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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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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管理
1953年地、县级作为一级财政后,开始编制预算,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预算程序为:年初遵照全国统一规定的收支项目、办法、标准、范围,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安排全区收支预算。年终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报决算。预决算方案必须由行署、地委定案,报省审批方能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控制预算方案,无特殊情况不得突破预算。
1954年后,执行预算立法编审程序。“文化大革命”期间,预算立法编审程序被冲破, 1978年以后又恢复,预算方案确定后,财政部门具体实施。
二、预算外资金管理
预算外资金萌发于新中国成立前夕,形成于1951年。当时称为“小公家务”。1951年中央决定取销机关生产“小公家务”,一切收支纳入预算,并且在统一全国财政的同时,对延续下来的某些收支项目,分别做了统一规定,保留了为城市公共事业需要而征收的工商税附加,为了财政开支而征收的农业税附加。这两项附加收入被列为预算外管理。从此,形成了预算外资金。
本区预算外资金的发展,几经起伏,但总的趋势是壮大的。1976年,全区预算外收入3800万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40%。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扩大了企业自主权,预算外收入大幅度增长。1985年,全区预算外收入17900万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98%,比1976年增长了3.71倍。
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采取了6条措施:一是建立报表制度。凡有预算外资金的企事业单位,要按月、季、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表;二是专户储存。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办法;三是收支两条线。在专户储存的基础上,对收支大户进行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即:要求各单位在银行设立两个预算外帐户,收入户只能存不能支,单位的所有开支都要经过支出帐户,支出户存入的资金只能是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四是自筹基建资金审批制度。为了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压缩基建规模,地区财政局加强了自筹基建资金的审批,与计委、银行等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基本上做到财政不审查资金来源,计委不安排自筹基建计划、建委不发施工执照;五是建立机构,充实人员。1984年7月地区财政局建立了预算外资金管理科,各县(市)财政局也相继建立了预算外资金管理股,全区共有管理人员63人。
三、企业管理
本区国营企业按行业分有工业、商业、粮食、供销、文化等。
工业 1978年前,财政对工业企业基本上是利润全额上交,亏损全额补贴,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全部由财政下拨。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认真贯彻执行了“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使全区工业企业内部结构朝着合理、协调的方向发展,至1985年底,全区有92户预算内工业企业,盈利的81户,亏损的8户,关闭的3户,完成工业总产值43346万元,销售收入42746万元,税金3277万元,利润4252万元,亏损190万元,上交利润完成873万元。
本区国营工业企业1962年拥有固定资产原值2098万元,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企业按照规定的折旧率,按月计算提取,基本上是折旧基金80%上交财政,20%留用。从1985年起,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不再上交财政作为企业重置固定资产之用。1961年又恢复了上交财政的制度。到1969年,拥有固定资产原值4237万元,净值3324万元;提取折旧基金140万元,已交省集中数14万元,交主管部门数64万元,企业留用数37万元,更新改造资金增加114万元,新产品试制费拨款18万元。从1979年1月1日起,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到1985年底,全区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达37469万元,比1977年的21638万元增长73%;实现利税6479万元,固定资产利税率17.29%。
商业 1978年前,国营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基本上处于统收统支模式,按行政级次划分,地区级隶属企业有:三级批发站、零售商店、饮食服务业、商办工业、储运等。1979年底统计共有129户。由于按行政级次划分财务管理的体制,行政干预过多,条块分割,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1984年国务院决定,对包括财务体制在内的商业企业管理体制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原属省隶属的企业二级批发站下放地区管理。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据1985年底统计,全区共有独立核算企业203户。其中,59.1%是年利润在20万元以下的利改税小型企业,较1983年增加98户。同时,全区有46户独立核算企业,实行了国家所有集体经营,财务管理改集体企业管理办法。1980年财政从商业企业中收入850万元,1985年收入769万元。
