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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国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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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35年来,在粮食问题上,围绕着计划分配与自由贸易之间的矛盾,其起伏曲折的变化,大体上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7年)。这一时期粮食工作的重点,主要是组建粮食商业机构,限制改造私人资本主义违法经营,掌握粮源,调剂余缺,安定人民生活,建立粮食分配制度。1953年11月政务院发布命令,在全国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把粮食生产、调运、分配纳入国家计划轨道。为完善农村统购统销政策,调动农民的积极因素,1955年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政策,同时开放了在国家领导下的粮食市场143个,进行调剂余缺,方便群众,促进生产。由于对私营粮商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促进了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发展,到1957年,全区粮食生产达113054万公斤,人均粮食252公斤,总产比1949年增长16%。
第二个阶段(1958~1962年)。是粮食工作的困难时期。1958年高估产、高收购,丰产不丰收的损失,一年之内把粮食家底搞空。接着又遭受1960~1962年三年自然灾害,人均粮食由1957年的252公斤,下降到1961年最低为48公斤。到1963年又回升到人均122.5公斤。为此,在粮食上采取了“分饭吃”的非常措施。城市定量在15公斤的基础上降低1.5~2.5公斤。农村生活安排的原则是每人每天“半斤粮,三斤菜”。这一时期虽然进行了非凡紧张的平衡,仍有局部地区出现了荒田多、病人多,至1962年人口减少到401.3万人,较1958年人口最高的一年减少10.6%,群众生活遇到了严重困难。
第三个阶段(1963~1965年)。国家处于经济调整时期,为纠正粮食工作上“左”的错误,国务院于1965年10月发布了粮食征购任务三年不变的政策。本区在贯彻执行这一政策中,实行了超购加价20%的办法,从而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粮食生产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
第四个阶段(1966~1976年)。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中,粮食生产发展缓慢。由于国家购销统的过死,包的过宽,把必要的粮食市场余缺调剂也当成“资本主义尾巴”割掉了。1966年底,全区统一了“一、六”集市日期。集市处数由397处压缩为259处。1975年改征购任务一定三年为一定五年不变,未随生产的情况相应调整,农民负担形成畸轻畸重的现象,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十年粮食生产徘徊不前。
第五个阶段(1979~1985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粮食工作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全区粮食总产量逐年提高。人民对粮食的消费由温饱转向吃好,粮食工作由管理型转向经营型。粮食部门积极参予市场调剂,搞活粮油流通,充分发挥了多渠道中的主渠道作用。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本区土地在日趋减少。土地最多的1953年有1572.6万亩。到1985年减少到1093.7万亩,减少土地478.9万亩。而人口则逐年增加。1953年有420万人,到1985年增为568.9万人,增加148.9万人,增长35.6%。因此,如何确保全区人民吃饭则是一个令人深思的大事。
到1985年止,全区粮食商业基本概况是:有干部职工8518名,仓容46877万公斤,粮食局、所、厂、校378处,固定资产总值62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