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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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2002年,全市法院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进一步加强了人民
法院建设,审判工作全面发展,法院改革稳步推进,队伍建设成效显著,执法环境明
显改善,较好地完成了维护稳定、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的司法工作任务。
一、审判工作。年内,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1.57万件,审结1.55万件。通过狠抓
审判工作主业,大力实施“铁案工程”,使案件质量、效率和效益得到稳步提高。(1)
刑事审判。 200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267件,审结1241件,判处刑事
犯罪分子1648人。 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包括死缓12人)
254人,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等刑罚的1307人。按照宽严相济、惩罚与
挽救相结合的原则,对96人免予刑事处罚,对45人宣告无罪。为维护社会稳定,严厉
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18名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执行了死刑。5~9月份审理的
史建东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全市法院历史上涉案人员最多、审理难度最大的一起案
件。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方面密切配合,确保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对全
部犯罪分子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 民商事审判。 年内,
全市法院坚持把依法调节市场经济关系、依法调处民间矛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全年
共受理各类一审合同纠纷、权属纠纷、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案件1.29万件,审结1.28万
件。有效地化解了矛盾,消除了隐患,促进了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3)行政审判 。年内,全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379件,审结
365件。 通过行政审判,监督、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4) 执行工作。全市法院深入贯彻
中共中央11号文件精神,在各级党委、人大的领导、监督下,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
界的支持与配合,加大了执行工作力度。共执行案件7201件,执结标的额1.67亿元,
基本实现了审、执案件的良性循环,“执行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
二、深化法院各项改革。(1)深化审判方式改革。2002年,全市基层法院有60%以
上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推行裁判文书改革,由原来“程式化”的教条式
说理方式改为法理结合、情理交融的论辩式说理方式,强化了说理功能,进一步提高
了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月1日起实行了法官开庭穿法袍、用法槌制度,规范
了庭审活动中的言行举止,树立了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2)推进审判运行机制改革。
年内,建立和完善了“大立案”审判流程格局。完善了案件管辖、庭前准备和财产保
全等制度,强化了审判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邹平县法院实行的“网上立案”等方式,
较好地解决了群众“告状难”“立案难”的问题。(3) 推行执行工作改革。年内,推
行了执行分权改革,实行执行决定权、执行实施权分立的执行工作内部运行机制,加
强了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由执行前预收费改变为执行终结后收费,减轻了当事人的
诉讼负担,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年内,通过竞
争上岗的方式,一大批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中青年干部走上了中层领导岗位。
全市法院中层干部的平均年龄由原来的46岁降为39岁,文化层次由原来的大学学历占
52%上升为78%,进一步优化了队伍结构,实现了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加强队伍建设。2002年,全市法院坚持“以人为本、素质优先”的指导思想,
努力加强领导班子和法官队伍建设,使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1) 加
强领导班子建设。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廉洁自律目标责任状,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
实行“一季一总结、一季一汇报、一季一评议”制度和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
度,并建立《党组成员手册》填报制度,由中院纪检组负责管理。领导班子成员注重
自身学习,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年内,中院党组成员先后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理论调
研文章8篇,其中1篇被评为全省政法领导干部优秀理论文章,领导班子成员无一人发
生违法违纪事件。 (2)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中院机关开展的“教育整顿周”活动、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系列教育及年内开展的“作风建设年”活动、“如何当好
庭室长大讨论”“百日办案竞赛”“公正与效率理论研讨会”等活动,使全院的工作
作风明显好转,全市法院涌现出了一批优秀法官和先进集体。中院副院长王学军被省
高院荣记个人一等功、 中院行装处处长王玉斌等9人被省高院荣记个人二等功;中院
民一庭庭长李萍等68人荣立个人三等功;周娟等45人被授予“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或
“先进工作者”称号;另有中院民一庭等16个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中院办公室等22
个单位被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阳信县法院温店法庭等7个单位被授予“人民满意的好
法庭”称号。(3) 加强法官职业教育培训。年内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7期,培训二级以
下法官843人次,选送二级以上法官140人次参加了省法官学院组织的专项培训;支持
在职干警攻读研究生,全市法院干警已取得或正在攻读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47人,
占干警总数的5.3%; 为实施“人才工程”,重视引进高学历法律专业人才,会同组
织部门选调了27名优秀应届毕业生充实到两级法院工作,改善了法官队伍的学历结构。

【大力实施“铁案工程”】2002年,全市法院紧紧围绕司法公正这一主线,通过
建立健全各项审判管理制度,大力推行“铁案工程”。制定实施了《岗位目标量化管
理奖惩办法》《审限管理办法》等制度措施,对全市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进行全面
监控、考核,对“错案”和超审限办案严格责任追究。年内,全市法院的案件改判和
发回重审率同比下降了2.1个百分点。 集中开展了积案清理活动,清理超审限、超执
限案件971件,实现了审、执案件的良性循环。推行院长亲自办案制,全市法院院长、
副院长年平均办案6件, 充分地发挥了领导表率作用。对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
坚持调解疏导, 避免过激行为,全市法院以调解方式办结的民商事案件达0.6万件,
占民商事案件审结总数的38%。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002年,全市法院共开展以案讲法、法制宣传、
法律讲座等活动293场次;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司法建议576条;召开各类宣判大会
29场次,直接受教育群众30多万人次;对判处管制、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人员及少
年犯回访帮教300余人次; 召开新闻发布会16次, 通过新闻媒体发表法制宣传稿件
1405篇,与滨州电视台联办播出《公开、公平、公正--法院之窗》栏目24期,宣传了
法制,教育了群众。加大了信访工作力度,强化落实了人民来信来访的各项措施,坚
持并不断改进“院长接待日” 制度,处理人民来信568件次,接待人民来访1.55万人
次。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对169名案件当事人实行了司法救助,准予当事人缓交
诉讼费59万余元、减免诉讼费14万余元,维护了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

