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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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1998年,全区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以集中教育整顿为契机,把坚决克
服和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公正司法作为审判工作的核心,强化各种监督措施,加强案
件评查,切实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收到了明显成效,促进了执法水平的提高。
审判秩序明显好转。两级法院首先从规范党组会和审委会工作秩序开始,全面整
顿审判秩序,纠正了立审不分、审执不分等错误,对受利益驱动影响,出现的乱争管
辖,乱办经济纠纷案件问题进行了彻底纠正。对滥用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审
判、执行的错误做法坚决予以制止,杜绝了乱收费、乱拉赞助以及办案与诉讼费挂钩、
提成的问题,进一步重申了审限规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超审限案件的发生,使审判
秩序明显得到规范。
审判纪律显著增强。 全区法院严格执行上级法院规定的审判纪律, 坚决杜绝办
“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与当事人“三同”(同吃、同住、同办案),
以及在办案中吃请受礼等问题的发生。教育整顿以来,未发现一起办“三案”事件的
发生。与此同时,重视解决对当事人冷、横、硬的问题,全面推广落实了“起身、让
座、倒水、听诉、送出”的十字工作法,切实做到把人民群众当作亲人看待,满腔热
忱,服务周到。坚决纠正对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顶着不办或执行不力的问题
以及泄露审判机密的问题,使审判纪律切实得到了加强。
审判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围绕确保严肃执法,公正司法,全区法院对原来制定
的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重新制定完善的制度,抓紧制定完善。1998年,中院
除重申原先继续执行的各项制度外,又先后完善制定了《关于加强经济审判管理的若
干规定》、《经济审判收案范围规定》、《关于禁止超审限办案的规定》、《关于严
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吃请的决定》、《关于禁止上下级法院相互宴请的通知》等10余项
规定。此外,进一步贯彻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开展案件大检查,对中院
发现有问题的22起案件,基层法院发现有问题的150余起案件,全部依法进行了纠正,
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了严肃处理。
审判方式改革稳步前进。在总结近几年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经验的基础上,全区
法院进一步增强改革紧迫性的认识,加大了工作力度,将公开审判作为改革的一项重
要内容在全区法院全面推开。除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全部实行公开
审理、公开宣判,允许群众旁听。全区法院还坚持以公开审判为重心,发挥审判活动
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全区法院共进行法制宣传23场次,开展法律咨询
168次。为教育群众自觉守法,共召开公判大会40余次,宣判罪犯129名,受教育群众
达20余万人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刑事审判方式顺利实现了由原来的纠问式向
现行的控辩式的过渡,广大刑事审判人员驾驭审判的能力普遍有了提高。民事经济审
判方式改革中,庭审观摩制度和排期开庭制度得到了推广和应用,为全面提高办案质
量和效率奠定了良好基础。
截止1998年底,全区法院共受理一、二审各类案件22237件,审结22494件,收结
案分别比1997年增长8.1%和11.2%,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目标。

【刑事审判】全区两级法院坚持“严打”工作方针,认真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
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全年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962件1392人,审结975件1383人,比
上年分别上升31.1%和39.2%; 受理二审刑事案件75件,审结78件,同比分别上升3
3.9%和25.8%。全年共判处犯罪分子985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60人,判处
无期徒刑22人,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5人,判处死刑的27人。对社会危害严重、影响
大的重大恶性案件,在依法从重判处的同时,坚持从快审理。张金忠特大盗窃金融机
构案,从审理到执行死刑仅用了10天,极大地震慑了犯罪,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全区法院紧密配合反腐败斗争,严厉惩处经济犯罪。
全年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48件57人,审结48件57人,表明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决心,
群众拍手称快。
全区法院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1998年,全
区法院共对143名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回访和跟踪帮教, 帮助他们重新树立生活的勇
气,做对社会有益的人。

【民事审判】全年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3610件,审结13422件,同比分别增
长21.1%和19.5%; 受理二审民事案件618件,同比下降2.5%;审结631件,同比增
长9.2%。 在民事审判中,两级法院始终把维护农村稳定放在首位,加强对农村承包
纠纷案件和与农业发展相关案件的审理。为贯彻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中院及时
召开全区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对涉农案件的审判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全区两级法院在
审理有关案件中认真贯彻农业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的政
策,依法纠正随意撕毁承包合同、高价发包、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土地等违法行为。
依法审理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各种坑农、害农案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加强对基层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各基层法院不断加强
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 全年共指导培训人民调解员27次796人,指导处理纠纷
2315件。 同时结合审判活动,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730余条,被有关部门和
单位采纳517条,对有关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审判】1998年,全区法院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了依
法调节经济关系的力度,化解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了国家重大改革措施的实施。特
别是对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案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制裁导致国有资产
流失的违法行为,对推动全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结合审理
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安置下岗职工,保障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全年共受
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5771件,审结6011件,同比下降18.6%和14.9%;受理二审经济
纠纷案件146件,审结139件,同比增长5%和17.8%。结案标的额达10.43亿元。案件
数量有所下降,但案件标的额同比增长128.6%。

