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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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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本区农业税收一直沿袭着按地亩多少交纳粮银。亩纳漕米的标准不一,悬殊很大,如陵县亩纳3.34升,禹城则亩纳0.69升。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漕运不通,改按每石漕米折银2.5两征收。次年正式规定漕粮一律折银钱。每石折征京钱12000文,加消耗实纳12800文。在交纳中,陵县每石按12000文,商河每石按13800文。民国沿袭清制,至1915年(民国4年)货币改制后,每石漕米折收银元6元,直至1936年停止。
地丁银的征收标准也差别很大。现将全区13个县(市),亩征地丁银,漕粮标准列后藉资比较。
德州地区清末亩征地丁银漕粮标准比较表

地方官可以任意增加地丁银的征收。济阳县在额征地丁银36773.4两外,加漕米运耗银395.1两,加起运本色米318石折银254.4两,加起运本色麦13.2石折银14.6两,加临仓米2.75石折银0.22两,加银匠化银费21.6两,加摊丁入亩银898.3两,以上六项共加银1584.2两,摊入地丁银项目下征收。夏津县1927年在完成额征收地丁银外又加征军事特捐16910银元(每地丁银一两加收8元),地丁军事附捐42275银元(地丁银一两加征2银元),漕粮军事附捐16596银元(漕粮每石加征2银元),汽车路附捐11625银元(地丁银一两加征0.55元),赈济特捐21137银元(地丁银一两加征1元),河工特捐13950元银(地丁银一两加征0.66元),军鞋附捐500银元,直鲁衬赤战役抚恤捐1020银元,验枪凭照洋12795银元,枪照印花样2370银元,修张宗昌生祠洋300银元,以上11项共计加征291669元。
民国的田赋征实。抗日战争前,田赋以货币形式征收。抗战开始后,国民党政府滥发纸币,物价飞涨,田赋所征货币形同废纸。为了摆脱财政困难,1940年11月国民党政府规定将田赋改征实物。在日伪占领区的伪政府,也向农民征粮征款,农民倍受熬煎。
1939~1940年,本区先后在陵县、乐陵、宁津、临邑、庆云、商河、济阳、齐河等县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当时,党政军处在游击环境中,一切给养自筹。主要是以没收敌人资产,向富户募捐来维持生活。
1941年农业税改征粮食以来,实行过甲种合理负担,乙种合理负担,到1944年秋改行公粮征收的新办法:(一)所有土地一律计算负担;(二)人口以县为单位应达到总人口的80%负担,但最高额不超过民户土地每年收获量30%为原则;(三)以人为计算累进数单位,以户为计算负担数单位,各民户之土地以本户应计算人口平均之。依每人平均应得之土地数计算每人应累进数,把民户每人应累进数加起来之总和即为各民户应负之数;(四)计算负担的土地,以每亩年收入一石二斗至一石四斗者为标准,其收入超过或少于此数的土地,应根据土质好坏,并参酌收获量的多少折合标准地计算负担。具体分为五等十一级;(五)计算负担每人应除标准地一亩为免征点,在免征点以上者即计算负担。
1945年,在新老解放区继续开展反黑地斗争,扩展征收土地面积。
1946年,为保证解放战争的需要,本地区成立了财粮科,县、区、村均成立了征收委员会,领导粮食征收工作,并规定征收公粮的累进率划分为五等户:一等户,人均占有中等土地5.81至10亩以上,年产量435.5公斤至750公斤,征收年产量的26%至35%。二等户,人均占有中等土地4.01至5.8亩,年产量300至435公斤,征收年产量的20%至25%。三等户,人均占有中等土地2.21至4亩,年产量165至300公斤,征收年产量的11%至19%。四等户,人均占有中等土地0.61至2.3亩,年产量45.5至160.5公斤,征收年产量的2%至10%。五等户,人均占有中等土地0.6亩以下者免征。同时,每斤公粮带征柴草20%。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每户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以体现中国共产党对人民群众的照顾。
1947年,本区对公粮征收累进率做了调整。向全区人民说明公粮征收累进率的调高,是支援自卫反击战争的需要,是暂时的。公粮征收累进率见下表。
德州地区1947年度征收公粮累进折算表

续表

1947年土地改革运动在全区普遍开展,有些地主逃到了敌占区,群众有意见,加上有些县区领导存有单纯任务观点,在夏麦征收中大部超过50%,个别县区超过100%。因此,出现了一些贫雇农不敢要地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公粮的征收。对此,本区对秋季征收公粮提出如下要求:(一)组成以各级党委为核心的秋征委员会,及时纠正偏差;(二)减轻基本群众负担1/3,并连减三年;(三)严格秋征纪律。不准打人骂人和强迫命令。反对大称入小称出的国民党作风。违者给予撤职处分。
1948年度公粮征收废除了累进制,实行按地亩平均负担制,仍以中等土地亩数为标准亩,亩产150斤为标准产量,按各户实有土地,人口和征粮不超过每中等土地亩产量的20%。
1948年秋,本区不同程度的遭受水、旱、虫、雹灾害,公粮亏空较大,减免问题不宜普遍提出,需要减免的由县、区领导掌握。减免应征公粮的权限,一个户减免,村提出报区批准,一个村减免,区提出报县批准,一个区减免县提出报专署批准。
勃海二专署工作组1948年对三户农民农业税负担调查情况表

1949年的农业税一律征收粮食。规定中等土地每亩收公粮15公斤、田赋粮2.5公斤、柴草粮2.5公斤,附征乡村经费粮3公斤,合计23公斤。对烈、军、工属、鳏、寡、孤、独、荣、复军人及灾情减免均按上级规定办理。
征粮是财政部门征收农业税的一种方式,习惯称公粮。公粮由粮食部门代为征收,作价划转给财政部门,入国家金库。
关于公粮征收的政策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一)1950~1952年。征收公粮的规定:以户为单位,每人平均常年产量不足150斤者免征,税率分为40级。第一级(全家每人全年平均收入75.5公斤至95公斤)税率为3%,第四十级(全家每人全年平均收入170.5公斤以上)税率为40%。德州地区遵照上级的指示精神,对粮食产量进行了评产调查,逐级分配粮食征收任务,分夏秋两季缴纳,全年一次结算的办法。(二)1953—1984年。本区粮食征收量按照中央规定的“种多少田地,产多少粮食,按照政策,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方针进行的,贯彻了“先征后购”、“分夏秋两季缴纳,全年一次结算”的原则。(三)1985年。本区继续贯彻合理负担,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