358.7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11.8%。其中,1961年收入208.7万元,1966年收入1383.7万元,1978年收入818.4万元,1984年收入1522.8万元,分别占同年份财政收入的9.6%、31.8%、7.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