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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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2003年,全市法院坚持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
实践“司法为民”宗旨和“公正与效率”主题,围绕“抓规范、上水平、抓服务、促
发展”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进法院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呈现
出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全面发展的良好态势。一、审判工作。年内,共审理和执行
各类案件2.75万件, 审结2.58万件, 解决诉讼标的额18.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
14.7%和13.1%; 其中中级法院审理和执行各类案件2156件,同比增长12.5%。(1)
刑事审判。年内,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471件,判处犯罪分子1589人,其中
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314人,对19名罪大恶极、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犯罪分子判处并执行了死刑。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及全市经济工作重点,充分发挥
打击与保护职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审结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诈骗等犯罪案
件334件,判处犯罪分子398人。全市法院牢固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突
出工作重点,对重大典型案件,组织精干力量快审快结,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
张气焰,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2)民商事
审判。 审结借款、承包等合同纠纷5467件,标的额3.8亿元,加速了市场资源优化配
置。积极开展整顿金融秩序专项行动,审结保险、证券、票据等纠纷1363件,标的额
1.8亿元,有效防范、化解了金融风险。妥善审结破产案件42件,涉案资产总额2.5亿
元,推动了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3)行政审判。着眼于推动“依法治市”进程,
全市法院积极受理公民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纠纷, 审结各类行政诉讼案件338件,执结
非诉行政案件1084件, 推动了公民法律意识、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4)
执行工作。全市法院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示精神和全国人大
常委会的立法解释, 执行各类案件8304件,同比上升6.4%,执结标的额9.8亿元。改
革执行收费办法, 改先收费后执行为先执行后收费。 开展多种形式的“执行会战”
“集中执行” ,执结多起千万元以上大案。5月组织的“执行兑现大会”,一次兑现
金额达4700万元。创造性运用公告执行、无形资产执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执行
方式,千方百计缓解“执行难”。坚持保稳定、促发展的方针,积极协调政府、行业
主管机关和金融机构,统筹处理困难企业的历史债务,避免了困难企业因被执行而关
门停产、职工下岗、群众上访,使得许多企业因债务得到一并处理而轻装上阵、焕发
生机。
二、全面加强班子队伍建设,努力打造高素质法官队伍。一年来,全市法院按照“一
手抓审判工作,一手抓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
质。 (1)以思想解放为重点,不断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教育。围绕解放思想、
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工作大局,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干警的思想观念发
生了深刻变革。深入贯彻市委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开展“全市经济大发展,法院系统
怎么办?”主题现场会,组织干警和离退休老干部多次到滨州西区参观,亲身感受全
市快速发展的大好形势,进一步激发了干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本着“跳出滨州看滨
州,跳出法院看法院,对照先进找差距,开拓创新谋发展”的指导思想,中级法院组
织30多名中层干部分赴苏、浙、沪、粤11家法院进行学习考察,学到了外地法院的先
进经验, 推动了各项工作更快更好的发展。(2)以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全面加强
干警纪律作风建设。抓好年初开局思想教育,开展“规范审判纪律,树立良好形象”
教育活动,集中抓好干警的日常行为规范。广泛开展社会走访和意见征求活动,自觉
接受社会公众对干警纪律作风的监督。7月至8月,中级法院组织由党组成员带队、中
层负责人参加的52人大走访队伍, 分工负责,开展了对128家市直部门、市属企业和
县区各大班子的“大走访” 活动,征得9个方面53条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12个方面
的整改措施,达到了“征求意见建议、增进沟通了解、共谋发展大计”的目的。狠抓
纪律作风的治理整顿,全方位检查干警在执法指导思想、审判工作、纪律作风、服务
意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收到了明显成效,连续6年中级法院干警无违法违纪事件发
生。 (3)以职业化建设为核心,全面加强队伍管理和业务技能培养。狠抓法院领导
班子建设,加大对基层的协管力度。推行书记员、法警聘任制改革, 对法院队伍逐步
实行分类管理。对干警实行经常性岗位目标量化考核,使干警考核、晋升、奖惩制度
更加科学合理。利用综合培训、专题培训、学历教育多种教育培训渠道,全方位培训
干警864人次, 提高了干警业务技能。全市法院研究生或在读研究生达到12人,本科
以上学历占干警总数的62%, 专科以上学历占94%。重视对专家型、复合型法官的培
养,选送10多名业务骨干参加全省法院优秀中青年法官培训班。举办多种形式的理论
研讨会、庭审观摩会、裁判文书评选活动,有30多篇学术论文、调研报告、裁判文书
在全国、 全省获奖,法律适用和审判规律研究取得了明显进展。(4)以预防司法腐
败为目
标,坚持不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队伍建设领导责任制,
实行“一季一总结、一季一汇报、一季一评议”的“三个一”制度。5月至6月,开展
了“纪律作风教育整顿” 活动,出台了干警“十条禁令”。8月至11月,开展了“公
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全面进行自查自纠,受到了省法院的充分肯定。深入开展警
示教育,约束干警业外活动,提高了拒腐防变能力。严格执行《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
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从源头
上预防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三、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全力打造现代司法文明。(1)
深化审判执行方式改革,以公开保公正。深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推行审判和执行工
作“阳光工程”。全面落实庭前证据展示交换制度,深化裁判文书改革,邀请各级人
