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计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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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行署号召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最多两个,两胎间隔四、五年,杜绝
第三胎。1979年12月,行署下发《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要求做到晚婚、
晚育、少生、优生;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城镇可略高于这个年龄;女
性25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积极推行婚前查体、孕
妇临产期保护、 住院分娩、新生儿实行计划免疫等优生措施。1981年2月,地委、行
署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提倡晚婚、晚育和终生只要一个孩
子。1985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年龄提倡女23周岁,男25周岁”。
地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晚婚、 晚育作出新规定:按法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
婚,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对实行晚婚、晚育和只生一个孩子的女职工增加产假
四周。1991年,地委、行署要求对晚婚、晚育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兑现奖励政
策;办好敬老院、独生子女保险等社会福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