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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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2000年,滨州地区司法行政系统以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年”活动为主线,围
绕经济建设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力“两个强化” (强化律师职业道德、
执业纪律建设;强化法律服务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突出六项重点工作(建立乡镇司法
调解中心,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突出企业干部学法,强化干部正规化法律专业教育
管理,加强司法行政信息调研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 ,司法行政事业长足发展,实现
了新的突破。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2000年是“三五”普法的最后一年,3月,地直各部门、各
县市对第三个五年普法规划工作进行了自查。4、5月份,地区普法办对邹平、无棣、
阳信、 滨州、惠民以及地直部分单位进行了检查。4月底,地区普法办联合地委经贸
工委、地区经贸委举办了首期地直企业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班。5月,邹平礼参镇、
滨州电业局、滨州市第一小学等7个单位被定为全省统一设定的普法联系点。7月4日,
地委在无棣召开全区“三五”普法依法治理考核验收现场会,对无棣县率先验收。中
旬,地委成立5个考核验收工作组,对各县市及地直部门进行了全面考核验收。7月24
~25日, 省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对滨州地区“三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
验收,抽查了邹平县,邹平县礼参镇司家村、山旺村,滨州电业局,滨州市尚店乡,
全区一次顺利通过验收。 11月12日,组织全区科以上领导干部普法考试,1.2万余人
参加。年内,全区举办县以上领导干部法制讲座39次,成立普法讲师团10个,培训企
业干部3640名,县以上直属机关实行普法执法责任制589个,依法治乡(镇) 、治村数
达到5584个。
律师工作。根据山东省和滨州地区文明律师事务所建设标准和推进司法公开的总
体要求, 4月份,全区推行执业律师情况、业务范围、收案程序、公示与承诺“四公
开”制度,至5月20日,各所“四公开”内容均制成标牌上墙。5月12日,地区出台了
《滨州地区法律服务稽查工作职责及工作程序》,使法律服务稽查工作做到了职权职
责明确,操作有章可循,保障了稽查工作的依法、规范运作。年内,全区认真落实司
法部有关规定,18个律师事务所均聘请了3人以上的社会监督员,全区共102人。全区
受理当事人投诉举报6起, 均调查核实,其中,依法罚款并全区通报批评一起。全区
注册执业律师180人, 担任法律顾问913家,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729件,民事案件诉
讼代理2658件, 经济案件诉讼代理1200件,行政案件诉讼代理122件,非诉讼法律事
务1451件, 解答法律咨询25543件,代写法律文书4752件,索回赔欠款1.05亿元,业
务收费407.09万元。全区698人参加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63人被录取。
公证工作。2000年,全区公证业务领域进一步拓宽,为配合各县市的旧城改造、
房地产开发、容貌工程建设的证据保全公证和参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滩涂养殖的
招投标公证以及个人住房贷款公证等方面特点突出。全区注册公证员发展到34人,共
办理各类公证事项6755件, 涉及标的额4.3亿元,拒绝不合法公证63件,避免可能发
生的经济损失642万元,业务收费91.3万元。有91人参加第四次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
录取8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5月,按照山东省司法厅规定,对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
者)重新登记注册,53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全部收归县局管理,308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中,法律中专以上学历占95.5%。12月,全区355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人员)
参加全国首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考核) ,被录取258(30)人。年内,全区
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011家,诉讼代理1721件,非诉讼代理1344件,
协办公证3202件, 见证972件,代书1960件,解答咨询1.12万人次,避免或挽回经济
损失1911.6万元,实现业务收费150万元。
法律援助工作。 全区法律服务工作者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547件,其中接受中院
刑事指定辩护21件(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7起)。
人民调解工作。 全区共建各级调解组织6057个, 达到省级规范化标准的调委会
3404个, 占总数的56%;一、二类调委会达到5757个,占95%。全区调解人员1.94万
人,共调解各类纠纷1.71万件(乡镇司法调解中心1918件,以下4处括号同) ,调处成
功1.63万件(1794件) ,防止群体性上访72件(38件)1942人(534人),防止群众性械斗
48起(10起),防止民转刑127件284人,避免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54件111人。
“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年内,乡镇“148”值班室新增电话41部,达到了乡
镇全部开通的要求。 全区“148”法律服务专线指挥中心累计接到咨询电话5241个,
当场解答4396个,移交有关部门820件,提供上门服务175件,解答纠纷1094件,提供
法律援助62件, 接待来访1857人次,通过“148”工作减少纠纷1854件,避免民转刑
66件, 减少信访288件,向各级党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议79条,被采纳61条,为社会挽
回经济损失1014万元。
安置帮教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刑满释放人员383人,解除劳动教养人员52
人,回原单位安置68人,落实责任田357人,从事个体经营32人。
法学教育工作。面对地区司法干校生源不足的严峻形势,地区司法局提出了“立
足基层、面向社会、上下结合、联合办学、定向安排”的办学思路,与各县市局签订
联合办学协议书, 经过共同努力,招生20人。年内,中华律师函授报名260人,法律
本科报名980人。
信息调研工作。(1)年内,地区司法局收到上报信息214条(篇),编辑简报60期,
上报省厅信息96条(篇),被采用26条,其中被司法部采用3篇。(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加强与各新闻单位的沟通,重点工作得到及时报道。地区司法局参与滨州地区广播电
台举办的行风热线栏目10期,被滨州日报社采用稿件22篇,被滨州电视台采用新闻稿
件15件。(3) 全系统共形成调研文章110余篇(地区法学会与律协组织的理论研讨活动
收到文章89篇) ,其中被省司法厅刊物采用12篇,被省厅有关理论研讨会采用10篇,
获得一等奖4篇,三等奖1篇。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卫东撰写的《把“后犯罪形态”
引入刑事立法》在华东地区律师业务经验交流会上进行了交流。地区司法局研究室主
任周增祥撰写的《建立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应把握六个环节》一文被司法部主要领导批
示,并呈报党和国家领导人,转送中央办公厅、中组部、中宣部等23个部门和人民日
报社、新华社等重要新闻机构。
队伍建设。2000年,全区有2人、1个单位被评为全国“三五”普法先进个人、集
体;1个公证处、3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评为省级文明处(所) ;1人被省委政法委、省
人事厅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 ;1个集体被省委政法委评为“创人民满意活动
先进单位”。