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增强了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广完善普通程序简化审、
简易案件即收即审即结等做法,提高了审判效率。普遍设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专业化
合议庭,受到了省法院的充分肯定,《法治内参》《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省级刊
物进行了专题报道。(2)完善法院管理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按照“抓规范,
上水平”的总体思路,全市法院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法院规范化管理。中院制定出台了
规范干警行为、规范审判工作、规范执行工作、规范信访工作、规范案件评查、规范
后勤管理、深化法院改革等七个规范性意见,以“七个规范”作为全年规范化管理的
突破口。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了规范法院工作运行的“六个机制”,即以审判委员
会办公室为主体的审判工作宏观指导机制,以立案庭为主体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以
审监庭为主体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以执行局为主体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以政
治部、纪检组为主体的队伍管理机制,以办公室和行政装备处为主体的综合协调和后
勤保障机制。“七个规范”“六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促进了法院规范化建设,提
高了工作质量与效率,使司法为民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提供了机制保障。《山东法制
报》 以整版的篇幅报道了滨州法院规范化建设的工作经验。(3)推行便民利民诉讼
措施,彰显司法人文关怀。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出台了《坚持司法为民、
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规定》,推出了25项便民利民措施。积极推行政务、审务公开,
完善立案程序和审判流程,简化操作环节,积极创建办案“提速”示范窗口。制作一
系列
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在案件立案环节发放给当事人,指导当事人举证和防
范诉讼风险。普遍建立当事人接待室,添置座椅、饮水机等便民设施,使当事人切实
感受司法温暖。严格审限管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讼累。
(4) 健全司法救助制度,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加强对涉及妇女、老人、未成年
人、残疾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下岗职工、农民工等弱
势群体追索保险金、 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劳务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对103起案
件的216名经济困难当事人, 依法实行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86万元。此外,
全市法院还向灾区捐款4.5
万元, 干警自愿为18名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捐款2.1万元,帮助3名失学儿童重返校园,
为多名孤寡老人和残疾人提供了生活资助。四、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积极
改善执法环境和条件。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始终坚持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
重大部署、重点工作和重要案件及时向党委汇报,依靠党委领导解决法院工作中的一
些重大问题。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及时向人大报告工作,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认
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和旁听案件审判。6月,
中级法院向驻滨全国、 全省人大代表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发放了162封征求意见信,12
月又向367名市人大代表发出征求意见函,召开驻滨全国、全省部分人大代表座谈会,
广泛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全市法院还坚持主动向政府、政协通报工作情况,
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全市法院在党委、人大、
政府的关心支持下,进一步加强司法装备建设,努力改善执法条件。博兴法院审判大
楼整饰一新,邹平法院审判大楼即将竣工。全市法院普遍改善了交通、通讯条件,全
面提高了办公信息化水平,完成了省市县三级法院广域网互联,实现了电子公文网上
传输,庭审记录、案件管理、档案管理等全部实现了微机化,办公科技化含量大大提
高。档案管理工作继续保持全省先进水平,在年度检查评比中,中级法院档案管理获
得全市第一名和全省先进称号。中级法院成立了司法技术鉴定中心,推行了“统一归
口、分级管理”的新体制,司法鉴定工作开始步入专业化、制度化轨道。响应市委号
召,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以实际行动参与经济建设,全市法院引进项目资金总额8450
余万元,其中中级法院引资2300余万元。落实重心下移的要求,狠抓基层基础工作,
健全完善基层联系点制度,着力加强基层的审判工作和队伍。

【张回生等盗窃抢劫案】张回生,曾用名张连胜,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回族,
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惠民县城关镇西南街。吕同生,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
族, 初中文化, 农民,捕前住惠民县石庙镇大吕村。赵波,曾用名赵福波,男,
1983年9月10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惠民县石庙镇王东安村。冯春
柱,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9年5月因犯盗窃罪曾被无
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捕前住惠民县皂户李乡冯家村。纪青峰,男,1985
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惠民县皂户李乡纪家村。韩伟,曾用
名韩玉伟,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惠民县石庙镇
于家寨村。 张学军,曾用名张振强,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
民,2000年11月因犯盗窃罪曾被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捕前住惠民县
皂户李乡沙河张村。许雷,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2
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曾被惠民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捕前住惠民县城关镇南关
北街。 路玉松,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惠民县皂
户李乡打箔路村。王磊,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惠