粮食 新中国成立至1985年,粮食企业财务由中央和省分级管理。即粮油加价款及国家储备粮油的费用由中央财政负责管理,提价补贴和企业盈亏由省财政负责管理。1985年以后,省将粮食企业财务下放到地、县财政管理。地区将省下放的402万元亏损补贴和1285万元提价补贴划入各县(市)财政包干体制。商、粮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营业用房、仓库、冷库、机器设备、运输车辆、职工宿舍等。据全区商、粮企业统计,拥有固定资产21837万元,是1978年的5.84倍。固定资产的来源,除私商股本外,主要是国家拨的基本建设资金。从1975年起,固定资产来源除了依靠国家“商业网点”资金投资外,还有各种技改借款以及财政周转金。1978年以后,财政部门在核定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减亏分成和税后留利划出一定比例生产发展基金也成为固定资金来源的一部分。1985年,全区商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的来源,贷款占63.2%,企业自筹占23.4%,上级拨款占13.4%。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折旧管理。1958年前,曾实行过单项折旧办法,因执行上有困难,又改为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1973年后,财政部规定,仍实行综合折旧的办法。从1985年起,本区商、粮企业的固定资产确已丧失使用价值的,经同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作报废处理,未作报废处理的,仍可继续按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全区商粮企业平均综合折旧率分别为4.16%和3.6%。二是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资金的管理。1976年以前,企业按规定提取并留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 1976年后,企业提留超计划基金,利润留成,减亏分成和税后留利按规定用于生产发展部分,也可与更新改造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是企业专用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大修理资金,在一定比例范围内(粮食规定固定资产的3.5%),在商品流通费中据实列支。三是固定资产的转让和租赁。1979年国家规定,全区商、粮企业的固定资产的调拨,由原来无偿调拨改为有偿调拨。随着城市商业体制的改革,1985年,德州市等先后有几十户独立核算的小型商业企业实行了国家所有集体经营,转为集体所有制,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
供销 1958年,全区有独立核算的供销合作社企业364个,拥有固定资产16030万元。1958年前,各级供销合作社是农村劳动群众所有的合作商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交纳所得税;1958年,县以上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基层供销合作社归人民公社管理;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供销合作社又恢复了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实行分级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交纳所得税的财政管理体制;“文化大革命”时期,供销合作社又一次与国营商业合并,直到1984年,国务院明确规定,供销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改按集体企业财务制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文化 1985年全区共有文化企业16户。包括电影公司、剧院、报社等。对其管理的办法,掌握“保本微利”的原则。照商业的管理办法,由地区财政管理。
四、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行政事业经费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离退休人员费用、人民助学金等。公用经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行政任务和事业计划所需的公务费、设备费、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
1980年以前,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年初核定预算,年终据实核销,结余财政收回”的管理办法。从1980年起,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1980年,全区行政事业包干数为10025.9万元。其中行政费为2731.5万元,文教卫生事业费为5706.1万元,抚恤救济事业费为1398.5万元,其他事业费为189.8万元。
1980~1985年,全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形式有四种:一是全额预算管理。对没有收入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需的支出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其经费支出,全额包干,结余留用;二是差额预算管理。对于有经常性收入的事业单位,用收入抵拨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由国家预算拨款补助。其经费支出为全额管理,定额辅助,结余留用(主要有医院、剧团等);三是民办事业,国家补助。简称民办公助。是贯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对民办或集体办的城乡事业单位,由国家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其原则是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的少补,没有困难的不补(主要有乡镇集体所有制卫生院、文化站等);四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就是按照企业管理的原则,进行经济核算,合理组织收入,用自身的能力发展事业;五是包干制。从1981年开始,对农业事业费管理试行“包干制”,对有支无收的单位,实行“定员定额,经费包干,节约留用,超支不补”;对有收有支单位,实行“以收抵支、差额补助、定额包干、节余留用,超收不交,超支不补”;有正常收入的单位,实行“核定生产周转金,自收自支,盈余留用,亏损不补”等管理办法。
1961~1985年(缺1968、1969年),实征农业税29801.2万元,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支出为21141.1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