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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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8日)

为全面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提高全市对外开放水平,发挥优势,抢抓机遇,加大招
商引资力度,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鼓励外来投资者(国外和港、澳、台客商及滨州市外客商)以合资、合作、
独资经营、“三来一补”、BOT、TOT、技术入股等合法方式,前来我市兴办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需求的各类项目,特别是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和高创汇项目,
嫁接、改造、租赁、兼并、参股、收购、重组各类企业。在我市投资合作的外来投资
者享受国家、省和我市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条对外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承包)等方式提供所需土地。
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出让、租赁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转租、
抵押。租赁土地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租或受让。
土地使用权一次签约出让的最长期限:工业用地50年;商业、市场、旅游、娱乐
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其他用地50年。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为30年。出让期满后,
使用者可优先续租。
投资兴办工业、商业、市场、旅游、产品出口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根据投
资额度(平均每亩投资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 ,
土地出让金归市、县(区)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其中:投资在500万元以下返还75%;
超过500万元的返还85%;超过1000万元的全部返还。
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且每亩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 由政府依法办理
有关手续后,无偿提供给投资者使用土地。
兴办高新技术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的 (高新技术、先进技术成果、企业、项目、
产品的认定,均以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结论为准,下同) ,土地出让金归市、县(区)
部分予以全部返还。
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采取行政划拨的
方式提供用地。
与我市企业合资合作,我方用企业场地作价出资入股的,如企业土地属于行政划
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按评估地价的20%补缴出让金。缴纳确有困难的,
经市和县(区)政府批准可缓缴。
外来投资者使用的增量用地,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返还50%。
第三条积极吸引外来投资者参与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客商,
按照城建规划的要求,优先办理有关的企业注册登记、招投标等手续。土地出让金50
%返还。
第四条对外来投资者除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外,再给予以下优惠:
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优惠政策期限结束后,凡列入政府扶持领域的,通过财政支
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支持,其支持额度为:前3年按不低于企业交纳的属市、县(区)
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嫁接、改造、租赁、联合、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
的,按新增企业所得税计算,下同)的50%,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60%;后4年不
低于缴纳的属市、县(区)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的25%,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0%。
财政扶持外来投资企业的资金要分别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并于次年一季度
结束前拨付到位。
第五条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收入归市及市以下财
政和部门的,建设期和投产后三年内全部免缴,缴省部分且有幅度的按低限收取。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在供水、供电、供暖、供热、就医和子 女 入托、上学、就
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样待遇。
第七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任
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强行推销产品;
严禁向外来投资企业指派施工单位和强买、强卖设备物料部件,以及指定中介和保险
机构;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吃拿卡要或以其它形式侵犯他们的利益。如有违犯,对直
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新闻曝光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外来投资者的民族、宗教习俗和个人生活习惯要受到尊重,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随意干涉。有关部门确需对涉外宾馆、饭店和外商住所进行检查时,必须向市、
县(区)分管领导报告,并经市、县(区)公安局(安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建立健全涉外政务公开制度。各级政府涉外部门要实行公开政策法规、公
开办事内容、公开服务程序、公开办事人员的行政服务公示制度。行政机关办理行政
管理事务,必须按照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规定具体办结时限,严格实行服务承诺制。
各级政府涉外部门要加大涉外宣传工作力度,及时向外来投资者宣传国家出台的各项
政策,定期举办政策发布会,及时向企业通报发布政策信息。
第十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确需依法对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
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冻结、划拨企业帐户存款,查封、扣押、拍卖企业交通工具和其它
财产,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经本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市、县(区)政府
分管领导通报(汇报)。对侵犯外来投资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各类违法案件,司法机关
要从快查处,对扰乱企业及外来投资者正常生产秩序的街霸、村霸、市霸、路霸给予
严厉打击。
第十一条市政府在有关部门设立外来投资者投诉电话。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
按企业所在地原则实行负责制,由各级政府指定的投诉受理机构受理并认真及时处理。
处理投诉一般应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因投诉事项复杂,可适当延长办理
期限,但应每15天向投诉人通报投诉处理的进展情况,办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投诉处理机构对重大投诉事项必须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因经办单位原因不能在规定
时限内完成处理投诉案件的要追究经办人及其有关领导责任。有关涉外部门要加强和
改善对外来投资项目的服务、指导和协调调度,建立恳谈会制度。凡行政机关实施行
政管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均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程序办
理。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时,要简化手续,提高
效率。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市纪委、监察局挂牌保护(县、区挂牌保护的企
业规模、内容自定) 。未经市、县(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外来投资企
业进行任何名义的检查(省级以上部门统一部署除外)。否则,要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
评、公开曝光或组织处理。由其造成外来投资者撤资或投资项目中止的,单位要负责
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招商等额弥补。
第十三条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地方
性法规以及省政府的规章为依据,统一由市收费管理办公室审批,其他各部门、各县
(区) 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提高收费标准。对市直的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执行
《滨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集中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但所有项目的收费
标准必须是在本规定优惠基础上的收费。进企业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当地收费管理办公
室签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企业缴费登记卡》、《收
费限时制度》,否则企业有权拒缴和举报。
第十四条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办公方式研究审批。来市直的外来投资项目先
由市招商局一门统一受理,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
续,办结后一并交投资者。各县(区)也要实行联合办公方式进行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办事,严格履行和兑现与外来投资
者的签约和所作出的承诺,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作为一项战略任务纳入重
点工作布局,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各职能部门要转变职能,强化服务,兑现优
惠政策,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投资环境。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一名副职领导专门分管。
继续实行市、县(区)两级领导成员和经济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系外来投资企业、包重点
项目和招商引资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建立市、县(区)招商引资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市调度会议,专
题研究、协调解决招商引资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市委、市政府成立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强化对招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招
商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具体承办招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全市招商工
作的综合、协调、考核和服务职能。
第十九条各级、各部门都要确保招商引资任务目标的完成。市政府每年年初与各
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并纳入年终综合考核范
围。同时组织外来投资者评议市直有关部门工作和服务情况。并将考核、评议结果作
为评价领导班子及成员实绩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县、区和市直单位给予表彰奖
励;对完不成任务目标的单位及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都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对招商引资
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对违犯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
进行批评教育和新闻媒体曝光,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各级宣传部门都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开
展对外宣传活动,宣传我市的投资环境、资源优势、招商项目和优惠政策,大力褒扬
我市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和外来投资企业的先进典型,提高滨州在国内外的知名度,营
造扩大对外开放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二条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更加优惠的
政策和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确保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涉及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合作的其他事项,由市政府领导协调有关
部门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进市经济开发区投资的本市企业,享受外来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