【全区乡镇全部建立司法调解中心】 4月6~7日,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在德州陵县召
开全省陵县经验现场会, 要求全省乡镇普遍建立司法调解中心。 是月,地委以滨发
[2000]9号文批转了地委政法委《关于在全区普遍建立乡镇(办) 司法调解中心的报
告》。27日,地委召开各县市委分管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司法局长参加的会议,对
全区司法调解中心的建设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7月21日,地委在滨州市召开现场会。
地区和县市均采取检查督查、定期调度、现场办公等措施,推进了司法调解中心快速、
均衡发展。至8月中旬,全区107个乡镇(办、场),全部建起司法调解中心。至年底,
全区乡镇司法调解中心配备调解人员1257名, 其中专职调解员362名,安排办公用房
500余间,配置电话109部,汽车56辆,摩托车293辆,政府拨付专项经费204.84万元,
达到“三高”(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 “三化”(设施手段配套化、职能作用一体
化、运作程序规范化) 的要求。至年底,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1918起,调处1794起,
其中调处群体性矛盾纠纷48件,制止群众性械斗10件332人,防止群体性上访38件534
人。地、县市、乡、村、户的“大调解”格局已经形成。

【开展个案稽查活动】 6月20日至7月5日,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个案稽查活动,
地区司法局及各县市司法局稽查组,采取随机抽卷的方式,调卷49个 (律师卷24个、
公证卷12个、基层法律服务13个) ,对案卷涉及到的法官、检察官、委托人、当事人
逐个进行了走访调查,满意率在95%以上。

