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滨州市委办公室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招商引资通知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d&A=7&rec=191&run=13

中共滨州市委办公室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办发[2001]11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县级事业单位
和大中型企业:
《关于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认
真执行。

中共滨州市委办公室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3月8日
(此件发至乡镇)

关于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对外开放的需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社会中介人
引荐外来投资者(包括国外、港、澳、台和滨州市外客商,下同)前来投资兴业,促进
滨州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介人,是指引荐外来投资者来本市投资,发挥媒介作用的
国内外中介机构、经济组织、社团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 引进外来投资者在我市直接进行项目投资的(含嫁接、租赁、兼并、参股、
收购、改造、资产重组等) ,可按外来投资者实际到帐且形成固定资产的资金的1~2
%给予奖励(外币按进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对经有关部门确
定的高科技项目或高附加值项目,可按2~3%进行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下同)。
(二)引荐市外无偿捐赠资金(包括捐赠物品)的,按到位资金和确定的合理物品价
值的10~15%给予奖励。
第四条奖励中介人程序。引荐第三条所述奖励项目完成后,中介人填写《奖励招
商引资中介人申报表》,提供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等有关证明和材料,由市、县区
招商部门会同外经贸、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办公室,审定认可并拿
出意见, 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经市和县区政府审批后执行。财政部门分别于当年6月
底和次年3月底前兑现奖励。奖金税的征收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条根据项目性质和资金投向,奖金分别由市、县区财政和受益单位列支,按
滨办发〔2000〕29号文执行。即,为中方控股企业引资的,由受益单位列支解决,按
隶属关系,分别将应提奖金缴市县区财政,由财政部门发放。为非中方控股企业引资
和引进区外及境外独资项目的,按地方税收的归属,分别由市县(区)财政解决。
第六条对市直部门和单位的奖励,按《关于在全区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的意
见》(滨办发〔2000〕29号) 和《滨州地区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滨办
发〔2000〕2号)规定执行。若对单位奖励和对个人奖励发生冲突时,就高不就低,但
不搞重复奖励。
第七条本市内各职能部门(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到上级部门争取的项目与资金不享
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八条对奖励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由市和县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审计、
检查,若发现挤占挪用或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金等违纪违规问题,将追回全部奖金并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中介人依照本办法获得的中介奖金,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属外籍人
(包括港、澳、台),可依法汇出国外。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