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d&A=4&rec=39&run=13

【王月良等贪污受贿“窝案”】王月良,男,1945年10月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
东省平度市李园乡李园村人,捕前系无棣县公安局局长。王月良自1993年元月至1997
年元月,在担任无棣县公安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8619.10元,贪污
公款11947.50元,非法所得25235.60元。王月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贪污公款,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滨州地区中级
法院于1997年9月26日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王月良有期徒刑4年。贪污、受贿及非法
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滨州分院在侦查王月良贪污、受贿案过程中,牵出了无棣县公
安局刑警大队长牛志强、副大队长周维娜、政委田宝安、副局长兼滨州港开发区公安
局局长路致坦的贪污、受贿犯罪问题,1997年11月11日,无棣县法院依法判决:周维
娜贪污公款23800元,构成贪污罪,判外有期徒刑2年6个月,牛志强贪污公款10000元,
构成贪污罪,免予刑事处分。1997年11月26日,滨州地区中级法院依法判决:田宝安
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分,个人所得赃款5000元,及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没收;路致
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其个人所得赃款5000元和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
此窝案在全省有重大影响。

(张文忠尹佐祥)

【王德树故意杀人案】 王德树,男,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邹
平县韩店镇穆王村农民。1997年年初,邹平县韩店镇穆王村村委决定集资修公路,并
以4月10日为最后交款期限。 4月11日下午4时许,王德树酒后在村民王德华家门前路
遇正催收集资款的村委主任王德业(男,46岁)、村委委员王德国(男,33岁)、王加禄
(男,35岁)等人。王加禄等人得知王德树尚未交纳公路集资而催交时引发双方争吵,
继而发生推扯, 王德树被激怒,遂返回家中,王德业、王德国、王加禄等3人随后跟
至。王德树在其家北屋内取出一把单刃木柄尖刀,窜至其家院门外街道上,乘王德国
上前抓其头发之机, 持刀先后朝王德业、王德国、王加禄连续猛捅数刀,将3人捅倒
在地,又朝闻讯赶来上前劝阻的村民王爱香(女,34岁)连捅数刀,后逃离现场。致王
德业心脏破裂,王德国颈脊椎损伤,王加禄左股动脉破裂,3人当场死亡。王爱香头、
颈、胸部3处被捅,经鉴定构成轻伤。王德树目无国法,持刀故意杀人,造成杀死3人,
轻伤1人的严重后果,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特别严
重,经滨州地区中级法院审理,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德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王德树以“没有杀人的故意,被害人有过错”为由提出上诉。省法院核准并下达
了执行死刑命令,滨州地区中级法院于1997年6月7日依法将王德树执行枪决。

(张文忠)

