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辑 计生政策 资料库:滨州市情资料库 章节:滨州地区志(1979-200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d/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d/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d/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d/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d/section/2/article/9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d/section/2/article/9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78年,行署号召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最多两个,两胎间隔四、五年,杜绝
第三胎。1979年12月,行署下发《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要求做到晚婚、
晚育、少生、优生;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城镇可略高于这个年龄;女
性25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积极推行婚前查体、孕
妇临产期保护、 住院分娩、新生儿实行计划免疫等优生措施。1981年2月,地委、行
署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提倡晚婚、晚育和终生只要一个孩
子。1985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年龄提倡女23周岁,男25周岁”。
地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晚婚、 晚育作出新规定:按法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
婚,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对实行晚婚、晚育和只生一个孩子的女职工增加产假
四周。1991年,地委、行署要求对晚婚、晚育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兑现奖励政
策;办好敬老院、独生子女保险等社会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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