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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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2011年,全市法院围绕服务大局履行司法职责。(1)依法助推经济增长。
围绕“转方式、调结构”和“黄蓝”开发带动战略,全面加强商事审判工作,妥善调
整各种经济关系,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共审理买卖、借款、担保等商事案件1.19
万件。 其中,审结的9件破产案件全部实现了破产“无震荡”,《人民法院报》以整
版篇幅刊登《科学构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滨州经验》 。(2)依法维护平安稳定。共
审理各类一审刑事案件1873件3152人。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涉黑涉暴等恶性犯罪,保
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对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
的犯罪适度从宽处理。大力加强少审工作,重视法庭教育和跟踪帮教,共对26名未成
年犯判处缓刑并发出“禁止令” ,规范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行为。(3)依法促进社
会和谐。围绕“案结事了人和”目标,认真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依法
妥善调整社会关系,共审结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各类民事案件1.67万件,
调撤率达67.29%。大力加强行政协调工作,共审结行政案件670件,和解率达72.53%。
《山东法制报》在头版头条以《浓情融冰化春风》为题,对中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做法
进行了详尽报道。 (4)依法营造诚信氛围。深入开展了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进一
步加大对逃避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共执结各类案件7770件,执行
到位标的额5.9亿元。 依法采取拘留、 罚款强制措施241人次, 依法追究了4名执行
“老赖”刑事责任,召开了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新闻发布暨执行案款集中兑付大会,
向社会各界通报了10个反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 并一次性向当事人集中兑付执行款
1.3亿余元。
围绕群众关切践行司法为民。 (1)不断增进群众感情,深入开展了群众观点大
讨论活动,进一步增进了群众感情。开展了“两联一办”和“慈心一日捐”等活动,
中院干警共捐款27.8万余元,19名女干警还主动资助了22名失学儿童,被称为“法官
妈妈”。(2)切实解决信访难题。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坚持一手抓办案质量,
从源头上预防涉诉信访的发生;一手抓涉诉信访的处理,疏通申诉上访渠道,引导群
众理性表达诉求。《山东法制报》在头版头条以《功到事不难》为题,对中院化解涉
诉信访积案工作进行了深入报道。 (3)努力方便群众诉讼。从完善功能设置、规范
工作制度入手,积极推进文明立案窗口建设。对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实行了预约上门立
案。积极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大力倡导巡回审判,就地开庭。实施了“提速工
程”,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提高办案效率,缩短诉讼时间。加大
司法救助力度, 依法依规减缓免诉讼费28.2万元。 (4) 继续拓展服务领域。在村
“两委”换届当中,抽调骨干力量下乡驻村指导,及时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确保了选
举工作顺利进行。针对司法实践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向有关部
门提出司法建议,并以适当方式督促落实。中院参与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帮扶
博兴县鲁刘村较早达到了“五化”标准,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的广泛好评。
围绕队伍建设促进素质提高。 (1)狠抓思想建设。组织开展了“发扬传统、坚
定信念、执法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创先争优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确保为人
民掌好用好司法权。中院组织全体干警赴井冈山进行了体验式教学,开展了“颂歌献
给党”红歌演唱会。(2)狠抓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了庭审观摩、优秀裁判文书评比、
理论研讨和“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竞赛等岗位练兵活动,引导干警不断提高司
法水平。开展了全市法院十佳办案能手、十佳司法行政标兵评选,优秀法官先进事迹
巡回报告会等活动, 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中院先后有5名干警在全国法院理论
研讨活动中获奖。 (3)狠抓廉政建设。组织开展了“公正廉洁司法”等集中教育活
动。积极探索建立“四不为”惩防腐败机制,推行了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公开、配偶
子女为律师的法官任职回避、廉政谈话、司法巡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构建
反腐倡廉建设长效机制。 (4)狠抓基层基础。开展了“审判管理创新年”活动,实
现了对案件流转全程网上监控,启动了电子卷宗归档工作,加强了案件评查工作,对
办案的各项重要指标实行了目标管理和量化考核,进一步提高了审判管理水平。建成
了视频会议系统,实现了四级法院视频互联;建成了多处科技法庭,实现了对庭审活
动的直播。按照“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要求,大力加强对基层法院工
作的监督指导,进一步提高了基层司法水平。
2011年, 全市法院共办理各类案件4.05万件,同期增长了1.41%。全市法院共有
103个集体和157名干警受到了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其中5人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中
院被市委、市政府授予“人民满意政法单位”“优化发展环境十佳单位”等;邹平县
法院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先
进单位”;滨城区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先进集体”,并被省法院荣记
“集体一等功”;涌现出了以“全国优秀法官”田新民、“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姜明
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个人。

【省法院周玉华院长到滨调研指导工作】 2011年12月14日至15日,省法院党组书记、
