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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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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区对新建、扩建、改建或翻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从1974年开始,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由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填报审批报告,建筑竣工后报环保部门备案。1974~1980年,审批率为10%,建筑达到“三同时”的执行率为30%。1980~1985年,审批率为60%,建筑完工达到“三同时”的执行率为40%。建筑竣工后,由环保部门参加共同验收。
1980年,地区环保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省政府(1980)99号文件,对市属以上和乡镇企事业单位开始征收排污费。1980年征收排污费5.24万元, 1981年征收39.6万元,1982年征收34.19万元,1983年征收82.21万元,1984年征收86.29万元,1985年征收107.11万元。
1980~1985年,全区安排污染治理项目21项,安排治理资金196万元,(其中环保补助资金111万元)。实际完成19项,完成投资175.13万元,收回价值163万元。
1985年,对工业三废综合治理,三废(废水、废气、废物)综合利用产品产值达85万元,利税实现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