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委行署加强技术创新、推进科技进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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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滨州地委滨州地区行署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推进科技进步的意见(试行)
(1999年5月24日)

技术创新是科技进步的核心,是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是现代经济发展
的基本动力和源泉,是把握发展主动权和制高点的关键所在。因此,各级党委、政府
必须把加强技术创新作为加速实施“科教兴滨”战略的中心任务,摆在经济和社会发
展的关键地位,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学习科技、引进科技、运用科技的积极性。通
过技术创新,重点解决一批工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领域
的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提高国民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保证全区经济快速、健康、
稳定发展。
一、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主要内容
(一)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工业以开发新产品为重点,农业以培育动植物新品
种、研究生物防治技术为重点,选择和引进符合世界高技术产业发展趋势和市场前景
广阔的项目,加速产业化进程。近期内要围绕生物技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海洋
工程和农业高新技术五个领域,启动一批龙头带动项目,逐步形成产业化。
(二)实施可持续发展示范工程。尽快启动可持续发展示范工程,重点抓好优生优
育、盐碱地资源开发、滩涂生态养殖模式、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小麦玉米秸杆综合利
用、重点工业污水污染源治理等六个特色的示范样板,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形成规模,
抓出成效。
(三)加强技术创新载体建设。大中型企业以技术开发机构为主,建立包括工程技
术中心、中试基地、重点实验室、技术市场和成果推广等不同类型的技术创新服务机
构;中小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要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有技术实力的大中型企业联
合,形成自己的技术创新依托;进一步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加强重大农业科
技成果的引进、二次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通过调整机构、转变机制,使各类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和研究所直接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四)加速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和创新。利用各种渠道,通过多种形式,扩大信
息来源,加快信息传递速度,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
为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提供有力支撑。
(五)加快培养、造就和引进人才。鼓励科技人员自学、进修和出国进行学术交流
或深造。加强科技普及工作,注重计算机、因特网等信息技术在青少年中的普及,加
速科技知识向全社会的传播,提高全民的创新意识和群众性的小革新、小发明、小创
造活动的水平。同时,积极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
二、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
(一)鼓励以技术要素出资入股,参与分配,提高企业资本科技含量。允许国内外
单位或个人以专利技术和其它技术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作价出资入股,以无形资产参与
企业的生产和分配。 以技术要素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占到注册资本的20%,高新
技术成果可占到35%;以职务成果作价入股的,可以在该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
比例,划给该项成果的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企业、科研院所经有关部门
批准、允许将职务成果实施转化后所新增留利不超过10%(高新技术成果不超过20%)的
部分,作为原单位技术积累,一次性从增量资产中切出,折成股份,划给该项科技成
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个人依法持有的重要信息资源和引进人才所持有
的智力成果,经法定部门评估确认后允许向企业有偿转让,也可折价转为股份留在企
业;以技术要素作价入股的股份,出资者依法享有所有权、受益权和继承权。
(二)把技术引进作为技术创新的重点。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可以自主地
选择合作伙伴,自主地引进技术项目,自主地承担项目风险,技术开发费不受比例限
制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对引进消化创新任务较重、一次摊销费用有困难的企业,
年度中间可以预提, 结余部分年终冲回; 列支达到鲁政发[1999]25号文件第一条
(一)规定比例并逐年递增的,有关部门在分配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安排引进消化创新
资金以及确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时予以适当优惠;引进技术消化的成果可按有关规
定进行有偿转让,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
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三) 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认真落实鲁发[1996]5号和鲁政发
[1996] 25号文件规定,对省级以上新产品在两年内新增增值税的25%部分实行先征
后返的政策,并及时兑现到位。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重点保护,高新技术项目投产验
收前,所有地方行政、事业、管理、服务等收费一律免交。在我区首家生产的发明专
利产品自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销售之日起一年内,由财政部门对该
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25%部分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
技术、 新工艺所需技术开发费不受比例限制,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企业,
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四)实行以项目设计、产品研制攻关招标为基础的科技人员管理制度。在国有科
研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试行项目设计、产品研制招标承包制,科技人员根据技术引
进或创新需要和个人能力参加投标,中标者与发包人签定合同,承担完全责任。科技
人员的经济收入按照上不封顶,下保基本的原则,把现行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予以保留,
实行由基本生活费、岗位补助、工龄津贴、效益工资几部分组成的岗位组合工资制。
其中各部分占多大比例由所在单位按照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原则研究确定,同
时,科技开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由相应的科技管理机构和企业进行控制和监督,不能按
时完成任务或达不到预定进度的要调整换人并按合同规定进行罚款。在职科研人员三
年不能中标或不能承担科研开发任务的,原职务、职称工资及其他补贴停止发放,只
发基本生活费。
(五)加大科技投入,建立促进技术创新的投融资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
为引导、企业自筹为主体、金融贷款为支撑、社会融资为补充”的多形式、多渠道的
科技投入体系。深化政府科技投入方式,以课题制为重点,建立科技主管部门与专家
相结合的科技计划管理机制,集中力量向研制和引进、开发、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的高科技产品项目倾斜,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科技成果中试和工程化环节的投入,
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企业要逐步加大对科学技术的投入,一般企业应占到年销
售额1%以上,科技先导企业应占到2%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应占到5%以上。
(六)建立鼓励技术创新和引进的奖励制度。对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做出显著贡献、
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其经济效益和贡献由相
应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认定以后,由地委、行署授予“科教兴滨”先进工
作者称号。受益单位可从当年本项目新增纯利中提取5%的专项经费奖励主要贡献者;
年增纯利50万元以上者,除提取奖金外,地委、行署通报表彰,授予地级劳动模范称
号;年增纯利100-200万元者,可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金,地委、行署通报表彰,授
予地级劳动模范称号; 年增纯利200万元以上者,除享受以上待遇外,可再提取1%折
成股份予以奖励;近期不能转化或不能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可只给予荣誉奖。
(七)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知识产权主
体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理顺完善机关运行机制,努力营造知识产权保
护的法律氛围,纯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加大自有专利技术和引进专利技术的
开发实施力度,把专利技术的开发实施作为技术创新、科技转化的重要内容和新的经
济增长点抓紧抓好。专利持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
利后, 每年从该项专利实施后的税后留利中提取0.5-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实施
外观设计专利后,每年从该项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的税后留利中提取0.05-0.2%作为
报酬发给设计人。专利权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的,从收取的使用
费中税后提取5-10%奖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
严肃查处知识产权假冒和侵权纠纷案件等,为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有序的竞争机制和
维护科技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驾护航。
三、加强技术创新推进科技进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技术创新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明
确本县市技术创新工作的战略目标和重点,增强协调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增强科技
意识,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推进技术创新工作。同时要认真落实滨发[1998]33号文件,
把技术创新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同时,各有关部门
要加强联合协作、共同促进技术创新工作。地区科教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技术创新工作
的领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有关问题。地区科委要负责做好日常工作。计划、
经贸、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人事、工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抓好落实,真正从
系统整体的角度推进技术创新。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本意见的相关内容,按照创造优良环境、体现
优惠政策、提供优惠条件的原则,制定具体措施并认真落实,为推进技术创新、促进
技术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