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考核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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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 对建国后取得、曾产生过重要作用的232项科技成果进行奖励,其中对
11项重大成果给予物质奖励。1979年起,地委、行署相继出台一系列考核与奖励政策,
设立科技奖励基金, 建立规范的奖励制度。1986年4月,制定《惠民地区科技成果管
理与科技进步奖励暂行办法》,设立地区科技进步奖。同年11月,召开全区科技进步
奖励大会,向荣获1984~1985年度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1987年
11月,地委、行署召开知识分子工作会议,表彰60名有重大贡献的知识分子。1989年
1月, 地委、行署决定对全区有突出贡献的在本专业、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授予地级
拔尖人才称号,进行重点培养,实行动态管理。首批表彰地级技术拔尖人才64名。
1992年2月, 制定《惠民地区星火科技奖励办法》,并对上年度获得的星火科技
成果实施奖励。1993年起,地区对科技成果奖励工作,步入一年一度的规范化实施阶
段。1994年,全区开始创建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市活动,按照国家科委确定的10项27
条标准进行严格考核。 1995年9月, 地委、 行署在全区科教工作大会上表彰了一批
“科教兴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至1997年,六县一市均跨入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
市行列。
1998年11月,地委、行署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科委、人事厅的部署和要求,开始
对全区各县市和地直有关部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管理,从领导重
视科技工作程度、科技进步的主要措施及实施情况、科技体制与管理、科技投入、科
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进步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六方面,对各县市按“千分制”,分定
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进行考核;对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局、科委等
十个主要责任部门,按其职能把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指标分解,进行考核;对地区技术
监督局、卫生局、纺织局、重工局、交通局、农业局、教育局等十九个责任部门,根
据其制定的系统科技人才发展计划进行考核。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优、
良、一般、差四个等级,地委、行署以适当方式通报,作为衡量干部政绩、调整使用
和奖惩的依据。2000年,首次对各县市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邹平、无棣、
阳信、沾化县获优。同年,地委、行署为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要素出资入股、参与分
配,建立智力成果加速转化运用的激励机制,设立地区级科技贡献奖,设置财政专项
基金,重奖在依靠科技进步、加强技术创新和推进科技产业化中为全区经济作出突出
贡献的科技人员。是年,对鲁北企业集团完成的“磷铵副产磷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新
技术”等11项重大成果,授予滨州地区科技贡献奖,为项目单位和完成人共颁发奖金
23万元。