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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储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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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转库存
新中国成立初期,不但国营粮食商业掌握一部分周转库存,而且财政部门管理的公粮库存中大部分也是拨交用于城乡供应的贸易粮。此外,私营粮商也有一定数量的周转库存。1953年3月末,全区共有库存粮食10206.5万公斤,1953年4月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国家征购粮食统归粮食部门集中管理。自1963年起,开始经营议价粮,其库存也没有专仓,而是和征购粮食存放在一起,统一保管,分别核算。1978年以后,由于粮食商品流通体制和保管体制的变化,在统一保管的情况下,粮食周转库存分为中央直接掌握的周转库存,定额周转库存和议价粮库存。实行定额管理,既划清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又划清了经济责任,这是在粮食生产发展和粮油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统一管理和使用粮油库存制度的新发展。至1985年全区周转库存粮食为18857.5万公斤。
二、储备库存
是指备战备荒储存的粮食。1954年10月中央在《关于粮食征购工作的指示》中指出:“目前国家手中毫无粮食储备,库存数字仅仅是必不可少的周转粮食,为了应付灾荒和各种意外,国家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粮食”。因此,自1955年起,国家从周转库存粮中划出定额作为储备库存。为做好国家储备,本区从国民经济基本建设基金中拨出专款在禹城、晏城等地修建一批粮食储运库,还划拨了储备基金。1959年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粮食紧张,加之储备粮管理办法不完善,没有明确储备粮动用权限,所以,已划定的储备粮又作为周转库存使用了。
1960~1962年粮食困难的实际教训证明,建立储备粮库存的重要性。从1964年起,国务院决定,把国家储备粮列入年度粮食收支计划,粮食部也重新制定了《国家储备粮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国家储备粮动用权属于国务院。从此,全区的国家储备粮实行了专仓管理,没有上级动支令,任何人不得动用。到1985年底,全区国家储备粮库存完整无缺。
三、社会储备库存
本区1965年前社会储备粮由于连年自然灾害基本上随储随用,没有余粮可存。1965年粮食情况继续好转,全区粮食部门,把建立农村集体储备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开展起来了,粮食部门代储,生产队建仓,当年,全区搞得好的县就有90%的生产队有了储备粮,并建立了库仓,全区共储备粮食2223万公斤, 1978年农村集体储备粮增加到4745.5万公斤。
随着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全区自1980年起,粮食大幅度增长,农民家庭粮食有余,以家庭为单位的粮食储备普遍兴起,在粮食部门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到1985年,全区农民自建小仓囤38万个,库存粮食11.5亿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