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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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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供销社实现由社员当家作主的基本特征,也是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管理原则。建社初期,合作社的类型、性质、规模、组织成分、人员素质、群众觉悟不同,因此,民主管理的制度、方式不够健全和不够一致。1950年全国合作总社颁布的“农村供销合作社章程准则”,确立了民主管理的原则和形式。全区基层供销社普遍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1951年全区供销社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共有代表1483名,成立了县联社,通过整理改造,完成了基层社的登记工作,共登记476处,缓登39处。1952年实行了按社员居住区划分社员小组,由零售店区域内的社员代表和零售店经理组成零售店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监督零售店的工作。这些管理形式一直到1958年没有改变。1958年以后,许多地方执行不严,基本流于形式。“文化大革命”中全部中断。1969年1月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农村商业是否由贫下中农管理”的调查报告,从此在全区逐步全面推行了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的办法。1982年底,随着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进行,供销合作社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民主管理的组织由下而上逐步恢复和健全。
二、计划管理
1950年5月德州专区供销合作社成立后,专、县供销社设计划科(股),基层供销社和经营单位配备计划人员。
1950年10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计划工作暂行办法(草案)》。其中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上报用的计划表格、计划商品目录、计划单位、计划价格的计算办法、编制程序等,均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规定,下级社不得变更或修改。当时计划商品目录40种,其中采购商品21种,供应商品19种。1954年以后,计划商品有134种,其中采购商品68种,供应商品66种。1958年,基层社下放给人民公社。同时,对县社计划的批复,由原来省社直接批复改为由专社批复,县社编制的计划只报专社。1960年以后,计划的编制,仍沿用50年代的办法,但强调了对购销总值计划的准确程度。1980年,各级供销社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随着商业体制的改革缩小了指令性计划范围,1982年计划商品调整为39个,1984年调整为12个,1985年调整为10个。
三、财务管理
1950年,华东“财委”要求各级供销社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专区供销社设立审计员,专负审核各种财务收支。所需资金原料要有分管主任签字,各种物资的验收、储存、拨发、领用必须有出入手续。工作人员除参照同级人民政府人员待遇标准,每人每月另增临时补助小米2.5公斤。家属补助费,按每月每人7.5公斤小米预算,集中解决困难户,不搞平均使用。办公费用,专区社人均每月10公斤小米,县社按同级政府规定执行;出差费、会议费、取暖费等按同级政府规定标准执行;房屋费、修缮费、设备费等均需编造预算,报上级社批准列支。
60~70年代,专、县供销社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办事。“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合理的财务制度遭到破坏,造成了财务管理的混乱局面。从1978年底开始,各级供销社狠抓了财务制度的恢复和完善,并开展了增产节约活动。
1984年,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地区供销社机关所需经费由过去的财政拨付改为本社统筹,并建立了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差旅费执行国家统一规定标准。机关人员看病,在指定医院就诊(特殊情况除外),医疗费包干到科,每月公布一次。凡召开全区性的会议,由办公室编报预算,报主任批准后实施。办公用品根据需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按经费开支数额权限审批报销。
各县(市)供销社和二级站、公司、学校,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标准的原则下,根据各自的专业情况,均建立健全了财务制度,报地区社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