【行政审判】全区两级法院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重点审理了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
加重农民负担等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行政案件。 全年共受理一审行政案年298件,
同比下降43.8%,审结462件,同比增长39.2%;受理二审行政案件236件,审结2 39
件,同比分别增长280.6%和298.3%。在审判活动中,全区法院始终把社会稳定
放在首位,对影响大、矛盾易激化的集团诉讼案件,及时介入,依法处理,有效地维
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了民主政治建设。

【执行工作】为努力克服案件“执行难”问题,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要求,全区法院
自9月开始, 集中开展了清理未执行案件行动。截止年底共清理各类积案5096件,标
的额2.58亿元。其中惠民、邹平两县法院率先完成了省法院确定的执结率达到80%的
任务目标。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统一,
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好评。

【告诉申诉工作】1998年,全区法院坚决落实立审分立的规定,严把立案关,杜绝了
该立而不立,不该立而立等现象的发生。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认真调卷审查,坚持
有错必究,确无错误的,努力做好息诉工作。及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全区法院
共接待群众来访10056人次,处理非诉人民来信1384人次,转处各类信件623件次。接
待并妥善处理上访老户57人次, 妥善处理集体上访案件58件,解答群众法律咨询859
件(人次)。认真坚持搞好院长接待日活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立即办理的立即办
理,不能立即办理的,交由有关庭室限期办理,切切实实为群众排忧解难,赢得了群
众的信任。

【全区五家基层法院实行竞争上岗】1998年,全区七家基层法院中有惠民、博兴、邹
平、沾化、滨州五家对中层领导职位实行了“竞争上岗、优化组合”的人事管理制度
改革,其余的无棣和阳信两家基层法院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也正在酝酿之中。此次改
革, 共涉及干警348名,其中竞争上岗中层正职77名,平均年龄为39.6岁,较竞岗前
的46.1%岁下降了6.5岁;副职87名,平均年龄35.7岁,较竞岗前的38.7岁下降了3岁;
85名一般干警提升到正、副职;39名原正、副职未取得竞岗资格或落选。

【刘金泽获全省“优秀法官”称号】刘金泽,男,山东省阳信县人,1967年9月出生,
1987年9月至1989年7月就读于山东省法律学校。 1989年7月至1994年12月任阳信县法
院经济庭书记员、审判员、研究室副主任。1995年1月起任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庭长。
自1990年以来,他连续多年被县法院评为先进工作者,1992年当选为县十三届人大代
表,1993年被县政法委评为“十佳干警”,1994年荣立个人三等功,1995-199 6年被
评为“全区优秀行政审判员” ,1997-1998年被评为全县先进工作者,1998年被地委
行署和地区人大工委评为“优秀执法工作者”。在18次全省法院工作会上被山东省高
院授予“优秀法官”称号,是1996-1998年全区法院系统唯一获此殊荣的法官。

