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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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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格政策
1950年国家规定实行优价政策,棉籽同棉花同时收购,7/8寸中级皮棉,每公斤换小米不低于4公斤。1951~1952年,实行棉花预购,预付棉农一部分粮食,其比例不得超过预购棉花总值的20%,预付粮食不计利息,并作为预购棉花定金,收棉时,按当时当地粮棉牌价折棉偿还。1953年停止棉花预购,实行季节差价政策。1954年实行计划收购(简称统购)。1955~1965年根据统购任务预购棉农的全部商品棉,国家和棉农订立预购合同,付给部分定金,优待供应一部分实物,超额完成合同任务,超过部分可以得到优待供应的物资,如粮食、肥料、棉布。1967年贯彻“先征后购”的原则,生产队交棉时,先交清农业税,再交预付定金,然后付棉款。1970年棉花预购定金改为按预购总值的15%发放。1973年为贯彻合理布局,适当集中的方针,实行棉花预购时,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集中产棉区,棉田不得少于总耕地的20%,商品率在90%以上;分散产棉区棉田面积不得少于总耕的15%,商品率在85%以上。低于这个标准的不实行预购不付定金,不预拨化肥,但所产的棉花扣除自留棉后,其余部分一律统购。定金的发放与物资供应结合,播前预付60%,定苗后复查,合格者再付40%。1976~1978年三年平均收购量为包购基数,超购部分在本年度收购价格基础上再加价30%%。对超购棉花的结算价格,按生产队全年交售量的平均价格结算。1980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迅速发展棉花生产的决定》,强调棉区要以棉为主的生产方针。以基本核算单位计算,现行的粮棉包购基数不变,国家不给棉队分配粮食征购任务(棉队指植棉面积占耕地面积20%以上或者棉农平均半亩棉田以上的核算单位),棉农口粮自给或逐步做到自给,凡不能自给的由国家按政策保证供应。而且从新棉上市起,棉花收购价格再提高10%,北方棉区价外补贴5%。皮辊棉“327”每担调为152.1元,锯齿棉收购价比皮辊棉每担加价6.1元,超交部分加价30%。1983年实行“倒三七”比例加价收购,即收购的棉花30%按牌价,70%加价收购(按牌价加价30%)。1984年由“倒三七”改为“倒二八”,即20%按牌价,80%按加价(30%)收购,取消北方棉区5%的价外补贴。1985年北方棉区棉花收购价格由“倒二八”改“倒三七”,加价比例下调10%。收购牌价依上年不变。国家对棉花实行定购,取消统购,完成合同后,多余的棉花允许自由交易。
二、奖励返还政策
50~60年代棉花收购时,除付一部分现金外,并供应部分粮食、煤、盐、肥料等实物。1965年贯彻适当缩小农副产品奖售范围,生产队每交售50公斤皮棉奖售化肥35公斤,棉布3市尺。煤炭、糖和卷烟不列为奖售商品。是年,棉农口粮实行“三定一保”政策,即以生产队为单位,植棉面积占总耕地30%~40%以上,平均每人向国家交售皮棉15~20公斤以上的,每人全年基本口粮分别保证170~180公斤;棉田面积占总耕地20%以上不足30%,平均每人交售皮棉10公斤以上不足15公斤的,口粮水平不低于邻近产粮队。1966年,生产队交纳农业税的棉花,不实行奖售。1967年,生产队每向国家交售50公斤皮棉,奖售化肥35公斤。取消其他奖售物资。生产队所产的棉籽(包括自轧留种部分)除留下明年每亩用种10~12.5公斤,所余棉籽国家统购40%,返还60%。返还部分由国家代加工后,饼皮全部返还生产队,以生产队为单位,棉油每人平均最多不超过2.5公斤,其余国家统购。1970年执行的政策,即棉农口粮标准不低于邻近产粮队,预购定金按预购总额15%发放;化肥按播种面积每亩预拨20公斤,然后按实际交售50公斤皮棉兑35公斤化肥结算。1973年,实行农副产品统一奖售办法。1974年为扭转国家统购棉籽逐年减少的状况,确定以生产队为单位,按棉籽产量计算,每亩棉田留种子10公斤,余者每人平均不足5公斤棉籽的国家不予统购;超过5公斤的超过部分,国家统购50%,其余用于社员口油,但每人平均超过2.5公斤的部分,国家按棉油统购价加价30%收购。1976年,山东省规定,对棉农口粮要本着不低于邻近产粮区的原则,以生产队为单位,棉花收获面积占集体总耕地20%以上,并完成国家种植计划,分配口粮不足180公斤的,国家不统购;棉花收获面积超过集体总耕地20%,但没完成国家种植计划的超购点按180公斤不交,缺粮的供应到165公斤。棉籽统购办法改为以生产队为单位,按棉籽总产量计算,每亩棉田留种10公斤,棉农每人预留5公斤自食油料,其余部分国家统购80%,20%作为自食油料返还生产队。对超达50%统购的部分,国家按统购价加价30%收购。国家返饼比例,按统购棉籽的90%计算。1978年从新棉上市起,调整棉花奖售政策。1980年,为迅速发展棉花生产,省、地政府制定优惠政策:棉农口粮。以基本核算单位计算,每人向国家提供皮棉5公斤的,口粮不低于182.5公斤;交售皮棉不足5公斤的,每少交0.5公斤皮棉减少0.75公斤口粮,超过5公斤的,每多交0.5公斤皮棉,增加口粮2公斤或化肥1公斤,口粮增至300公斤以上。按照上述规定棉农应得口粮300公斤以内的自产口粮不足部分,由国家按政策兑现粮补齐;不要粮食的按规定付给化肥;自产口粮达到规定标准或口粮达到300公斤的,多卖的棉花一律按照规定奖给化肥,不给粮食;棉农口油,以核算单位计算,每人平均留2.5公斤,其超过部分一半留给棉农,一半由国家加价收购;社员自留棉按1978年政策执行不变;棉花生产扶持化肥。按地区下达的植棉面积,每年每亩拨付种肥5公斤,秋后不再算帐;棉花奖售化肥。根据斤棉斤肥的标准,按上年度实际收购量于次年全部兑现,力争在生产季节中兑现不少于80%。从1980年起,按计划面积每亩预借的15公斤化肥一次拨给县,不再结算;保棉农口粮化肥,每亩拨给标准化肥25公斤,由国家和生产单位签定合同;地委、行署规定收购生产队的棉花,按皮棉计价,棉籽全部归生产队所有。1981年实行粮棉挂钩政策。棉花包购基数以内,1斤皮棉奖售1公斤化肥,包购基数以外,超交0.5公斤皮棉奖售1公斤粮食。1983年执行售棉奖售粮食政策。每交售0.5公斤皮棉奖售0.9公斤粮食,其中一半供应现粮,一半补贴差价款。奖售化肥改为每交售0.5公斤皮棉奖售0.45公斤标准氮素化肥,其中70%供应尿素,30%供应普通氮素化肥。其他饼、油等返还与上年同。1984年调整售棉奖粮政策,改为每交售一斤皮棉奖售0.6公斤粮食,其中一半供应现粮,一半补贴差价款。奖售化肥和饼、皮返还政策未变。1985年取消棉花收购奖售粮,对口粮紧缺棉区,按统购价供应口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