院长周玉华到滨州市调研指导工作,听取了滨州中院工作汇报,与部分驻滨全国、省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了座谈。随后,周院长一行视察了博兴县陈户人民法庭,看
望了基层干警,并走访了山东香驰集团,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市
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邓向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光峰,市委副书记王浩,市
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胡炳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冠文,市中院院院长宋文明,市
政协副主席刘凤等领导陪同调研。

【“11·28”酒后驾驶肇事案】 2011年6月27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反响强
烈的“11·28”酒后疯狂驾车连续冲撞多人的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判处刘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人及其
亲属经济损失775407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8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同学聚会时饮用了大量白
酒和啤酒。 18时许, 又至滨州某饭店饮酒。20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李某某的“京
P703U0”号别克轿车离开饭店。当刘某某驾驶该车沿滨州市渤海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
黄河五路路口南侧约50米处时,与杨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追尾,将该车撞坏。肇事后,
刘某某被赶至现场的李某某叫下车后又趁机进入驾驶室驾车逃逸,调头沿渤海七路由
北向南行驶,当行至渤海七路与黄河三路交叉路口北约20米处时,又将正常同向骑电
动车行驶的郝某撞伤。被告人刘某某继续驾车向南冲行,当行至渤海七路剧场街东门
大观园附近时,将骑自行车正常前行的姜某某撞伤后,又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贾某某
撞倒,致贾某某环枢椎脱位及乘车人商某某死亡。其后,刘某某拖拽着被害人贾某某
的电动车继续强行前冲,当行至渤海七路与黄河二路交叉路口以南数米处时,将杨某
驾驶的汽车左后轮撞坏后继续强行前冲。当冲行至“李氏餐厅”门口处时,刘某某驾
驶的轿车失控,冲入道路西侧的人行道,将苏某某的轿车左后部撞坏,并将董某某的
电动车撞坏,并致路边的行人程某某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酒后驾车违法,却在酒后驾车行驶于车辆和人
群密集的市区繁华街道,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并在肇事逃逸后
继续驾车连续冲撞多名行人,造成数人伤亡、数车受损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对危害结
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魏某等23人涉黑案】 2011年7月6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魏某等23人涉黑案作
出终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魏某2001年刑满释放后,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参
与、实施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插手民间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其为组
织、领导者,被告人窦某某等五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徐某某等十余人为成员的犯罪
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
违法犯罪活动41起, 其中有组织犯罪29项,包括开设赌场案件17起;故意伤害1起,
致1人死亡; 非法拘禁3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寻衅滋事6起;虚报注册资本1起。另
外有有组织的违法行为12项。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
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罪并罚,
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分别对其他2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
年至拘役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认定梁某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开设赌场罪、
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马某等19人涉黑案】 2011年7月19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某等19人涉黑案进
行二审终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以来,马某先后网罗劳教解教、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的
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马某为首,赵某某、翟某某为骨干,孙某、顾
某等5人为一般成员的人数较多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成立的博
兴县嘉润公司、亿嘉公司、博景装饰公司和“万隆游戏厅”为依托,以暴力、威胁或
者其他手段, 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12起、违法活动11起,违法犯罪包括寻衅滋事3
起,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开设赌场1起;敲诈勒索1起;高利转贷5起;虚报注册资
本2起。 该组织纠集上百人强揽潍高路店子工地砂石料供应,对周边砂石料供应市场
影响巨大;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工商登记;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金
额达242万余元; 多次介入他人纠纷,干扰正常执法活动;多次破坏多家通信公司的
经营、工作秩序,致其不能正常营业。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马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
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高利转贷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
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七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