【典型案例】滨州印染集团申请执行中国建行海南省直属海甸支行借贷纠纷案1996年
3月,山东滨州印染集团(原告) 与海南齐鲁物产实业公司(被告)签订了1000万元的借
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在借款
到手后,将该款存入中国建行海南省分行海甸支行,由于该行到期后不能兑付,致使
被告齐鲁公司无法履行向原告的还款义务,为此引起纠纷,原告向滨州中院起诉。在
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的申请,依法追加海甸支行为本案的第三人。一审判决后,海
甸支行不服,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案经二审终审判决,判令海甸支行偿付齐
鲁公司本息1000余万元,齐鲁公司再将本金返还滨印集团,同时追缴齐鲁公司的非法
所得。判决生效后,海甸支行拒不履行判决内容,滨印集团遂依法向滨州中院提出了
执行申请。
由于本案标的较大,中共滨州地委、地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地委副书记
安世银三次听取汇报,并要求从速从快执结。地委委员、政法委书记林则懋召开书记
办公会讨论并批准了中院的执行方案。中院王学军副院长也多次召集执行干警分析案
情,研究执行措施。遵照地委领导的指示,由地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张悦义和中院副
院长王学军率领执行组分别于1998年10月和12月两次赴海南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
海甸支行无执行能力,在征得省法院同意并报最高法院同意的前提下,依法追加了海
甸支行的上级行海南省分行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及时下达了执行裁定。经过广大执
行干警的艰苦努力, 最终,海南省分行履行了全部义务,共偿付现金938万元,以车
抵款332万元, 案件得以顺利执结。中共滨州地委书记王宗廉同志在中院第95期《法
院信息》上了解情况后,当即做出批示:“法院为企业服务成绩很大,值得表扬。”
给中院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张金忠盗窃案 张金忠,男,1964年12月26日生于山东省滨州市里则镇南孙村,
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滨州市支行保卫干事。
张金忠自1997年下半年以来, 借款数万元用于炒股票、赌博,亏了6万余元。为
还欠款, 张金忠于1998年2月中旬产生盗窃本行金库之念,并侦查了存放金库门钥匙
的保险柜密码。 2月22日10时许,张金忠与守库员张泽学私自换班。当日12时许,陈
和平来接班,张金忠将其支走,随即从保险柜中窃得金库钥匙,打开金库门进入金库,
从金库内的写字台抽屉里找到金库西里间库房钥匙,打开西里间的挂锁,盗出款包两
个, 内有现金200.2万元。张金忠关好金库门,把钥匙放回原处,将款包拿到其保卫
科办公室, 将现金184.8万余元分别装入一密码箱及二个纸箱内,将剩余的12.2万元
放到写字台抽屉内。当日13时许,张金忠用窃得的赃款还清个人欠款,然后携带装有
赃款的密码箱及二个纸箱乘出租车到滨州市里则镇税务所其弟张建忠家,将盛有现金
90.5万元的二个纸箱存放在其弟家中。 当日14时许张金忠携赃款90余万元潜逃。 1
998年3月11日夜,张金忠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公安人员查获,张金忠交待了盗窃银
行金库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追回赃款及用赃款购买的手机、金首饰等物折款共计1
95.6685万元;张金忠退赔3万元,其亲属代为退赔1.55万元。地区中院以盗窃罪依法
做出判处张金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
宣判后,张金忠不服,提出上诉,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并下达了对张金忠执行死刑的命令。地区中院奉命于1998年9月22日在滨
州召开万人公判大会,会后对张金忠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张金忠盗窃案是新刑法颁布实施以来滨州地区发生的首例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
的案件。(新刑法因盗窃罪判死刑的仅保留了两种:(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李仲厚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李仲厚,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
李长乾,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李志国,男,1979年2月19日出
生, 汉族,初中文化;李超,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上列四人
均为山东省博兴县纯化乡李家村农民。 1998年8月21日,李仲厚为达到多给本村村民
争取征用土地补偿之目的,在李长乾的支持下,组织李志国、李超及本村300余村民,
乘坐28辆农用车,以上访为由,强行闯入滨州地委办公大院内,无理对地委信访局工
作人员进行围攻。后李超等人对前往协助地委处理问题的博兴县纯化乡党委书记刘丕
进行围攻、撕打。当博兴县几名领导同李家村代表在地委信访局办公室谈话时,部分
群众冲进信访局办公室,李志国等人将信访局办公室窗户玻璃踢烂,李超从外往办公
室内扔东西,后李志国等人又将博兴县协助处理问题的副书记董书斌从地委信访局办
公室拖至办公楼外台阶处,将其推倒摔昏,李长乾将其上衣扯烂。该次冲击,时间长
达5个多小时,严重影响了地委的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地委机要室200余份机要文件不
能收发。同年8月23日,李仲厚组织本村村民100余人到博兴纯化水库施工工地,将工
地上的板房、门窗砸烂,并抢走、毁坏工地物品,造成经济损失9000余元。原审法院
认为,李仲厚组织多人冲闯国家机关,并聚众打砸水库工地,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
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李长乾、李志国、李超积极参与冲闯国家机关活
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冲击国家机关罪,依法应予惩处。李仲厚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
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第一、二款、第69条之规定,以聚众冲击
国家机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
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李长乾有期徒刑4年,判处李志国
有期徒刑3年,判处李超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李仲厚以“量刑重,要求从轻处罚”
为由提出上诉;李长乾以“原判认定与事实不符,要求二审改判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李志国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李超以“原审认定与事实不
符,要求二审改判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李长乾、李志国、李超的辩护人均作了无罪
辩护。
案经滨州地区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李仲厚、李长乾、李志国、李
超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证据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胜利油田为建水库征用该村的土地手续合法完备,赔偿到位。
李仲厚、李长乾、李志国、李超偏听偏信,为追求不当利益,多索要国家赔偿款,煸
动不明真相的群众300余人, 以上访为由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严重扰乱党政机关的工
作秩序,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李仲厚还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原审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法律规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张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