民县惠民镇孙庙村。张滨,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
惠民县皂户李乡双庙村。张伟,曾用名张大伟,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
中文化, 农民,捕前住惠民县皂户李乡双庙村。苏冬冬,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
汉族,小学文化,惠民县惠民镇吕台村农民,捕前住惠民县皂户李乡双庙村。王洋,
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住惠民县城关地毯厂东门街。张超,
男, 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惠民县惠民镇张田村。李
辉,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惠民县胡集镇河北村人,捕前住惠民
县织三宿舍。张培伍,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惠
民县皂户李乡双庙村。张培伍,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捕前住惠民县皂户李乡双庙村。俎德福,曾用名张生,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
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惠民县惠民镇孙庙村。蔡洪成,男,33岁,汉族,初中
文化, 农民,捕前住无棣县大山镇付码头村。赵治汝,曾用名赵洪星,男,1973年1
月4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无棣县埕口乡塘坊村。滨州市人民检察
院以滨
检公刑诉〔200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回生、吕同生、赵波、冯春柱、纪青峰、
韩伟、张学军、王磊、张滨、李辉、张伟、路玉松、许雷、张培伍、苏冬冬、张超、
王洋、翟永刚、俎德福犯盗窃罪;被告人张回生、吕同生、赵波、许雷还犯抢劫罪;
被告人冯春柱还犯收购、销售赃物罪,被告人蔡洪成、赵治汝犯收购赃物罪,向滨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9月8日不公开开
庭审理了本案。 至9月29日查明了全部的事实,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并已发生了法
律效力。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2002年7月至2003年2月间,张回生、吕同
生、赵波、冯春柱、纪青峰、韩伟、张学军、王磊、张滨、李辉、张伟、路玉松、许
雷、张培伍、苏冬冬、张超、王洋、翟永刚、俎德福交叉结伙或伙同他人先后在惠民
县、 邹平县、阳信县、无棣县盗窃作案92起,盗窃物品价值75.30万元。张回生、赵
波、吕同生、许雷还共同抢劫摩托车一辆,价值3700元;冯春柱还介绍销售被盗摩托
车1辆, 收购被盗摩托车2辆, 共计价值7100元;蔡洪成收购被盗摩托车3辆,价值
9260元; 赵治汝收购被盗摩托车2辆,价值6600元。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回
生、吕同生、赵波、纪青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特别巨
大,冯春柱、韩伟、张学军、王磊、张滨、李辉、张伟、路玉松、张培伍、苏冬冬、
张超盗窃数额巨大,许雷、王洋、翟永刚、俎德福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
窃罪;张回生、吕同生、赵波、许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私
财物,其行为还构成了抢劫罪;冯春柱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销售、收购,其
行为还构成了收购、销售赃物罪;蔡洪成、赵治汝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
其行为构成了收购赃物罪。张回生、吕同生、赵波、冯春柱、纪青峰、韩伟、张学军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磊、
张滨、李辉、张伟、路玉松、许雷、张培伍、苏冬冬、张超、王洋、翟永刚、俎德福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张回生、吕同生、赵
波、冯春柱、许雷均犯有数罪;且许雷在管制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均应当数罪并罚。
张滨、张培伍、翟永刚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赵波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如实供
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张回生、吕同生、许雷抢劫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属自首,
可以减轻处罚。纪青峰、王磊、张滨、李辉、张培伍、张超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
当从轻或
减轻处罚。冯春柱、张学军、路玉松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
年内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滨、张伟、张培伍、俎德福、翟永刚主动赔偿
失主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王磊、张滨、张伟、苏冬冬、王洋、张超、李辉、张培
伍、翟永刚、俎德福、蔡洪成、赵治汝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
遂依法于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张回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决
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吕同生
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
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赵波有期徒刑
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
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以盗窃罪判处冯春柱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一万元;以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
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
二千元。以盗窃罪判处纪青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盗窃罪判处韩伟有
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千元。以盗窃罪判处张学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以抢劫罪判处许雷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二千元;撤销管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
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路玉松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盗窃犯罪团伙的其余
各成员均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张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