【旧镇镇率先开展签订九年义务教育合同公证】 2000年3月15日,滨州市旧镇镇教委
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订了1700份九年义务教育合同,并依法进行了公证,开展此类
合同公证在滨州地区尚属首次。签订九年义务教育合同,一方面使镇教委、学校及学
生家长或监护人明确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
通过签订合同并进行公证,把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签订合同是坚持依
法治教,制止中小学生辍学的有效手段,对于提高该镇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巩固
提高“普九”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件招投标公证为企业增收170万】 无棣县盐场有1.5万亩水面养殖生产丰年虫卵。
由于各方面原因,每年仅收取承包费30万元,干部、职工颇有意见。2000年初,经该
县盐务局批准,由县盐场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并向县公证处提出申请,对整个招投标
活动申请公证。无棣县公证处受理后,即派两名公证员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招
标、 投标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操作。1月10日,无棣县盐场举行了丰年虫
养殖水面竞标大会。会上,个别人提出无理问题,企图扰乱竞标大会,公证员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给予解答, 令投标人口服心服,会场秩序井然。经过三轮竞标,北 
(quan)村张荣强以200万元的标的中标,企业增收170万元。

【为248户农民索赔13万】2000年5月初,博兴县阎坊镇屯田村1316亩麦田出现异常,
植株矮小,长势弱,根系发育不良,次生根少,大幅度减产已成定局。村民们立即向
镇政府反映情况,经农业技术部门初步鉴定,认为导致麦田受灾的原因是使用了不合
格化肥。
博兴县公证处接受委托后,立即派出两名业务骨干去屯田村调查取证,会同该县
技术监督局、农业局、畅达律师事务所等部门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查看了小麦长
势、受害面积,同时与未施此种化肥的麦田进行了比较,经技术鉴定,最终确认造成
麦田异常的原因是使用了山东省鲁丰专用化肥厂生产的硫酸钾复合肥。为防止证据日
后可能灭失,两位公证员与该县法院的法官立即赶赴产地青州市,采取了证据保全措
施,查封100吨化肥。回到屯田村后,迅速丈量受灾面积,估算248户农民的损失额,
并封存其空化肥袋。经过一番周折,双方走上法庭,被告鲁丰厂辩称其产品经质检部
门检验,符合国家标准,不应赔偿,该县四个经销商也称自己是受害者,不在赔偿之
列,官司陷入僵局。经过反复指证、认证,在公证处提供的强有力的证据面前,被告
不得不承认过错责任,赔偿农民损失13.6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山东省首例责任险代位赔偿纠纷案】 1995年5月30日,博兴县湖滨镇柳白村农民白
文奎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博兴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博兴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
同,白文奎为其车号为鲁M-70621的大货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自1995年5
月30日零时起至1995年11月29日24时止, 并约定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额为5万元,如
保1人只保司机。 投保人白文奎交纳了1人的保费。1995年11月6日,白文奎的弟弟白
文永驾驶着该投保的大货车行驶至河北省辛集路段,与孙建国驾驶的衡水地区中式硬
木家俱厂的大货车相撞,白文永在事故中死亡。此交通事故经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
队进行责任认定,孙建国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文永无任何责任。1997年11月,博
兴县支公司代位赔偿了白文奎机动车辆、货险计51343.11元,而车上人员责任险没有
赔偿。
1999年1月25日, 白文永的妻子泥秀云、孩子白梦越以原告的身份向博兴县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博兴县支公司代位赔偿5万元及逾期给付的利息,此为山东省
首例因车辆交通事故引发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代位赔偿纠纷案。王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
师王宁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找出法律依据,认真分析案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 第49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
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和《机动车辆险附加保险条款》第1条关于“车上人员责
任保险(代号D) ”规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的人员遭
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在保险单确定的限额内予以
补偿。”依据以上两项规定,保险人支付责任保险金,应具备三个条件:(1) 保险车
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2) 保险车辆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了车上人员伤亡。
(3) 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本案中,交通事故
导致白文永死亡,责任完全在孙建国,被保险人在这次事故中依法不负赔偿责任,因
此,本案中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依法不应赔偿。法院几经开庭审理,终于采纳了被告方
的代理意见,于1999年11月30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原告
负担” 的判决。原告不服,于2000年1月25日向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律
师继续代理二审诉讼, 6月7日, 地区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
1010元由上诉人负担”的终审判决。

(董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