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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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发[2003]6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县级事业单位和
大中型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快实施“追赶战略”,调动全市上下的积极性,扩大招商引资,市
招商引资委员会研究拟定了《滨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
贯彻执行。

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
2003年2月10日

滨州市招商引资奖励
暂行办法

一、奖励范围凡从滨州市以外为我市引荐项目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在职市级领
导除外),不分市内市外,不分身份,均属本办法奖励范围。二、奖励标准1、引荐市
外无偿捐赠资金(包括捐赠物品)的,按到位资金和确定的合理物品价值的5%给予奖励。
2、 对引进用于生产性项目的固定资金、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和地方公益性项目建设
的资金, 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3、对引进以购买产权等形式在地方企业入
股的货币资金, 按资金到位额的1%给予奖励。4、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无不动产投入的
商业性经营企业,分别按实际代扣代缴税金和实际缴纳税金10倍标准折算投资额,对
引荐人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5、引进的项目经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项
目的, 按1.2%给予奖励。6、对引进其他项目资金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奖
励金额。 三、奖励规程1、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
专项用于对招商引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2、引荐人是本市国家工作人员、且属
独立引资的,奖金直接奖给本人;引资人不是本市国家工作人员或是外地、外国公民
的, 直接奖励本人;由所在单位参与的,奖金奖给单位并由单位自行确定分配。3、
本办法规定的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4、引资项目属市直(按上缴税金渠道划
分,下同) 的,奖金由市财政承担;引荐市外无偿捐赠资金(包括捐赠物品)的,奖金
由受益单位承担; 县区、乡镇奖励政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5、招商引资奖励资金,
可以直接奖给现金, 也可以奖给汽车、住房等实物。6、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考核办
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全市上年度招商引资情况进行汇总、核实、公示,
市招商引资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四、奖金兑现程序1、对引荐人引进资金、项目、技
术的奖励,由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公示考核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予以复核,确认无
误后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奖惩意见, 由市招商委确定。2、市招商委审核确认后,由市
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向引荐人发出《滨州市招商引资奖励考核确认书》,并代市政府
颁发《奖励证书》 ,引荐人凭“两书”领取奖励资金。3、奖金由市财政支付的,由
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办理兑现;奖金由县区支付的,由县区招商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兑现。本奖励办法由市招商委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考核认
定细则,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认定工作。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办法与本办法
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