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文化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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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1982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出版、复制、销售、播放反动
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规定》和中宣部、公安部等八部门《关于查禁淫秽书画和其
他淫秽性物品的通知》,地委宣传部联合公安、广播、工商管理等部门在全区开展查
禁淫秽书画和黄色音像制品活动,查缴了一批淫秽书画和黄色录音制品。1984年起,
邮电系统报刊亭、个体图书零售点陆续建立,新华书店内部实行经营责任制。全区的
书报刊、 印刷、发行市场管理任务加重。1989年3月,省政府发布《山东省报刊图书
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印刷企业承印报刊、图书须经县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
门审核后,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发给《报刊、图书印刷许可证》;开办经营报刊、
图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
准后,发给《报刊、图书发行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
同年,地区新闻出版局对全区印刷、发行单位进行审核、审批和发证工作。是年,大
力开展“扫黄”和清除“六害”活动,在全区集中对图书文化市场依法清理整顿,共
查缴各种有害书刊23333册,查缴非法淫秽录像带339盘,录音带820盘。
1990年8月30日, 省人大通过《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对在文化市场管理
中广播、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的职责作了分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音像出版、
复录、发行单位的审批和书刊经营活动的管理;未设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县(市、区)
由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文化和新闻出版部门的要求对书刊市场进行管理。同年,针
对一些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宣扬封建迷信、内容淫秽甚至反动的出版物流向市场的
情况,地区成立清理整顿书报刊、音像文化市场领导小组,宣传、政法、新闻出版、
文化、广播、公安、工商等十几个部门参加,日常工作由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等部
门组织协调,于每年的冬春之际组织“扫黄打非”集中行动。1993年,在“扫黄打非”
活动中, 查缴批发、销售、贩卖淫秽书刊和非法出版物11万册,查处大案要案4起,
对180个违法出版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1994年,组织各县市文化市场管
理部门层层签订责任书。同年,地委、行署,阳信县委、县政府采取措施取缔了阳信
废旧书报刊市场。1995年起,地区新闻出版局对社会上的音像制品销售单位换发《经
营许可证》 ,并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同年6月,中共中央和省分别召开会议,要求各
市、地对具备条件并经批准的报刊进行重新登记,对不符合条件未经批准的内部报刊,
一律停办整顿。是年,全区停办的内部报刊有26家。
1998年1月,充实调整地区“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新闻出版局,
“扫黄打非”成为新闻出版局一项经常性工作。同年,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四部门下发
《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全区举办新闻出版执法
人员培训班并连续举办4期印刷、发行行业中层管理人员培训班,受训人员220多人。
1999年3月10日, 北京市“扫黄”办在事先未通知省、地、县有关部门的情况下,直
接来到阳信县, 根据掌握的线索并在举报人的配合下,蹲守监控,于下午2时在阳信
县城当场抓获组织货源向北京销售非法图书和淫秽出版物的史中海、王福国等5人和2
名司机,查扣非法图书和淫秽图书23种5320册。随后立即将情况通报阳信县委和山东
省“扫黄” 办。这起案件被定为“3·10”“扫黄打非”案件,引起中央和省、地各
级领导高度重视,中央分管领导亲自批示案件查处意见,经地、县两级新闻出版、公
安、政法、宣传等部门共同努力,捕判多名罪犯,销毁大量非法出版物,使问题得以
解决。 2000年4月,地区“扫黄”办受到中央宣传部、政法委、国家新闻出版署等七
部委的通报表扬。至2000年底,共进行“扫黄打非”集中行动19次,销毁非法出版物
36.4万册(盘),查缴带有淫秽色情和非法出版物1.3万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