【王学军被省高院荣记个人一等功】 王学军,男,山东省博兴县人,1951年6月
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1973年1月参加工作,197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
山东省博兴县曹王公社管委会副主任、博兴县博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镇党委书记;
1990年3月任博兴县人民法院院长;1993年8月起任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
学军在任博兴县法院院长期间,该院连续三年荣立集体二等功。在任中院副院长以来,
他所分管的执行、立案、法警、装备等项工作均在全省法院系统名列前茅或居于领先
名次;他所分管的档案工作一直走在全国最前列,是全省第一家全部达到一级标准的
单位, 1996年曾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通令嘉奖;先后荣立个人二等功2次。2002年,
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荣记个人一等功。

【史建东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史建东,男,1972年5月8日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
汉族, 初中文化,无业,济南市槐荫区人,捕前住滨州市黄河四路519号。董曲波,
又名董观凯,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
前住滨州市滨城区蒲城办事处赵四勿村263号。 梅永生,绰号“青皮”,1979年6月6
日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滨州市滨城区彭李办事处大
梅村。 翟宪强,又名翟强,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于惠民县,汉族,技校文化,无
业, 捕前住滨州市渤海五路665号。张海滨,又名张小波,绰号“战狼”,男,1976
年8月20日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滨州市滨城区尚集
乡南宋村。刘涛,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捕前住滨州市滨城区市东办事处刘承业村。雷学滨,又名雷国滨,绰号“雷子”,男,
1976年5月11日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滨州市滨城区
市东办事处雷家村。 吕新华,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汉族,初中
文化,无业,滨城区堡集乡吕桥村人,捕前住原滨州市第二燃料公司宿舍。
2002年5月4日。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刑诉[200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史建东、董曲波、梅永生、翟宪强、张海滨、刘涛、雷学滨、吕新华、朱伯永、李建
忠、于广照、张艳辉、刁盛海、王学亮、张刚、董亮、王成、崔凯、徐冬冬、邓国良、
郑伟、曹文滨、刘维芳、付学刚、张龙龙、李殿波、袁波、武光峰、刘新平、赵艳平、
万勇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滨州中院于同年5月8日立
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至9月13日,历时5个多月,查明
了全部的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案经山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已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史建东于1991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92年7月被减刑释放后,
又因参与多次殴打他人及结伙斗殴于1996年12月被劳教, 1998年3月史建东被解除劳
教后,继续组织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以销售啤酒等为名网罗成员,自1999年春
至2000年10月,先后网罗董曲波、梅永生、吕新华、雷学滨、刘涛、等30余人,形成
了以史建东为首要分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史建东是该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董曲波、梅永生、吕新华、雷学滨、刘涛是
该组织的领导者,他们亦各有下属成员。史为骨干成员配备了通讯工具,骨干成员又
为其下属部分成员配备通讯工具,使组织成员能在短时间内快速聚集,统一行动。为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史建东等人购买、打制了刀具、镐把等作案工具。
史建东利用为油田企业运输单井原油之机大肆进行盗窃活动,攫取非法利益,还
通过经营酒水、倒卖砂石料等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截止案发,获取钱财共计200
万元左右;以史建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进
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致1人死亡、3人重伤、
13人轻伤,多人轻微伤,盗窃价值100余万元,造成其他财产损失2万余元;史建东在
组织实施违法犯罪的同时,通过请客、送礼等手段腐蚀、拉拢国家工作人员,以寻求
非法保护。1999年10月,史建东通过原滨州市公安局看守所民警田某某提供帮助,为
梅永生办理了劳教所外执行。2000年10月,史还欲通过原滨州地区公安处民警杜某为
发案组织成员提供方便、探听讯息,谋求非法保护。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并认定,史建东发起、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组织、
指挥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黑社会性质组
织实施或者由其直接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包括故意伤害10起,致3人
重伤,其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1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致10人轻伤,1人轻微伤;盗
窃作案1起, 盗窃价值145万元,系主犯;寻衅滋事2起,致3人轻伤,1人轻微伤;聚
众斗殴2起; 故意毁坏财物2起,造成经济损失价值5000余元;强迫交易1起。其行为
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
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数罪并罚;董曲波、梅永生、翟宪强、张海滨、
刘涛、雷学滨、吕新华等30余名被告人亦应对所犯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遂依法
于2002年9月9日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寻衅滋
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史建东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董曲波有期徒刑20年;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
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梅永生有期徒刑20年;以参加黑社会
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翟宪强有期
徒刑20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
并罚,判处张海滨有期徒刑17年;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
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涛有期徒刑16年;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
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判处雷学滨有期徒刑8年。该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的其余各成
员均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张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