【全区首例高学位培训费纠纷案告结】 1986年9月25日,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与滨州
医学院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滨医附院向滨医提供委托培养、定向培养人员名单,滨医
负责与该人员签订培养合同书,联系录取学院等事宜。培养人员毕业后需回滨医附院
工作。 1991年8月26日滨医附院职工丰育功经该院同意与滨医签订《定向培养硕士生
协议书》并经公证处公证。协议约定滨医委托同济医科大学按学位条例规定的标准,
把丰育功培养成神经外科专业研究生,丰育功在学习期间原工资照发;书籍补助费每
年60元;报销医药费;如在学期间品学兼优,学年各门功课成绩在80分以上者,获奖
学金300元,70分以上者获奖学金200元, 每年报销探亲路费一次;同时约定,丰育功
按规定学制学习期满,获得学位后,必须回滨医,由滨医根据所学专业安排工作,工
作不满15年不得提出调动要求;如丰育功违犯协议,须赔偿学习期间全部费用的2~5
倍。滨医附院依约在丰育功就读研究生期间支付了全部费用。1993年丰育功研究生毕
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同年8月28日, 经滨医附院同意,滨医又与丰育功签订《定向培养
博士生协议书》并经公证。除约定“丰育功毕业后工作不满20年不得提出调动要求”
外,其他条款与上一协议相同。滨医附院按约履行了协议书中规定的义务。自1991年
9月~1996年6月, 滨医附院先后支付丰育功工资18174.10元、 工会福利费
3676.50元、 培训费6500元、 差旅费1747元、 奖学金3100元、 书籍费180元,共计
32377.60元。 1996年7月丰育功获博士学位后回原单位滨医附院工作。同年10月,丰
育功未与本单位滨医附院讲明,擅离工作岗位,去青岛市市立医院上班。青岛市市立
医院向青岛市人才交流中心提出申请,要求为丰育功办理引进人才特聘工作证。1996
年8月31日青岛市人事局为丰育功颁发了特聘工作证。 经滨医附院多次做工作,但丰
育功拒不回本单位上班,由此产生纠纷。滨医于1997年5月诉诸法律。
滨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原告滨医与第三人滨医附院、原告滨医与被告丰育功
所签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原告滨医、和第三人滨医附院依照协议履
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丰育功毕业后仅在第三人滨医附院处工作两个半月即擅离岗
位到青岛市市立医院工作,违背了协议,依法应对第三人赔偿;而被告青岛市市立医
院招用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丰育功, 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
106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9条之规定,做出了被告丰育功赔偿第三
人滨医附院12.95万元,被告青岛市市立医院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审判决。在上诉审中,
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 遂依据《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1997年12月3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的终审判决。这是全区首例高学位培训费纠纷案。

【李学敏等抢劫、盗窃案审结】李学敏,男,29岁,小学文化,博兴县乔庄乡陈荒村
农民。 1990年8月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4年7月被释放。杨实超,男,
26岁,小学文化,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大土屋村农民。1987年10月曾因盗窃被劳动教
养2年。1994年3月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5年9月被释放。李平全,男,
21岁,初中文化,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西坡地村农民。李小辉,曾用名李辉、李广锋,
男,21岁,小学文化,东营市东营区辛店镇前进村农民。刘观君,男,28岁,小学文
化,东营市东营区龙居乡老于村农民。
李学敏、杨实超、李平全、李小辉、刘观君等于1997年7月7日~12日期间,租乘
出租车先后窜至博兴县纯化乡乡政府附近公路上,拦截过路的客车,采用对车上乘客
威胁殴打、持刀捅扎等暴力手段,抢劫作案5起,抢劫乘客40余人,捅伤5人, 抢劫现
金1.7万余元、 BP机1个、金项链2条、金耳环1付、手表5块等, 抢劫现金及实物折款
1.9万余元。其中,李学敏、杨实超、李平全均参与了全部作案,李学敏捅伤2人,分
得赃物折款6200余元; 杨实超捅伤1人,分得赃款3900余元;李平全分得赃款1000余
元。李小辉参与作案5起, 抢劫30余人,捅伤1人,抢劫现金及物品折款8200余元,分
得赃款1000余元。刘观君参与作案2起,抢劫6人,抢劫现金及物品折款1.11万余
元,分得赃款2030元。此外,杨实超还于1997年6月~7月间,先后窜至东营市盗窃作
案2起,盗窃物品价值1400余元。
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学敏、杨实超、李平全、李小辉、刘观君租
乘出租车,在交通干线上持刀抢劫作案,在抢劫过程中捅伤乘客多人,社会危害极大,
构成抢劫罪, 情节严重,必须依法严惩。且李学敏、杨实超刑满释放后3年内又犯新
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杨实超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
归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盗窃罪行,应视为自首,其盗窃罪可从轻处
罚,但杨实超犯数罪,应予并罚。据此,滨州中院一审分别以抢劫罪判处李学敏、李
平全、李小辉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杨实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
刘观君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杨实超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系从犯”;李平全、
李小辉均以“不起主要作用,量刑重”;刘观君以“无抢劫故意,请求从宽处理”为
由,分别提出上诉。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杨实超、刘观君的上诉,
维持原则;改判李平全、李小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