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类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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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全区的环保工作主要是以开展环保宣传、实行排污收费、开展污染源调查与
监测等方式,开展“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排放监督管理,加强污染防治工作。
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颁布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结束无
法可依的局面, 开始走上法制轨道。1984年9月,地区环境保护办公室改为地区环境
保护局,县级单位。各县市也逐步成立机构,充实力量,行使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
各项职能。1985~1996年期间,是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稳步发展时期,环境质量状况基
本稳定, 局部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有所遏制。1996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环境保
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到2000年底,全国所有的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
家或地区规定的标准,要使本辖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指标内,并达到环
境功能区所规定的标准(一控双达标)。1998年3月,行署向全区352个企业下达限期治
理的命令。全区共投资2.2亿元,于2000年9月底全面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至2000年底,
全区的工业污染源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城市空气和城市噪声均达到国家标准,全区饮
用水水源地水质良好,近岸海域海水水质以二、三类为主;全区地面水仍普遍遭受不
同程度的污染,少数河流污染呈加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